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仲仁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被 告 劉家呈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黃順暉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張家維
選任辯護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被 告 黃柏璁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鄭哲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032號、第29761號、107年度偵字第32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仲仁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23、附表乙編號1至4、附表丙編號1至8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二、劉家呈犯如附表乙編號1至2、附表丙編號1至8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
三、黃順暉犯如附表甲編號2至18、20、20之2、21、附表乙編號2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四、張家維犯如附表丙編號1至9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五、黃柏璁犯如附表乙編號1、如附表丙編號1至8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
六、第三人蓮聖企業有限公司因劉仲仁為其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本案行為人、所營公司以及擔任軍職公務員之情形
一、劉仲仁係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榮祥公司,登記負責人劉錚純為劉仲仁之女)、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蓮聖公司,登記負責人許美峰為劉仲仁之配偶)、永裕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裕進公司,登記負責人簡碧怡為劉仲仁之媳婦)、笙十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笙十方公司,登記負責人劉家呈為劉仲仁之子)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劉家呈係劉仲仁之員工,亦係劉仲仁之子。(以上金榮祥公司、蓮聖公司、永裕進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以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林振興係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軍峰公司,登記負責人戴貴花為林振興之配偶)、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興達公司,登記負責人戴貴花為林振興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林彥辰係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兆亞公司)之負責人。莊健智(無業,槍砲前科)則係林振興之友人。吳立民係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菖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菖鎧公司,登記負責人吳蔡素玉為吳立民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許育誠係互暢有限公司(下稱互暢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坤公司,登記負責人許張月桃為許育誠之母)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許欣惠係係許育誠之胞姊,亦為許育誠之員工。高俊雄係五心級國際股份有公司(下稱五心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慶輝係億大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大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邱顯耀係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英德聖公司,登記負責人邱莊素蓮為邱顯耀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均係從事交通運輸工具零件、材料之買賣、批發業務之人(以上林振興、林彥辰、莊健智、吳立民、許育誠、許欣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等9人以及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兆亞公司、菖鎰公司、菖鎧公司、義坤公司、互暢公司、五心級公司、億大利公司、英德聖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蔡逢禧係瑞安企業社(登記負責人蔡坤佐為蔡逢禧之子)之實際負責人,為劉仲仁、劉家呈父子之供貨商。黃順暉係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下稱:汽基廠)綜管室採購股採購士(士官長),承辦汽基廠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之採購業務;張家維、黃柏璁分別係汽基廠儲備庫庫儲分庫士官長、接撥分庫中士,職司庫房之看守、軍用備品之管理,黃柏璁另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193條接收與報驗規定,承辦內購案件之接收業務;林翌禎係汽基廠翻修工場鈑金所士官;劉家宏係汽基廠翻修工場傳動所士官長;張弘岳係汽基廠翻修工場傳動所士官長(於106年7月14日退伍),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65條、第68條、第69條、第199條、第201條等規定,辦理採購案件會同驗收作業之品質鑑定(性能測試、安裝試用),出具判定是否合格之安裝試用報告,交由驗收單位作為驗收依據。上開軍職人員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以上蔡逢禧所涉詐欺等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又林翌禎、劉家宏、張弘岳業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3年確定)。
貳、圍標犯罪手法
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等人,以上開各自實際負責之12家公司名義,及林振興另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承作汽基廠所辦理之國軍悍馬車、中型戰術輪車(簡稱:中戰)之車輛機件、引擎零件相關採購案;105年1月至106年6月間,渠等為順利得標,又為避免投標廠商間因低價競爭導致利潤微薄,竟招攬莊健智擔任標場圍事,共組圍標集團,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以行賄經辦採購業務人員及協議、朋分權利金方式(俗稱:搓圓仔湯),圍標如附表一所示51件汽基廠辦理之政府採購案件(以下參分述之)。圍標集團之運作模式如下:
(一)圍標集團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等人為首,視採購標的所屬車輛種類為悍馬車或中戰,於採購案件開標前夕,通知相關成員召開圍標會議(電話內容以「開小標」、「寫小標」稱之):
1.悍馬車:有權參加者僅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等人。
2.中戰:包括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等全部成員。
(二)圍標會議中,由出席廠商各自填寫欲得標採購案件之圍標權利金,填寫規則為:以各該採購案件決標金額為預算金額之9成為前提,計算願意支付之圍標權利金,會中再依各家廠商所填金額,預設圍標權利金最高者為該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並就哪些廠商需擔任陪標廠商為任務分工,以此協議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三)圍標集團成員均於開標當日、投標截止時間前最後一刻,持投標文件至現場投標,另由莊健智前往開標現場監看有無外來廠商投標,如發現有外來廠商至現場投標,則視外來廠商之數量為如下之處理:1.若外來廠商達3家以上,預設得標廠商現場更改標價後投標,以低價搶標方式防止外來廠商得標;2.若外來廠商未達3家,圍標集團成員均不投標,使開標結果流標。
(四)各該採購案件決標後,圍標集團依協議內容並視決標金額高於或低於預算金額之9成(高補低退),計算圍標金,並依「出席圍標會議廠商數+1」之份數進行分配:
1.分配予出席廠商之部分:由得標廠商以簽發支票(發票日期為決標日+7日+交貨期+90日)之方式支付,受款廠商亦開立相當之發票,以掩飾取得該筆不法所得(圍標金)之原因。
2.多出之1份:為「兄弟錢」,由得標廠商以現金方式支付,半數用以支付汽基廠之採購即士官長黃順暉之賄賂以及莊健智之圍事報酬,半數由劉仲仁、林振興平分。
(五)林振興代表圍標集團與黃順暉期約以決標金額1%計算之現金賄賂,黃順暉除明知渠等圍標犯行而違背其職務仍予包庇外,另以下列違背職務方式協助圍標集團得標:
1.於開標前洩漏底價或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即配合圍標集團指定金額訂定建議底價)予圍標集團成員知悉。
2.如於開標前、等標期內發現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之情形,則洩漏領(投)標廠商名稱與數量予圍標集團成員知悉。
3.如有外來廠商無預警投標,協助圍標集團成員抽換標單。
(六)圍標集團成員確認各該採購案決標予預設得標廠商後,依協議內容於3日內結清圍標金,林振興並以決標金額1%計算之現金作為賄賂,代表圍標集團支付予黃順暉。
參、招標階段相關犯罪事實
一、汽基廠「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案號:GR05013P001)
(一)汽基廠於105年1月12日公告以公開招標、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採購品項包含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品項1)、輪車消耗性防水器材(品項2),預算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5萬529元、41萬3,511元,開標時間為105年1月19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就其中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品項1)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之協議。
(二)上開採購案品項1之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司以188萬8,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9萬3,900元,均分為3份,每份23萬1,300元,由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各取得1份,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支付方式(含本人留存、簽發支票),除自行留存23萬1,300元,而各支付23萬1,300元予劉仲仁、吳立民收受。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23萬1,300元)並非笙十方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順興達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23萬1,3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四)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以協議圍標手法順利得標上開採購案後,為求黃順暉於後續汽基廠辦理採購案件招標過程包庇渠等圍標犯行、配合訂定建議底價,竟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決意以6萬元金額行賄黃順暉,並推由林振興於105年2月中旬前往汽基廠以交付賄賂,經黃順暉以上開採購案並未配合圍標集團訂定建議底價為由而婉拒。
二、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5057P017)
(一)汽基廠於105年2月25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3萬5,668元,開標時間為105年3月8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包庇林振興等人之上開圍標犯行,再配合林振興等人以預算金額之96.60%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97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99萬5,000元,並與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決意以其中5,000元行賄黃順暉,餘99萬元均分為3份,每份33萬元,由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除自行留存33萬元外,另支付33萬元予吳立民收受,以及支付33萬5,000元(含黃順暉之賄款)予林振興收受。
2.林振興考量僅支付黃順暉5,000元賄賂金額過低,遂自行將賄賂金額改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2萬9,000元,不足部分以所收受圍標金支應,並於105年3月下旬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現金賄賂2萬9,000元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後述三之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現金賄賂3萬3,000元,該次共計支付6萬2,000元之賄款)。
三、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5068P010)
(一)汽基廠於105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52萬8,35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3月10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高俊雄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在新北市蘆洲區肯德基店內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高俊雄所代表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並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43%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338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00萬1,000元,並與林振興、高俊雄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決意以其中2萬元行賄黃順暉,並推由林振興交付之,餘98萬1,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32萬7,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高俊雄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除自行留存32萬7,000元外,另支付32萬7,000元予高俊雄收受,及支付34萬7,000元(含黃順暉之賄款)予林振興收受。
2.林振興考量僅支付黃順暉2萬元賄賂金額過低,遂自行將賄賂金額改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3萬3,000元,不足部分以其收受之圍標金支應,並於105年3月下旬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現金賄賂3萬3,000元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前述二之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現金賄賂2萬9,000元,共計支付6萬2,000元之賄款)
四、汽基廠「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案號:GR05053P014)、「雨刷水箱等16項」(案號:GR05061P012)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7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雨刷水箱等16項採購案(2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81萬6,933元、570萬9,826元,開標時間為105年6月16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6月14日晚間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均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2案均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由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55%、98.3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2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分別以272萬、558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06萬3,000元,並與林振興共同決定以其中5萬元支付黃順暉作為賄賂、12萬元支付莊健智作為圍事報酬,餘189萬3,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63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63萬1,000元外,另支付63萬1,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3萬1,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5萬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2萬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初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共計5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後述五之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座椅座墊等4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3萬7,000元)。
