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8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即該公司指定代表執行業務之自然人)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黃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3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9,539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