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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8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即該公司指定代表執行業務之自然人)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黃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3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9,539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