五、汽基廠「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案號:GR05051P034)、「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案號:GR05059P025)、「座椅座墊等40項」(案號:GR05039P033)、「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案號:GR05055P030)、「噴嘴等38項」(案號:GR05063P031)等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14日公告以公開招標(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採購案(5案),預算金額分別為52萬424元、58萬3,520元、91萬8,600元、228萬6,939元、568萬3,569元,開標時間為105年6月21日、同年月23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6月17日18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住家召開圍標會議,就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採案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之協議;另就其餘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採購案,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吳立民、吳立民、吳立民、林振興出價最高,並達成如下協議:1.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2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3.噴嘴等38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4.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5.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上開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54%、99.40%、96.91%、96.77%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2案)於105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分別以89萬9,000元、56萬8,9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8萬8,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2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4,000元(以2案總決標金額146萬7,900元之1%計算)、莊健智4萬7,000元、劉仲仁3萬500元、林振興3萬5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除自行留存12萬2,000元外,另支付15萬2,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5萬2,5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4,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萬7,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於105年6月23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以216萬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3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3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1,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4萬5,500元、劉仲仁3萬3,250元、林振興3萬3,2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除自行留存13萬3,000元外,另支付16萬6,250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支付16萬6,25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1,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萬5,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噴嘴等38項採購案於105年6月23日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司以521萬6,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91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2萬8,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22萬8,000元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5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6萬2,000元、劉仲仁5萬7,000元、林振興5萬7,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2編號1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除自行留存28萬5,000元外,另支付28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支付22萬8,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支付6萬2,000元圍事報酬予莊健智收受。
3.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初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4採購案4筆共計8萬7,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制動器修包等11項、雨刷水箱等16項等2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3萬7,000元)
六、汽基廠「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案號:GR05065P019)、「空氣濾(內)等13項」(案號:GR05090P064)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0萬5,93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5日14時30分;於105年6月28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576萬8,590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7日,上開2採購案之採購標的所屬車輛種類為中戰,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委託莊健智參與圍標會議競價)、邱顯耀、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4日19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許育誠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高俊雄所代表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2.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由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邱顯耀所代表廠商(英德聖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林振興、高俊雄、陳慶輝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配合訂定(建議)底價為302萬元,就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77.26%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其中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開標當日(105年7月5日)10時截止投標前,外來廠商亮有企業有限公司俟劉仲仁(蓮聖公司)、高俊雄(五心級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均完成現場投標後,無預警投標,該案因投標廠商已達3家以上法定家數而需進行開標作業,劉仲仁、林振興、黃順暉竟共謀以抽換標單方式低價搶標,由黃順暉違反有關廠商投標文件應上鎖保管之作業程序,將蓮聖公司投標文件任意置放辦公桌上,供劉仲仁取走後重新製作標價為220萬元之標價封以為抽換。該案於105年7月5日14時30分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20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8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8份(7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8萬5,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5,000元作為賄賂(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2萬2,000元+協助抽換標單報酬3,000元)、莊健智6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8萬5,000元外,各支付8萬5,000元予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陳慶輝等人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5,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6萬元,均交付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於106年7月7日開標結果,由義坤公司以347萬5,000元得標,許育誠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6萬4,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8份(7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3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許育誠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義坤公司支票、免除、現金),自行留存3萬3,000元,各支付3萬3,000元予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陳慶輝等人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3萬3,000元現金,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林振興考量兄弟錢3萬3,000元尚不足支付黃順暉賄款(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3萬5,000元),遂再自行墊付1萬5,000元,累計兄弟錢4萬8,000元,分配予黃順暉3萬5000元、分配予莊健智1萬3,000元。
3.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6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後述七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固定護套等31項、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等4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1萬5,000元)
七、汽基廠「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案號:GR05050P029)、「凸輪軸等44項」(案號:GR05060P018)、「固定護套等31項」(案號:GR05054P035)、「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案號:GR05062P036)、「左邊門總成等39項(第1組)」(案號:GR05058P022)、「左邊門總成等39項(第2組)」(案號:GR05058P022)、「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案號:GR05098P075)等7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31萬2,614元、120萬6,470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5日;於105年6月30日公告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固定護套等31項、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97萬4,011元、97萬6,211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6日;於105年6月28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1)、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2)、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51萬5,157元、321萬964元、133萬1,247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7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4日晚間某時(前開中戰2案圍標會議結束後),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吳立民、吳立民、劉仲仁、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吳立民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2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2.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吳立民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3.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吳立民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4.左邊門總成等39項採購案,分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標第1組、第2組,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5.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6.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7.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7.68%、98.36%、98.11%、98.11%、98.53%、95.82%、98.89%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採購案於105年7月5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以223萬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0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0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8,000元、劉仲仁2萬5,000元、林振興2萬5,0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除自行留存10萬元外,另支付12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支付12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8,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於105年7月5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以116萬9,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4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8,000元、劉仲仁1萬5,000元、林振興1萬5,0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除自行留存6萬元外,另支付7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支付7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8,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於105年7月6日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94萬8,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6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9,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1,000元、劉仲仁1萬元、林振興1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除自行留存5萬元外,另支付5萬元予林振興收受,以及支付4萬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9,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1,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4.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於105年7月6日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司以92萬5,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2萬元,並均分為3份廠商圍標金,每份4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除自行留存4萬元外,各支付4萬元予劉仲仁、吳立民收受。
5.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1-左邊門總成)於105年7月7日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46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7萬元,均分為3份廠商圍標金,每份9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除自行留存9萬元外,各支付9萬元予林振興、吳立民收受。
6.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2-車身蓬桿固定座等38項)於105年7月7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以307萬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0萬元,均分為3份廠商圍標金,每份10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除自行留存10萬元外,各支付10萬元予劉仲仁、林振興收受。
7.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由德麟公司以126萬9,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6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8,000元、劉仲仁1萬元、林振興1萬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除自行留存4萬元外,另支付5萬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支付5萬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8,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8.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固定護等31項、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等4採購案4筆計5萬5,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上開六之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空氣濾(內)等13項等2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1萬5,000元)。
