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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蔡居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智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