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補字第94號
原 告 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