八、汽基廠「空氣濾清器1項」(案號:GR05099P066)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7月14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空氣濾清器1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91萬1,12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21日10時0分,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19日18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之廠商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以及支付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林振興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20日16時41分撥打電話予黃順暉,告知伊將以尚蔚公司名義、標價85萬2,000元投標上開採購案,暗示黃順暉配合訂定建議底價,黃順暉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家數及名稱,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以「我明天要去郵局一趟」,告知林振興有外來廠商以通信方式投標,再於105年7月21日9時27分撥打電話予林振興,告知該以通信方式投標之外來廠商名稱為「鑫鴻昌企業社」,而以此違背職務之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以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於105年7月21日開標結果,計有尚蔚公司、鑫鴻昌企業社等2家廠商投標,鑫鴻昌企業社標價51萬8,000元最低,惟低於底價之8成,全案暫緩決標,通知鑫鴻昌企業社說明標價偏低之理由;嗣黃順暉再判定鑫鴻昌企業社總標價偏低說明不合理,於105年8月4日將上開採購案決標予尚蔚公司,決標金額65萬8,900元。林振興再依協議內容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3,800元,並與劉仲仁共同決定為如下之分配: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廠商圍標金計3萬9,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1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兄弟錢1萬4,800元分配予黃順暉6,000元、劉仲仁4,000元、林振興4,8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軍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17,800元外,另支付1萬7,000元予劉仲仁收受,並支付1萬3,000元予吳立民收受。
2.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6,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後述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之濾清器芯子等34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_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7採購案之賄款,實支付8萬元,尚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1萬7,000元)並非笙十分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汽材一批、金額為1萬7,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九、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34項」(案號:GR05096P06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7月14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27萬2,55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26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23日17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4.70%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於105年7月26日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120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圍標金為16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8,000元、劉仲仁1萬元、林振興1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除自行留存5萬元,另支付5萬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4萬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8,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由該筆1萬2,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上述八之空氣濾清器1項、後述十至十三之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7採購案之賄款,實支付8萬元,尚積欠1萬5,000元)。
十、汽基廠「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案號:GR06053P02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12月9日公告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方式辦理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9萬6,155元,開標時間為105年12月15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12月13日18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吳立民出價最高,達成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借用林彥辰所經營之兆亞公司名義)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現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5年12月15日9時28分電話告知林振興,沒有外來廠商投標,而以此違背職務之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予林振興知悉,並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34%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於105年12月15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18萬9,000元之金額得標,吳立民依協議內容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萬8,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4,000元、劉仲仁3,000元、林振興3,0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現金、抵銷),除自行留存1萬2,000元外,支付1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2,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上述八、九之空氣濾清器1項、濾清器芯子等34項、後述十一至十三之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_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7採購案之賄款,實支付8萬元,尚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吳立民收取之圍標金1萬2,000元並非蓮聖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菖鎰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1萬2,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吳立民,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一、汽基廠「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案號:GR06021P026)、「接頭總成等9項」(案號:GR06041P027)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12月9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10萬5,219元、160萬2,903元,開標時間為105年12月21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12月19日21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均由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2案均由林振興所代表之廠商(借用林彥辰所經營兆亞公司名義)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現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5年12月20日18時12分電話告知林振興,沒有外來廠商投標,而以此違背職務之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予林振興知悉,並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2.82%、93.67%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2採購案於105年12月21日開標結果,由兆亞公司分別以189萬元、144萬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總額為101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共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廠商圍標金計80萬4,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20萬6,000元,許育誠取得18萬6,000元,兄弟錢20萬6,000元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分配予黃順暉3萬2,000元(2案分別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1萬8,000元、1萬4,000元)、莊健智6萬2,000元、劉仲仁5萬6,000元、林振興5萬6,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軍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26萬4,000元外,另支付26萬2,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0萬6,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8萬6,000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6萬2,000元圍事報酬予莊健智收受。
2.林振興另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3萬2,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上述八至十之空氣濾清器1項、濾清器芯子等34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後述十二至十三之右邊門總成等12項_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6採購案之賄款,實支付8萬元,尚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26萬2,000元)並非蓮聖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順興達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26萬2,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二、汽基廠「右邊門總成等12項」(案號:GR06040P029)、「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案號:GR06042P030)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12月2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111萬9,023元、127萬3,928元,開標時間為106年1月4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1月2日18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許育誠、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採購案由許育誠所代表廠商(互暢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3.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現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林振興因順興達公司、軍峰公司均尚在汽基廠刊登不良廠商停權期間,竟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投標(陪標)上開採購案,而林彥辰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提供兆亞公司大小章及證件予林振興製作投標文件。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高於122萬元、高於105萬元之金額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採購案於106年1月4日開標結果,由互暢公司以101萬元得標,許育誠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4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8,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4,000元、劉仲仁1萬7,000元、林振興1萬7,000元。許育誠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互暢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6萬8,000元外,另支付8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8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6萬8,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4,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於106年1月4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119萬8,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7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9萬5,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萬6,000元、劉仲仁2萬3,000元、林振興2萬4,0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11萬8,000元外,另支付11萬9,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9萬5,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9萬5,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萬6,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2萬2,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上述八至十一之空氣濾清器1項、濾清器芯子等34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後述三之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等6採購案之賄款,實支付8萬元,尚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許育誠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6萬8,000元)並非金榮祥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互暢公司、品名數量為汽材一批、金額為6萬8,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許育誠,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三、汽基廠「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案號:GR06043P031)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12月28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25萬68元,開標時間為106年1月11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1月9日晚間,先後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吳立民出價最高,達成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於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林振興因順興達公司、軍峰公司均尚在汽基廠刊登不良廠商停權期間,竟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投標(陪標)上開採購案,而林彥辰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提供兆亞公司大小章及證件予林振興製作投標文件。