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黃玥子即愛神寢具綿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宥泰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於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及6款亦有明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足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