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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簡字第53號
原      告  游宜臻   

法定代理人  游松輯  

            姚惠瑛  

被      告  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學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附設彰化縣私立園林地球村美日語短期補習班」,嗣以民事更正起訴狀更正被告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而被告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