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28%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於106年1月11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211萬5,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15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3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1,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9萬4,500元、劉仲仁5萬7,500元、林振興5萬7,5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菖鎰公司支票、轉讓永裕進公司支票、轉讓軍峰公司支票、轉讓互暢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23萬1,000元外,另支付28萬8,7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8萬8,7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23萬1,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1,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9萬4,5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2萬1,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上述八至十二之空氣濾清器1項、濾清器芯子等34項、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接頭總成等9項、右邊門總成等12項_第2組、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等7採購案之賄款,應支付9萬5,000元,實支付8萬元,尚積欠1萬5,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吳立民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23萬1,000元)並非金榮祥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菖鎰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材料一批、金額為23萬1,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吳立民,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四、汽基廠「調節器等9項」(案號:GR06039P037)、「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案號:GR06046P038)、「後蓋電子包等6項」(案號:GR06020P035)、「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案號:GR06048P039)、「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案號:GR06055P040)等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1月6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後蓋電子包等6項、調節器等9項等2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543萬1,218元、506萬8,014元,開標時間為106年1月18日;於106年1月9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等3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130萬7,394元、135萬5,715元、157萬5,398元,開標時間為106年1月19日,均由採購官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1月16日16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許育誠、許育誠、林振興、吳立民、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後蓋電子包等6項、調節器等9項採購案(2案)均由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採購案由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許育誠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3.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許育誠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4.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許育誠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5.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6.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5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7.78%、97.77%、93.00%、95.07%、97.8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調節器等9項、後蓋電子包等6項等2採購案於106年1月18號開標結果,由義坤公司分別以465萬8,800元、433萬800元得標,許育誠依圍標協議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91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38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8萬9,000元(以2案總決標金額898萬9,600元之1%計算)、莊健智10萬2,000元、劉仲仁9萬5,500元、林振興9萬5,500元。許育誠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8、2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以其父許明義簽發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38萬2,000元外,另支付47萬7,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47萬7,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38萬2,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8萬9,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0萬2,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採購案於106年1月19號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144萬9,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2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0萬4,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3萬6,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1萬4,000元+農曆年紅包2萬2,000元)、莊健智3萬7,000元、劉仲仁2萬6,000元、林振興5,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10萬9,000元外,另支付13萬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0萬4,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0萬4,000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2萬4,000元之圍事報酬予莊健智收受。
3.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採購案於106年1月19號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128萬7,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7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7萬5,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3,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4,500元、劉仲仁1萬8,750元、林振興1萬8,7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除自行留存7萬5,000元外,另支付9萬3,7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9萬3,7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7萬5,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3,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4,5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4.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於106年1月19號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151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1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8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5,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6,000元、劉仲仁2萬500元、林振興2萬5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10萬2,500元外,另支付10萬2,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8萬2,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8萬2,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5,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6,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5.林振興再於106年1月21日傍晚與黃順暉相約在新北市板橋區莊敬公園旁見面,交付上開5採購案5筆計15萬3,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106年1月12日積欠之1萬5,000元,共支付16萬8,000元。
(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許育誠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30萬元)並非金榮祥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義坤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30萬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許育誠,又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2萬2,000元)並非金榮祥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軍峰公司、品名數量為車材一批、金額為2萬2,0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十五、汽基廠「中心軸承等5項」(案號:GR06044P041)、「燈體總成等14項」(案號:GR06047P042)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2月7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中心軸承等5項、燈體總成等14項等2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26萬7,311元、71萬9,285元,開標時間為106年2月14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就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共同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2月13日10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林振興、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之協議;2.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場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8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於106年2月14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25萬227元之金額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6,000元,並分為4份廠商圍標金,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金額分別為1萬5,000元、1萬2,000元、1萬4,000元、1萬5,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除自行留存1萬2,000元外,另支付1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4,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5,000元予許育誠收受。
2.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於106年2月14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71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3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6,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7,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6,000元、劉仲仁1萬1,500元、林振興1萬1,5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5萬7,500元外,另支付5萬7,500元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4萬6,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4萬6,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7,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6,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林振興再於106年3月2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計7,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下述十六之左邊門總成等14項、右防濺板等11項等2採購案之賄款2萬3000元,共支付3萬元)
十六、汽基廠「左邊門總成等14項」(案號:GR06045P028)、「右防濺板等11項」(案號:GR06050P033)等2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左邊門總成等14項、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96萬3,946元、49萬9,718元,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3月6日17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2.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95萬元、47萬元之金額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於106年3月8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94萬4,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1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1,500元、劉仲仁1萬4,500元、林振興1萬7,0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7萬7,500元外,另支付8萬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6萬3,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萬3,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1,5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於106年3月8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46萬8,88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3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萬6,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3,000元、劉仲仁6,500元、林振興6,5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3萬2,500元外,另支付3萬2,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萬6,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2萬6,000元予許育誠收受。
3.林振興再於106年3月2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2萬3,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上述十五之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之賄款7000元,共支付3萬元)
十七、汽基廠「雨刷機馬達等13項」採購案(案號:GR06049P032)
