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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雅竹


被      告  劉維軒即今貝貝寵物美容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5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新臺幣)
借款金額
欠款餘額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年息)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20萬元
9萬2,528元
2.875%
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115年3月11日止
自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