(一)汽基廠於106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雨刷機馬達等13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69萬9,141元,開標時間為106年3月15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3月13日17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現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等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採購案配合以266萬元之金額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於106年3月15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262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87萬8,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7萬5,6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5,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6萬2,800元、劉仲仁4萬3,900元、林振興4萬3,9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21萬9,500元外,另支付21萬9,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7萬5,6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7萬5,6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5,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6萬2,8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6年3月底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計2萬5,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
十八、汽基廠「油底殼等6項」(案號:GR06052P043)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4月5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油底殼等6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62萬2,269元,開標時間為106年4月13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4月8日晚間,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之協議。黃順暉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家數及名稱,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6年4月12日16時3分電話告知林振興「郵局今天沒有了」,以告知林振興無外來廠商以通信方式投標,而以此違背職務之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予林振興知悉,嗣林振興再轉知予圍標集團預設得標廠商之代表人劉仲仁知悉。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61萬4,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1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5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莊健智2萬6,500元、劉仲仁1萬3,300元、林振興1萬3,2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6萬3,300元外,另支付6萬3,2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5萬3,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6,5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莊健智。
十九、汽基廠「M936水箱焊補維修等4項」(案號:GR06096P059)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4月13日公告以第一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36水箱焊補維修等4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35萬7,380元,開標時間為106年4月25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4月23日晚間,在肯德基蘆洲三民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高俊雄所代表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之協議。106年4月25日10時截標前,劉仲仁發現所準備之金榮祥公司投標文件未附承製證明,不符投標廠商資格,故未投標,致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流標,嗣汽基廠於106年4月27日公告以第二次公開招標方式續辦上開採購案,開標時間為106年5月4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莊健智則維持圍標會議達成之協議,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永裕進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高俊雄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上開採購案於106年5月4日開標結果,由永裕進公司以133萬3,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8萬8,8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6份(5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4,8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莊健智3萬2,400元、劉仲仁1萬6,200元、林振興1萬6,2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8萬1,000元外,另支付8萬1,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6萬4,8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萬4,800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6萬4,800元予高俊雄收受,並將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萬2,4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莊健智。
二十、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8項」(案號:GR06070P061)、「非金屬套圈等18項」(案號:GR06076P066)、「左防濺板等37項」(案號:GR06077P071)、「翼子板等30項」(案號:GR06075P065)等、「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案號:GR06074P063)、「無油帆布等44項」(案號:GR06091P069)等6採購案
(一)「濾清器芯子等8項」、「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採購案
1.汽基廠於106年5月2日公告以第二次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濾清器芯子等8項、六角自鎖螺帽等26項等2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95萬4,943元,26萬6,062元,開標時間為106年5月9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4月25日晚間、106年5月8日晚間,先後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茶騷有味』泡沫紅茶店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2.六角自鎖螺帽等26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44%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2.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於106年5月9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94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權利金為39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7萬9,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9,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萬元、劉仲仁2萬元、林振興2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9萬9,000元外,另支付9萬9,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7萬9,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7萬9,000元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9,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萬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六角自鎖螺帽等26項採購案經林振興考量檢驗費用過高,承作不敷成本因而未投標,該案於106年5月9日開標結果,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汽基廠修訂採購內容後,於106年5月18日重新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24萬4,312元,開標時間為106年5月25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則維持圍標會議達成之協議,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106年5月25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23萬7,69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萬9,700元,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支付方式(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支付1萬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13,2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6,500元予劉仲仁收受。
(二)「無油帆布等44項」採購案
汽基廠於106年6月1日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無油帆布等44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59萬1,890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8日10時,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6月8日上午8時許,在汽基廠旁之全家便利商店召開圍標會議,依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之協議。上開採購案經汽基廠於106年6月16日以91萬9,000元決標予軍峰公司,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萬3,600元,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支付方式(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支付1萬3,1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500元予吳立民收受。
(三)「非金屬套圈等18項」、「左防濺板等37項」、「翼子板等30項」等採購案
1.汽基廠於106年6月3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29萬3,753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14日;於106年6月7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預算金額24萬6,871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14日;於106年6月8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9萬5,211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15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許欣惠(代表許育誠參與圍標會議競價)、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6月13日13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吳立民、吳立民、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如下之協議:1.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4.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3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6.47%、94.58%、92.21%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2.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15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司以18萬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莊健智3,500元、劉仲仁2,700元、林振興2,8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1萬3,800元外,另支付1萬3,7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1,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1,000元予許育誠收受,支付3,500元圍事報酬予莊健智收受。
(2)「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14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121萬6,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2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8萬4,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萬元、劉仲仁2萬1,000元、林振興2萬1,0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8萬4,000元外,另支付10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0萬5,0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8萬4,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萬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14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23萬3,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500元、劉仲仁2,750元、林振興2,7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萬1萬1,000元外,另支付1萬3,7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3,7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萬1,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5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4)林振興再於106年6月18日傍晚,與黃順暉相約新北市板橋區莊敬公園旁見面,支付上開二十、(一)及(三)所示濾清器芯子等8項、非金屬套圈等18項、左防濺板等37項、翼子板等30項等總共4採購案之2筆計2萬5,000元(9000元+1萬6000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
(四)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4萬3,300元)並非金榮祥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順興達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4萬3,300元之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二十一、汽基廠「引擎托架等23項」(案號:GR06079P076)、「加熱器外殼等34項」(案號:GR06084P079)、「線圈總成等22項」(案號:GR06081P077)、「減震架等25項」(案號:GR06083P078)、「前掛環等24項」(案號:GR06078P080)、「控制鋼纜等25項」(案號:GR06082P081)等6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6年6月15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引擎托架等23項、加熱器外殼等34項、線圈總成等22項、減震架等25項、前掛環等24項、控制鋼纜等25項等6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63萬2,422元、24萬9,493元、40萬2,717元、32萬4,388元、22萬3,964元、26萬2,240元,開標時間為106年6月21日、同年月22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6月21日8時許,在劉仲仁停放於汽基廠旁之車輛上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劉仲仁、吳立民、吳立民、吳立民、吳立民出價最高,達成如下之協議:1.引擎托架等23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線圈總成等22項、減震架等25項採購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4.前掛環等24項、控制鋼纜等25項採購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鎧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5.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6.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由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6採購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89%、97.32%、99.36%、99.37%、96.00%、95.79%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引擎托架等23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58萬8,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0萬9,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1,8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6,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4,900元、劉仲仁1萬450元、林振興1萬450元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5萬2,250元外,另支付5萬2,2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4萬1,8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4萬1,8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6,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4,9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2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23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萬1,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2,2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4,100元、劉仲仁3,050元、林振興3,05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1萬5,250元外,另支付1萬5,2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萬2,2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2,2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1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線圈總成等22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38萬5,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0萬1,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萬2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4,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6,100元、劉仲仁5,050元、林振興5,0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2萬200元外,另支付2萬5,2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萬5,2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2萬2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4,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6,1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4.「減震架等25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30萬9,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8萬3,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6,6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3,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5,300元、劉仲仁4,150元、林振興4,1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1萬6,600元外,另支付2萬75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2萬75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萬6,6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3,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5,3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5.「前掛環等24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2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21萬5,0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4萬6,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9,2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600元、劉仲仁2,300元、林振興2,3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9,200元外,另支付1萬1,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1,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9,200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6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6.「控制鋼纜等25項」採購案於106年6月22日開標結果,由菖鎧公司以25萬1,2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萬6,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萬3,2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3,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3,600元、劉仲仁3,300元、林振興3,30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菖鎰公司支票、現金),除自行留存1萬3,200元外,另支付1萬6,5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6,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1萬3,2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3,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3,6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7.林振興再於106年7月初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上開6採購案6筆計2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
肆、交貨驗收階段相關犯罪事實
一、汽基廠「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
(一)劉仲仁於105年7月5日以蓮聖公司名義得標汽基廠「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案號:GR05065P019)採購案,雙方簽立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220萬元,採購品項(數量)包括:右後視鏡及支架(項次1、採購數量336個、交貨數量341個)、左後視鏡及支架(項次2、採購數量307個、交貨數量312個)、照地鏡(項次3、採購數量999個、交貨數量1004個)、照地鏡本體(項次4、採購數量1023個、交貨數量1028個)及左後視鏡支架(項次5、採購數量12個、交貨數量14個),交貨期限為105年10月10日。
(二)蓮聖公司於105年10月6日辦理交貨報驗,由接收單位儲備庫接撥分庫黃柏璁辦理接收,黃柏璁明知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193條接收與報驗作業相關規定,就廠商所交貨之數量應核實清點,蓮聖公司就本案所交貨之右後視鏡及支架(品項1)應交貨數量為341個,經清點後實際交貨數量僅327個,不足14個,為能向劉仲仁、劉家呈收取現金賄賂,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應劉家呈之請求,於所職掌「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之公文書上不實登載完成履約日期為105年10月7日,協助蓮聖公司於履約期限內完成交貨報驗,避免逾期違約金之處罰,足以生損害於汽基廠辦理軍品料件驗收之正確性,之後黃柏璁再於105年10月7日11時12分傳送簡訊內容為「禮拜二(105年10月11日)要帶五張或一塊喔」予劉家呈,向劉家呈索取現金賄賂5,000至1萬元,劉仲仁則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利用105年10月11日黃柏璁當班時,夾帶14個右後視鏡及支架進入儲備庫接撥分庫補足數量,再推由與其有上開交付賄賂犯意聯絡之劉家呈另於105年10月17日前往汽基廠依約支付現金賄賂5,000元予黃柏璁收受。
二、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
(一)劉仲仁於105年3月10日以蓮聖公司名義得標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5068P010),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338萬元,就採購品項、數量、價金之約定分別為: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項次1,採購數量254個、交貨數量259個、單價6,467元、總價164萬2,618元)、凸輪軸位置感知器(項次2,採購數量804個、交貨數量809個、單價946元、總價76萬584元)、乾燥劑總成(項次3,採購數量64包、交貨數量69包、單價7,278.5元、總價46萬5,824元)、標準噪音防治總成(項次4,採購數量81個、交貨數量89個、單價5,656元、總價45萬8,136元)、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項次5,採購數量29個、交貨數量34個、單價1,822元、總價5萬2,838元)等;另就大陸地區產品相關規定為:甲方(即汽基廠)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貨進入我國台灣地區(下稱台灣)之中國大陸地區(下稱大陸地區)材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上開採購案招標公告明定「本案禁用大陸地區品,並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交貨期限為105年6月15日。
1.第1次交貨、驗收
(1)105年6月間,因大陸地區供貨商未能如期交貨予蔡逢禧,致使蓮聖公司陷於給付遲延;劉仲仁、劉家呈、蔡逢禧明知採購品項凸輪軸位置感知器交貨數量不足242個、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交貨數量不足6個,竟為減省逾期違約金之處罰,以庫存瑕疵品充數,並在瑕疵品之包裝內盒、外箱貼上雙條碼作為識別,於105年6月20日完成交貨、報驗,經汽基廠定於105年6月27日辦理會同驗收,劉家呈再利用報驗後、會同驗收前期間(即105年6月20日至27日間),利用交貨其他案件機會伺機進入儲備庫接撥分庫抽換成新品。
(2)汽基廠於105年6月27日辦理上開採購案之會同驗收,經清點數量、抽驗實施目視檢查無誤,判定目視驗收合格,續就各項次抽樣封送翻修工場各所進行安裝試用,除乾燥劑總成(項次3)安裝測試結果合格之外,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項次1)因轉速過高導致影響使用功能,凸輪軸位置感知器(項次2)因怠速不穩熄火、出現故障碼導致影響使用功能,標準噪音防治總成(項次4)因角度不符導致無法安裝,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項次5)因壓力不穩、出現故障碼導致影響使用功能,測試結果均未達標準,汽基廠於105年7月25日以陸汽綜管字第1050002097號函通知蓮聖公司第1次驗收不合格,須於期限內就不合格項次退貨換貨、重新交貨。
2.第2次交貨、驗收(第1次複驗)
蓮聖公司於105年8月19日就上開驗收不合格之4品項(即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凸輪軸位置感知器、標準噪音防治總成及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重新交貨,完成報驗,經汽基廠定於105年8月31日辦理會同驗收,經清點數量、抽驗實施目視檢查無誤,判定目視驗收合格,續抽樣各5EA,封送翻修工場各所進行安裝試用,其中:
(1)標準噪音防治總成(項次4)由鈑金所士官林翌禎、李培祺於105年9月8日至9月14日間進行安裝試用,蓮聖公司申請會同測試,105年9月12日安裝測試結果,因孔位不符導致無法安裝,林翌禎、李培祺遂通知劉仲仁、劉家呈翌(13)日會同測試,惟仍有孔位不完全相符之情,林翌禎因認在場之檢驗士及士官長均認此等情形應屬合格,而欲於安裝試用報告上勾選合格,詎林翌禎竟貪圖方便,明知其未得李培祺之授權,亦未詢問李培祺對於安裝試用結果之意見,即基於偽造公文書、偽造署押之犯意,偽簽李培祺之姓名於安裝試用報告,以示安裝試用報告上之安裝測試結果係李培祺所出具,並陳核士官長張鴻武(代所長)簽名後,送交工品室終判。
(2)汽基廠工品室於105年9月27日依據上開發動機所、鈑金所提交之採購軍品安裝試用報告,出具「GR05068P010PE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安裝試用結果報告」,最終判定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項次1)、凸輪軸位置感知器(項次2)、標準噪音防治總成(項次4)為合格,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項次5)為不合格。汽基廠再據以於105年10月3日以陸汽綜管字第1050002837號函通知蓮聖公司第2次驗收(第1次複驗)不合格,須就不合格項次(即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於期限內完成退貨、換貨或重交。
3.第3次驗收(第2次複驗)、驗結付款
上開採購案件經第3次驗收(第2次複驗)終於105年11月3日綜判驗收合格(其中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經3次驗收不合格而單項解約,其餘品項均驗收合格),劉仲仁為求儘速請得上開採購案之款項,竟與劉家呈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劉家呈於105年11月11日上午前往汽基廠,交付現金賄賂8,000元予黃順暉收受,用以請託黃順暉儘速撥款,黃順暉則基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二)此間,劉仲仁、蔡逢禧均明知上開採購案不得以大陸地區產品交貨,為獲取高額利潤,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佯稱可提供符合上開規格之軍品料件,並由蔡逢禧以瑞安企業社名義,於105年5月、6月間自大陸地區進口上述採購案其中之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凸輪軸感知器、乾燥劑總成、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等4項產品交付劉仲仁,再由劉仲仁作為上開採購案之交貨品項,嗣劉仲仁於105年6月20日辦理第1次交貨報驗、105年8月19日辦理第2次交貨報驗、105年10月4日辦理第3次交貨報驗時,明知上開交貨品項原產地為大陸地區,竟仍以蓮聖公司名義出具「品質保證書」,不實說明「本公司承製本案軍品等5項,該案所有品項均為2015年7月1日後出廠之新品,製造廠地為台灣地區」,致汽基廠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除引擎機油壓力感知器因安裝試用不合格單項解約外,其餘品項均通過驗收,採購款項總計317萬5,062元(契約價款332萬7,162元扣除逾期違約金罰款15萬2,100元)於105年11月17日匯入蓮聖公司開立在永豐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帳戶內。劉仲仁、蔡逢禧因而共同向汽基廠詐取採購款項得手286萬9,026元(即僅大陸地區進口之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價款164萬2,618元、凸輪軸感知器價款76萬584元、乾燥劑總成價款46萬5,824元),劉仲仁再將其中170萬元支付予蔡逢禧。
三、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GR05057P017)採購案
(一)劉仲仁於105年3月8日以所代表之蓮聖公司得標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雙方簽訂採購合約(訂購軍品契約):(一)總計價款297萬元,就採購品項、數量、價金之約定分別為:項次1.M998後半軸總成、數量287個、單價3,595元、總價103萬1,765元;項次2.M998前右半軸總成、數量250個、單價3,595元、總價89萬8,750元;項次3.M998前左半軸總成、數量136個、單價3,595元、總價48萬8,920元;項次4.傳動軸十字節、數量968包、單價242元、總價23萬4,256元;項次5.前傳軸十字節修包、數量1,010個、單價134元、總價13萬5,340元;項次6.中心軸承、數量160個、單價555元、總價8萬8,800元;項次7.自動驅動橋軸、數量32個、單價1,282元、總價4萬1,024元;項次8.前軸軛、數量60個、單價517元、總價3萬1,020元;項次9.半軸包件、數量25個、單價805元、總價2萬125元。(二)就大陸地區產品相關規定為:考量國家軍事裝備後勤維保之安全性,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劉仲仁、蔡逢禧均明知上開採購案不得以大陸地區產品交貨,為獲取高額利潤,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佯稱可提供符合上開規格之軍品料件,並由蔡逢禧以瑞安企業社名義,於105年3月間自大陸地區進口內球籠、外球籠、半軸等產品,簡易組裝後交付劉仲仁,再由劉仲仁作為上開採購案M998後半軸總成(品項1)、M998前右半軸總成(品項2)、M998前左半軸總成(品項3)及半軸包件(品項9)交貨使用;嗣劉仲仁於105年6月3日辦理交貨報驗時,明知上開交貨品項原產地為大陸地區,竟仍以蓮聖公司名義出具「品質保證書」,不實說明「本公司承製本案軍品等9項,該案所有品項均為2016年1月1日後出廠之新品,製造廠地為台灣地區」,致汽基廠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全案驗收通過,採購款項297萬元於105年8月3日匯入蓮聖公司開立在永豐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帳戶內。劉仲仁、蔡逢禧共同向汽基廠詐取採購款項得手243萬9,560元(即其中不實原產地保證之M998後半軸總成價款103萬1,765元、M998前右半軸總成價款89萬8,750元、M998前左半軸總成價款48萬8,920元、半軸包件價款2萬125元),劉仲仁再將其中103萬元支付予蔡逢禧。
四、陸軍後勤指揮部「乾燥器濾芯等5項」(GR05023P042)採購案
(一)劉仲仁於105年3月25日以所代表之蓮聖公司得標陸勤部乾燥器濾芯等5項採購案,雙方簽訂採購合約(訂購軍品契約):(一)總計價款322萬元,就採購品項、數量、價金之約定分別為:項次1.乾燥器濾芯、數量3,934個、單價386元、總價151萬9,658元;項次2.空氣濾(外)、數量 1,754個、單價827元、總價145萬558元;項次3.油水分離器濾芯、數量2,324個、單價57元、總價13萬2,468元;項次4.濾清器元件組、數量1,092個、單價86元、總價9萬3,912元;項次5.濾杯-濾網、數量37個、單價92元、總價3,404元。(二)就大陸地區產品相關規定為: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任定標準)。
(二)劉仲仁、蔡逢禧均明知上開採購案不得以大陸地區產品交貨,為獲取高額利潤,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佯稱可提供符合上開規格之軍品料件,並由蔡逢禧以瑞安企業社名義,於105年5月、6月間自大陸地區進口空氣濾芯、乾燥劑芯子、油水分離器、液壓油元件等產品交付劉仲仁,再由劉仲仁作為上開採購案乾燥器濾芯(品項1)、空氣濾(外)(品項2)、油水分離器濾芯(品項3)及濾清器元件組(品項4)交貨使用;致使汽基廠、陸勤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105年8月29日判定驗收合格,採購款項299萬4,600元(契約價款322萬元扣除逾期違約金罰款22萬5,400元)於105年9月23日匯入蓮聖公司開立在永豐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0帳戶內。劉仲仁、蔡逢禧共同向汽基廠詐取採購款項得手299萬4,600元(乾燥器濾芯價款151萬9,658元、空氣濾(外)價款145萬558元、油水分離器濾芯價款13萬2,468元、濾清器元件組價款9萬3,912元,總計為319萬6,596元,犯罪所得以全案請得款項299萬4,600元計),劉仲仁再將其中120萬元支付予蔡逢禧。
伍、竊取公有財物相關犯罪事實
一、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共同竊取軍品料件「T型管」10個部分
緣劉仲仁於105年7月6日以所代表之蓮聖公司得標汽基廠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94萬8,000元,其中採購品項「T型管」(項次6、料號:0000000000000)之單價為100元、採購數量276個、交貨數量281個。因劉仲仁早於104年12月間汽基廠向其訪價而得知上開採購案招標訊息,並有意承作,考量蓮聖公司就T型管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10餘個,如若向下游廠商訂製數量需達300個以上,為求能順利完成全案之交貨驗收並避免大量訂製所造成庫存過多之不利益,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軍品料件為公有財物,竟與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仲仁、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T型管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T型管10個,張家維、黃柏璁2人亦均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物品為公有財物,仍應允之,並與劉仲仁、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及其二人另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張家維於105年4、5月間自不知情之汽基廠下士吳韋昇取得之帳號Z000000000,而未經授權登入CLAS系統內輸入料號0000000000000查詢T型管於庫儲分庫之存放位置後,與黃柏璁利用下班時間一同前往竊取得手而違背其職務,並由張家維以自用轎車將該10個T型管載往臺北市百齡橋附近停車場,交付予劉家呈,劉家呈則依劉仲仁之指示,於點收後支付現金報酬8,000元予張家維收受,張家維再於翌日轉交半數報酬4,000元予黃柏璁收受。嗣劉仲仁、劉家呈將上開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之10個T型管充作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之交貨新品,於105年8月19日交貨予汽基廠完成報驗,全案於105年11月3日驗收合格,同年月15日驗結。
二、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共同竊取軍品料件「燃料噴射幫浦」新品12個部分
緣東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闔公司,負責人王紹宇)於105年10月28日透過王紹宇之父王興誠向劉仲仁訂購12個「燃料噴射幫浦」(料號:0000000000000),雙方約定單價1萬5,000元,於同年11月15日交貨。劉仲仁因無燃料噴射幫浦現貨,為取得足夠交貨數量之燃料噴射幫浦,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軍品料件為公有財物,竟與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仲仁、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噴射幫浦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噴射幫浦12個,張家維、黃柏璁2人亦均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物品為公有財物,仍應允之,並與劉仲仁、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單一犯意聯絡,及其二人另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推由黃柏璁於105年10月間以帳號Z000000000未經授權而登入CLAS系統輸入料號0000000000000查詢燃料噴射幫浦係保存於庫儲分庫8號庫房(133庫)後,與張家維共同利用夜間時分前往竊取得手燃料噴射幫浦堪品12個而違背其職務,再由黃柏璁於105年11月4日晚間以自用轎車將該12個燃料噴射幫浦堪品載往臺北市百齡橋附近停車場,交付劉家呈;該12顆燃料噴射幫浦堪品經劉仲仁檢視發現係經翻修過之舊料,不符交貨條件,劉家呈遂再要求黃柏璁伺機竊取符合交貨條件之燃料噴射幫浦新品12顆,嗣黃柏璁與張家維再接續先前同一犯意,共同於105年11月16日夜間自汽基廠儲備庫庫儲分庫8號庫房竊取燃料噴射幫浦新品12顆得手,由黃柏璁於105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儲備庫旁廢棄車道先行交付其中2個予劉家呈攜回確認,經劉仲仁確認為新品、符合與東闔公司約定之交貨條件後,黃柏璁再於105年11月24日晚間,以自用轎車將另10個燃料噴射幫浦新品載往臺北市百齡橋附近停車場,交付劉家呈,劉家呈則依劉仲仁之指示,於點收後支付現金報酬1萬元予黃柏璁收受,黃柏璁再於翌日轉交半數報酬5,000元予張家維收受。嗣劉仲仁、劉家呈再於105年11月28日將上開12個燃料噴射幫浦新品以18萬元代價(單價15000元X12),交貨予不知情之東闔公司負責人王紹宇,東闔公司將其中9個燃料噴射幫浦轉售、出口至泰國曼谷。
三、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共同竊取軍品料件「鉸鏈固定片」20個部分
緣劉仲仁於105年7月26日以所代表之蓮聖公司得標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120萬元,其中採購品項「鉸鏈固定片」(項次19、料號:0000000000000)之單價為113元、採購數量56個、交貨數量59個。劉仲仁考量蓮聖公司就鉸鏈固定片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20個,如若向下游廠商訂製數量需達300個以上,為求能順利完成全案之交貨驗收並避免大量訂製造成庫存過多之不利益,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軍品料件為公有財物,竟與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仲仁、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鉸鏈固定片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鉸鏈固定片20個,張家維、黃柏璁2人亦均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物品為公有財物,仍應允之,並與劉仲仁、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及其二人另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伺機竊取之,惟上開採購案交貨期限屆至前,張家維、黃柏璁尚未能得手,劉仲仁遂先以瑕疵品充當交貨品項數量,於105年10月28日交貨汽基廠完成報驗。嗣後張家維再以帳號Z000000000未經授權登入CLAS系統輸入料號0000000000000查詢鉸鏈固定片於庫儲分庫之存放位置後,與黃柏璁利用下班時間(夜間)一同前往竊取得手而違背其職務,並由張家維於105年11月3日晚間以自用轎車將該20個鉸鏈固定片載往臺北市百齡橋附近停車場,交付劉家呈,劉家呈則依劉仲仁之指示,於點收後支付現金報酬5,000元予張家維收受,張家維再於翌日轉交半數報酬2,500元予黃柏璁收受。嗣劉仲仁於105年11月間利用交貨其他採購案件之機會,夾帶該20個鉸鏈固定片進入儲備庫接收分庫,用以換回瑕疵品,充作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之交貨新品。
四、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共同竊取軍品料件「護蓋」5個部分
緣汽基廠於105年12月2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於106年1月4日以所代表之金榮祥公司得標,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119萬8,000元,其中採購品項「護蓋」(項次2、料號:0000000000000)之單價為282元、採購數量763個、交貨數量773個。劉仲仁於得知上開採購案招標訊息後,有意承作,考量金榮祥公司就護蓋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20個,如若向下游廠商訂製數量需達300個以上,為求能順利完成全案之交貨驗收並避免大量訂製造成庫存過多之不利益,,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軍品料件為公有財物,竟與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仲仁、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護蓋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護蓋5個,張家維、黃柏璁2人亦均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物品為公有財物,仍應允之,並與劉仲仁、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及其二人另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張家維以帳號Z000000000未經授權登入CLAS系統輸入料號0000000000000查詢護套於庫儲分庫之存放位置後,與黃柏璁利用下班時間(夜間)一同前往竊取得手而違背其職務,並由張家維於105年12月26日晚間以自用轎車將該5個護蓋載往臺北市百齡橋附近停車場,交付劉家呈,劉家呈則依劉仲仁之指示,於點收後支付現金報酬9,000元予張家維收受,張家維再於翌日轉交半數報酬4,500元予黃柏璁收受。嗣劉仲仁、劉家呈將上開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之5個護蓋充作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之新品,交貨予汽基廠完成報驗。
五、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共同竊取軍品料件「前地軸防塵套」13個
緣劉仲仁於105年7月26日以所代表之蓮聖公司得標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120萬元,其中採購品項「前地軸防塵套」(項次7、料號:0000000000000)之單價為515元、採購數量77個、交貨數量80個。劉仲仁考量蓮聖公司就前地軸防塵套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13個,如若向下游廠商訂製數量需達300個以上,為求能順利完成全案之交貨驗收並避免大量訂製造成庫存過多之不利益,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軍品料件為公有財物,竟與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仲仁、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前地軸防塵套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前地軸防塵套13個,張家維、黃柏璁2人亦均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物品為公有財物,仍應允之,並與劉仲仁、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及其二人另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伺機竊取之,惟上開採購案交貨期限屆至前,張家維、黃柏璁尚未能得手,劉仲仁遂先以瑕疵品充當交貨品項數量,於105年10月28日交貨汽基廠完成報驗。嗣後張家維再以帳號Z000000000未經授權登入CLAS系統輸入料號0000000000000查詢前地軸防塵套於庫儲分庫之存放位置後,與黃柏璁共同於105年12月22日晚間前往竊取得手而違背其職務,並由張家維於105年12月28日晚間以自用轎車將該13個前地軸防塵套載往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住家附近之便利超商,交付劉家呈,劉家呈則依劉仲仁之指示,於點收後支付現金報酬6,000元予張家維收受,張家維再於翌日轉交半數報酬3,000元予黃柏璁收受。嗣劉仲仁再利用交貨其他採購案件之機會,夾帶該13個前地軸防塵套進入儲備庫接收分庫,用以換回瑕疵品,充作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之交貨新品。
六、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共同竊取軍品料件「後鋼板內墊片」10個、「墊圈」10個、「變速箱零件包」12個
緣劉仲仁於105年7月26日以所代表之蓮聖公司得標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120萬元,其中採購品項「後鋼板內墊片」(項次23、料號:0000000000000)單價為118元、採購數量37個、交貨數量40個,「變速箱零件包」(項次29、料號:0000000000000)單價為67元、採購數量22個、交貨數量24個,「墊圈」(項次32、料號:0000000000000)單價為28元、採購數量35個、交貨數量38個。劉仲仁考量蓮聖公司就後鋼板內墊片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10個、就墊圈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10個,就變速箱零件包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30個,如若向下游廠商訂製數量需達300個以上,為求能順利完成全案之交貨驗收並避免大量訂製造成庫存過多之不利益,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軍品料件為公有財物,竟與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仲仁、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後鋼板內墊片、墊圈、變速箱零件包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後鋼板內墊片10個、墊圈10個、變速箱零件包12個,張家維、黃柏璁2人亦均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物品為公有財物,仍應允之,並與劉仲仁、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及其二人另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伺機竊取之,惟上開採購案交貨期限屆至前,張家維、黃柏璁尚未能得手,劉仲仁遂先以瑕疵品充當交貨品項數量,於105年10月28日交貨汽基廠完成報驗。嗣後張家維以帳號Z000000000未經授權登入CLAS系統分別輸入料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查詢後鋼板內墊片、墊圈、變速箱零件包於庫儲分庫之存放位置後,與黃柏璁共同於106年1月上旬某日晚間前往竊取得手而違背其職務,並由張家維於106年1月11日晚間以自用轎車將該10個後鋼板內墊片、10個墊圈、2個變速箱零件包載往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住家附近之便利超商,交付劉家呈,劉家呈則依劉仲仁之指示,於點收後支付現金報酬9,000元予張家維收受,張家維再於翌日轉交半數報酬4,500元予黃柏璁收受;張家維另於106年1月17日晚間以自用轎車將10個變速箱零件包載往臺北市百齡橋附近停車場,交付劉家呈,劉家呈則依劉仲仁之指示,於點收後支付現金報酬8,000元予張家維收受,張家維再於翌日轉交半數報酬4,000元予黃柏璁收受。嗣劉仲仁再利用交貨其他採購案件之機會,夾帶該10個後鋼板內墊片、10個墊圈進入儲備庫接收分庫,用以換回瑕疵品,充作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之交貨新品,12個變速箱零件包因早於105年12月26日遭汽基廠單項解約而自行留存。
七、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共同竊取軍品料件「螺釘包件」1包
緣劉仲仁於106年2月14日以所代表之金榮祥公司得標汽基廠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71萬元,其中採購品項「螺釘包件」(項次12、料號:0000000000000)之單價為167元、採購數量59個、交貨數量62個。劉仲仁考量金榮祥公司就螺釘包件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2包,如若向下游廠商訂製數量需達300個以上,為求能順利完成全案之交貨驗收並避免大量訂製造成庫存過多之不利益,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軍品料件為公有財物,竟與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及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仲仁、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螺釘包件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螺釘包件,張家維、黃柏璁2人亦均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物品為公有財物,仍應允之,並與劉仲仁、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張家維以帳號Z000000000未經授權登入CLAS系統輸入料號0000000000000查詢螺釘包件於庫儲分庫之存放位置後,與黃柏璁利用下班時間(夜間)一同前往竊取得手而違背其職務,並由張家維於106年3月7日在汽基廠會客室,交付螺釘包件1包予劉家呈,劉仲仁認該竊取之軍品料件不具價值,指示劉家呈無庸支付報酬。嗣劉仲仁、劉家呈將上開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之螺釘包件1包充作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之新品,交貨予汽基廠完成報驗。
八、張家維、黃柏璁、劉仲仁、劉家呈共同竊取軍品料件「螺釘包件」1包、「連結連桿」10個、「機油濾清器心子」3個
緣劉仲仁於106年1月19日以所代表之金榮祥公司得標汽基廠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151萬元,其中採購品項「機油濾清器心子」(項次1、料號:0000000000000)之單價為143.8元、採購數量8,073個、交貨數量8,083個。劉仲仁復於106年6月22日以所代表之金榮祥公司得標汽基廠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23萬元,其中採購品項「連結連桿」(項次18、料號:2530YET017567)之單價為202元、採購數量24個、交貨數量28個,因劉仲仁早於104年12月間汽基廠向其訪價而得知上開採購案招標訊息,並有意承作,另汽基廠於106年6月15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因劉仲仁早於106年2月間汽基廠向其訪價而得知上開採購案招標訊息,而有意承作。劉仲仁考量「機油濾清器心子」品項需大量生產,惟汽基廠僅提供樣品1個,又不得破壞,復考量金榮祥公司就連結連桿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10個,如若向下游廠商訂製數量需達300個以上,為能提供機油濾清器心子樣品予3家供應廠商開模製造,及為求能順利完成連結連桿之交貨驗收並避免大量訂製造成庫存過多之不利益,竟與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仲仁、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連結連桿、機油濾清器心子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連結連桿10個、機油濾清器心子3個,張家維、黃柏璁2人亦均明知存放於汽基廠儲備庫內之物品為公有財物,仍應允之,並與劉仲仁、劉家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及其二人另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張家維以帳號Z000000000未經授權登入CLAS系統分別輸入料號0000000000000、2530YET017567查詢機油濾清器心子、連結連桿於庫儲分庫之存放位置後,與黃柏璁利用下班時間(夜間)一同前往竊取得手而違背其職務,並由張家維於106年3月21日晚間以自用轎車將3個機油濾清器心子、10個連結連桿及106年3月上旬已竊取尚未交付之1包螺釘包件,載往臺北市百齡橋附近停車場,交付劉家呈,劉家呈則依劉仲仁之指示,於點收後支付現金報酬1萬元予張家維收受,張家維再於翌日轉交半數報酬5,000元予黃柏璁收受。嗣劉仲仁、劉家呈將上開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之螺釘包件1包充作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之新品,交貨予汽基廠完成報驗;將上開自汽基廠竊取之機油濾清器心子3個交予下游廠商開模。
九、張家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軍品料件「加熱器外殼」2個
緣劉仲仁於106年6月22以所代表之金榮祥公司得標汽基廠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雙方簽訂訂購軍品契約,契約總價23萬元,其中採購品項「加熱器外殼」(項次1、料號:2540YETQ05767)之單價為1,906元、採購數量13個、交貨數量15個,劉仲仁考量金榮祥公司就加熱器外殼之現貨數量不足應交貨數量僅9個,如若向下游廠商訂製數量需達300個以上,為求能順利完成全案之交貨驗收並避免大量訂製造成庫存過多之不利益,竟與劉家呈向張家維、黃柏璁表示:竊取加熱器外殼將支付相當報酬等語,要求張家維、黃柏璁自汽基廠儲備庫竊取加熱器外殼9個。張家維因認不易自汽基廠取得加熱器外殼之料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106年7月初某日,向不知情之翻修工場鈑金所士官長張鴻武佯稱其他部隊急需加熱器外殼2個等語,張鴻武因此陷於錯誤,加熱器外殼2個交予張家維,張家維則將上開2個加熱器外殼(已扣案)置放於自用轎車之腳踏墊上,伺機載運出汽基廠交予劉仲仁、劉家呈。
陸、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共同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於調詢中之陳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仲仁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有關事實欄伍部分之調詢時之陳述(見院卷三第49、305頁)、被告劉家呈之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劉仲仁、張家維、黃柏璁有關事實欄伍部分之調詢時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見院卷五第279頁);被告黃柏璁之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有關事實欄肆、一部分調詢時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見院卷六第86頁);而共同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於調詢時之陳述,分別對於被告劉仲仁及劉家呈有關事實欄伍部分、對被告黃柏璁有關事實欄肆、一部分,均係被告本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上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於偵訊中之證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上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而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經本院審理時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已賦予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及其等辯護人分別與之對質詰問機會,是其等於偵訊時之證述業經合法調查,復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自得作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順暉、張家維、黃柏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除如前所述外,因檢察官、被告劉仲仁等5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見院卷三第305頁、院卷五第150、279頁、院卷六第69、95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聲明異議(見院卷十一第376、279、281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非法取證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法條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即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則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劉仲仁等5人之答辯以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部分:
1.訊據被告劉仲仁固坦承事實欄參、一至二十一部分、事實欄肆、二至四部分之犯行,然辯稱:事實欄肆、一部分,我不曉得劉家呈有給5000元的事情;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我不曉得該些料件的來源,我也不曉得被告張家維、黃柏璁是偷來的,我雖然有給被告張家維、黃柏璁錢,但是我認為自己是交朋友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劉仲仁辯以:事實欄肆、一部分,劉仲仁交付總數量正確,只是後視鏡的方向錯誤,劉仲仁事後也有補足換回,黃柏璁未曾向劉仲仁索取任何對價,而劉仲仁亦曾明確拒絕劉家呈交付任何款項給黃柏璁;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劉仲仁知道張家維身為儲藏庫士官長,對於軍品的獲取管道比較熟悉,因此劉仲仁才會提供料號給張家維,請他協助尋找料件,但劉仲仁沒有要求張家維要從何處取得,且張家維也沒有告知劉仲仁是從何處取得,因此劉仲仁無法知道張家維、黃柏璁是用竊取公物方式為之等語。
2.訊據被告劉家呈固坦承事實欄肆、二部分之犯行,然辯稱:事實欄肆、一部份,我是私下借款5,000元給黃柏璁,因為大家平常有接觸,年紀也差不多、談得來,並非賄款;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我不曉得張家維、黃柏璁給我那些材料的來源,我也不會去問,都是劉仲仁叫我去作什麼,我就去執行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劉家呈辯以:劉家呈在公司當中沒有任何決策主導權,都是擔任跑腿、辦事等工作,劉仲仁要劉家呈做什麼就做什麼,事實欄肆、一部份,劉家呈曾轉達給劉仲仁黃柏璁可能要錢的狀況,但是在劉仲仁明確拒絕以後,就不存在對價的關係了,劉家呈在此情況下只是基於單純朋友間的借貸關係而給黃柏璁錢;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劉家呈確實依照劉仲仁指示拿了相關物料清單給張家維、黃柏璁,事後也向張家維、黃柏璁收取物品,且依照劉仲仁指示把錢交給張家維、黃柏璁,但是劉家呈從未和張家維、黃柏璁一起進入庫房內拿取,也沒有對之提供相關助力,在劉仲仁、劉家呈均未要求物品來源,張家維、黃柏璁均未告知物品來源的狀況下,劉家呈認定這些來源是合法的,因此所交付的款項是買賣價金,此外張家維、黃柏璁對於庫房內的物品並沒有管理、支配關係,並非其等職務範圍內,因此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竊取公用物品罪,而僅為一般刑法竊盜或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等罪,縱令非屬無罪,劉家呈也是構成故買或收受贓物罪等語。
3.訊據被告黃順暉固坦承事實欄參、二至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部分、事實欄肆、二部分等犯行,然辯護人為被告黃順暉辯以:事實欄參部分,黃順暉所為之建議底價行為,會進行市場訪查、瞭解物價波動以及廠商折價空間做為參考依據,且尚須經長官核定,無決定底價權限,因此黃順暉此部分所為並非違背職務行為;又事實欄參、八部分,黃順暉與林振興的通話時間已經超過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因此沒有不公平的情形發生,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此外黃順暉不予開標、包庇圍標行為等,至多為圖利罪;又事實欄參、六部分,黃順暉違反投標文件應上鎖的程序,林振興所給予之金錢並無對價關係,應僅構成圖利罪;又事實欄肆、三(一)3.部分,撥款作業沒有黃順暉之職務範圍,黃順暉僅係促請主計人員儘速撥款,並非違背法令行為,並無犯罪等語。
4.訊據被告張家維固坦承事實欄伍、一至九部分犯行,然辯護人為被告張家維辯以:就一至九部分犯行,容有裁判上一罪考量,此外汽基廠庫房內物品的保管並非張家維之職務範圍等語。
5.訊據被告黃柏璁固坦承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犯行,然辯稱:事實欄肆、一部份,我因為不忍心廠商受罰,想說數量只有相差14個,因此在執掌的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但是劉家呈給我的5000元,只是我向他的借款,並非賄款等語;辯護人為被告黃柏璁辯以:事實欄肆、一部份,黃柏璁坦承公務員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但否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該筆款項僅為劉家呈對黃柏璁的借款,黃柏璁因為家中經濟狀況不佳,因此便曾向劉家呈要求借款,本案雖有傳送簡訊,但事實上劉家呈在105年10月11日當天並沒有交付款項,是在案發後黃柏璁又遇見劉家呈時,告知母親身體狀況不佳央求借款,劉家呈方在臺北車站附近的麥當勞速食店出借款項給黃柏璁,因此簡訊跟借款並無關係;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黃柏璁雖然坦承犯行,但是黃柏璁對於本案存放的軍品並沒有保管權限,並非利用法定職務權限或機會來取得軍品,而黃柏璁取得劉仲仁、劉家呈的款項也是故買贓物的對價,並非賄款,所以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應僅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或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名等語。
(二)經查:就事實欄參、肆、伍部分之犯罪事實,分別有如附表三、四、五「供述證據欄」所示證人之證述以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綦詳,另有如附表三、四、五「非供述證據欄」所示卷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劉仲仁就上開事實欄參、一至二十一部分、事實欄肆、二至四部分犯行之任意性自白;被告劉家呈對上開事實欄肆、二部分犯行之任意性自白;被告黃順暉就上開事實欄參、二至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部分、事實欄肆、二部分等犯行之任意性自白;被告張家維就上開事實欄伍、一至九部分犯行之任意性自白;被告黃柏璁就上開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犯行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核先敘明。
(三)至被告劉仲仁、劉家呈以及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順暉、張家維、黃柏璁等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1.事實欄肆、一部分:
(1)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家呈於偵訊中證稱:交貨過程中因為部分零件損壞,導致右後視鏡及支架數量不足,因此我就先用左後視鏡及支架、損壞的右後視鏡及支架14支先暫時組裝上去,交貨讓數量齊全,因為擔心逾期交貨會被每天罰款,再跟父親劉仲仁商量以後,我就打電話給黃柏璁告知要交貨,但是有說數量不足,我請黃柏璁讓我先交貨,驗收前我再去補足數量,黃柏璁對此有答應,嗣後我點收確認短缺數量為14支,並跟黃柏璁講完電話後,黃柏璁曾傳送簡訊給我,表示下週補齊短缺數量時,要帶5,000元或10,000元給他做為包庇蓮聖公司順利交貨的對價,父親劉仲仁在105年10月11日有把短缺的14支拿去汽機場替換,應該是劉仲仁交給黃柏璁簽收的,劉仲仁是利用辦理其他小額採購案交貨的機會請人帶他進入汽機場內,至於他們如何替換的細節我不太清楚,我曾請我母親幫我繳2萬元的卡費,並幫我從公司帳戶提領1萬元的現金,這1萬元裡有5000元就是要交給黃柏璁的賄款,我後來應該是有跟劉仲仁說,我有拿5,000元給黃柏璁,我父親應該知道該5,000元是要感謝黃柏璁包庇蓮聖公司交貨的對價,我拖了一段時間才給,大約在105年10月17日給黃柏璁5,000元,黃柏璁也知道這是我給他包庇蓮聖公司交貨的對價等語(見106偵22032卷三第286-290頁);又被告劉仲仁於偵訊中亦供陳:右後視鏡及支架因為工廠搞錯導致數量較少,劉家呈他們在現場組裝發現左後視鏡及支架數量多很多,因為遲延會罰款,因此我就跟劉家呈商討先用左後視鏡及支架來充數,我另外要求劉家呈去找黃柏璁幫忙,因為黃柏璁是負責處理庫房點數量的人員,我請劉家呈去跟黃柏璁說,交貨總數相符,右後視鏡及支架數量不足,請他先收下來,隔一週就會把右後視鏡及支架不足部分補齊,劉家呈有跟我說黃柏璁要1萬元,印象中是在交貨隔1、2天的事情,我有跟劉家呈說不要,並且表示「這樣子會把他胃口養大」,但我有跟劉家呈說,雖然不同意,但是劉家呈可以隨便處理,後來我太太也有跟我說劉家呈要了多少錢,因為黃柏璁當時有傳簡訊給劉家呈說要1萬元賄款,劉家呈有跟我說,我也算同意讓劉家呈去處理行賄黃柏璁的事情,至於是拿5,000元、1萬元我不曉得等語;嗣被告劉仲仁轉為證人身分後仍具結後證稱:右後視鏡及支架 等5項此部分是由黃柏璁帶我到庫房換貨,賄款是劉家呈交給黃柏璁的等語(見106偵22032卷三第355-357頁、第365頁),核與上開證人劉家呈於偵查中證述其所交付與被告黃柏璁之上開5000元為賄款的說法大致吻合,應認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家呈、劉仲仁於偵查中之證述堪可採信。
(2)另參以被告劉家呈、黃柏璁於105年10月17日至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如下:①105年10月17日11時06分30秒之通話內容略為:黃柏璁:差14個啦。劉家呈:差幾個?黃柏璁:14個啦。劉家呈:你確定?黃柏璁:確定啦,不然你自己來算。...劉家呈:好啦,這樣我知道,好啦,17個。黃柏璁:14個!14個!含破壞數。黃柏璁:好啦,14個,OK。黃柏璁:什麼時候要來?劉家呈:我不是說星期二。黃柏璁:星期二喔,好。...②105年10月17日11時06分30秒之通話內容略為:劉家呈:暉哥喔..我差不多一點半到你那裡耶。黃柏璁:又怎樣?...什麼事情?劉家呈:沒阿,我要拿那0-ring給你。黃柏璁:好。劉家呈:嘿阿,我一點半到採購部那裡。^黃柏璁:好,你們那個65交完了没阿?劉家呈:65喔,65現在正在弄了阿。黃柏璁:還要多久阿?劉家呈:快了啦,這六日我一定弄得完的啦。...③105年10月7日11時12分51秒之通話內容略為:被告黃柏璁傳送簡訊予被告劉家呈內容為:禮拜二要帶五張或一塊喔。④105年10月8日10時58分36秒之通話內容略為:(0:42)黃柏璁:那個後視鏡來了沒有?劉家呈:還沒。黃柏璁:蛤?劉家呈:還沒到。黃柏璁:他...是說他應該到了啦,你去問昱多,他們也休息。劉家呈:對 阿 ,昱多今天又沒那個(上班)黃柏璁:對阿,好啦。⑤105年10月11日14時16分24秒之通話內容略為:劉家呈:喂,阿娘,我跟你講,你等一下,你等一下去領錢啦,我現在跟你請錢啦,不然我身上沒錢了。兩萬塊你幫我繳信用卡進去…許美峰:哪個信用卡?劉家呈:你只要寫我的身分證 名字就好。許美峰:要怎麼寫?你信用卡也要看是哪家銀行阿。劉家呈:就永豐阿,你就寫我的身分證和我的名字就好了,他那邊有單子,你就繳兩萬塊,再領1萬塊、現金。許美峰:總共3萬塊就對了。劉家呈:對阿,你兩萬塊就是幫我,應該2萬多啦,阿你就1萬塊現金啦。...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107偵32092卷二第398-400頁),則觀諸上開譯文內容亦與證人劉家呈於偵訊中證述內容互核相符,應認證人劉家呈於偵訊中證述其與被告黃柏璁之互動以及索取、交付賄款情節甚為可採。
(3)至被告劉家呈、黃柏璁嗣於本院審理中均改口辯稱上開5000元為借款,且被告劉仲仁對此並不知情等節,然:
①徵之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以發現,在被告劉家呈、黃柏璁通話內容之中及前後全無任何借款的討論,2人僅確認本案右後視鏡支架不足的數量或溝通其他採購物品交付的狀況,嗣被告黃柏璁則於105年10月7日11時12分51秒傳送簡訊「禮拜二要帶五張或一塊喔。」予被告劉家呈,爾後2人則繼續溝通交付物品接洽情形,倘若上開5000元為借款,被告黃柏璁豈有可能在毫無確認被告劉家呈出借意願或表明其本案借款需求程度,直接要求被告劉家呈要在約定交付右後視鏡支架14支的禮拜二「帶」著現金一併前往,應認被告黃柏璁於上開簡訊內容係要求被告劉家呈支付一定金額,以做為補齊右後視鏡支架14支之對價。
②再稽之證人黃柏璁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105年10月7日確實曾經傳送簡訊給劉家呈,但這封簡訊內容是因為先前跟劉家呈借貸過,因此想再跟他借錢才傳送的,五張係指5000元、一塊係指10000元,我認為劉家呈給我5000元、跟我夾帶14個右後視鏡進入儲備庫撥接分庫兩者間並沒有關連性,後來發生事情我就沒有還劉家呈5000元等語(見院卷十第380頁);證人劉家呈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黃柏璁常會跟我說想借錢,我收到黃柏璁傳送簡訊內容「禮拜二要帶五張或一塊喔」後,我的認知是黃柏璁要跟我借錢,我有告知劉仲仁,劉仲仁叫我不用理他;我有借過黃柏璁1次錢,就是這次因為黃柏璁說他還蠻急的,他母親要看病之類的,我跟黃柏璁說這也是我自己的錢,我只是領薪水的工作,這5000元對我來說也是很多,一定要還我,但是我沒有限定時間,我並「沒有」將這次借錢的事情告知劉仲仁,其實在本次以前黃柏璁也常提到借款,但我先前都沒有借款過,因為我自己也沒有錢,這次黃柏璁的理由是家庭問題,講的很嚴重,這是在傳送簡訊後我跟黃柏璁在營區遇到的時候,黃柏璁跟我提的,所以我才用別的名目向母親拿了些錢,因為我在公司領薪水的,那陣子用錢比較兇,我就跟媽媽要了生活費,拿了1萬並借給黃柏璁5000元,那我也要跟我媽說劉仲仁知道了,我媽才會願意給我錢,這次我對黃柏璁沒有收利息,也沒有要求確切時間還錢,當時應該是在臺北車站,我在調查局時提到這筆款項是包庇的對價,但其實收到黃柏璁簡訊的時候還沒有出事,我沒有想太多等語(見院十卷第454-456、463-470、473頁),然而對照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黃柏璁全無提到任何家庭、經濟狀況,且如上開5000元確屬借款,則何以被告劉家呈與被告黃柏璁間並無任何還款時間、利息之約定或簽立任何憑據,則此均可認被告劉家呈、黃柏璁於審理中改口辯稱上開5000元為借款乙節,尚難採信。況且,被告黃柏璁傳送簡訊要求被告劉家呈「要帶五張或一塊喔」,所指定禮拜二亦即更換右後視鏡支架14支之時間,被告劉家呈亦於被告黃柏璁同意更換右後視鏡支架14支後,再行交付上開5,000元與被告黃柏璁,益徵上開5,000元並非屬被告劉家呈、黃柏璁間之借款,而明顯與右後視鏡支架14支之補足乙節有關連性,應屬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因被告黃柏璁同意其等事後更換補足右後視鏡支架14支之對價。
③復衡以證人劉仲仁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總數量對,但左右邊搞錯,當然是要正確汽基廠才能接收,所以交貨內容還是不符合接收條件,我不想要被罰款,我有跟黃柏璁解釋總數對,等到禮拜一我就去把正確的換回來,差驗收日期2-2天,罰款是沒有多少錢,但我不想要有逾期紀錄等語(見院十卷第444-445頁),益徵被告劉仲仁確實有要求被告黃柏璁違反汽基廠接收規定,在其已知悉蓮聖公司交貨品項有所錯誤的情況下,仍逕行接收蓮聖公司交付之採購物品乙情。而被告劉家呈在讀取被告黃柏璁傳送之上開簡訊後,遂將上情轉知被告劉仲仁,而被告劉仲仁亦曾對此供陳:我有跟劉家呈說不要,這樣子會把他胃口養大等語(見院卷三第261頁),顯見被告劉仲仁對上開簡訊內容的理解也是認定被告悉黃柏璁是為索取賄款而傳送上開簡訊,倘若僅係單純借款,被告劉仲仁何需有上開「胃口養大」等不悅之言語。而被告劉仲仁雖一再辯稱自己反對被告劉家呈給被告黃柏璁錢乙節,然被告劉家呈交付被告黃柏璁之賄款5,000元係拜託其母許美峰自公司帳戶內提領,而許美峰自公司提領款項一事均會告知被告劉仲仁,且被告劉家呈亦已將其欲交付5,000元予被告黃柏璁乙情告之被告劉仲仁,此均由被告劉家呈、劉仲仁證述明確,承如前述,則被告劉仲仁在事後已然知悉其配偶許美峰協助被告劉家呈提款、用以交付5,000元賄款予被告黃柏璁等情形下,卻從未有何責難、警告或阻止以公司經費支付而列帳之情事,自係同意被告劉家呈上開作為,應認被告劉仲仁、劉家呈確有此部分共同行賄被告黃柏璁,使之為違背職務行為甚明。
2.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是否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共同涉犯竊取公有財物罪,以及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是否共同犯交付賄賂罪:
(1)被告張家維於偵訊中供陳:在104年左右因為聚餐認識劉仲仁、劉家呈,半個月後,有時如果劉家呈有來我們那裡,便會拿一張他要的東西的紙條,有時劉家呈則會用LINE傳送料號給我,之後我們看完都會刪掉,因為上面有料號怕會被發現,我們開始盜賣軍品,每次都是以料號做為依據,大致上都是螺絲、噴射幫浦、T型桿、修包等物品,其他有點記不太清楚,我會用CALS倉管系統查詢,另外跟同事吳韋昇要來統一編號,我沒有跟吳韋昇說明自己要作什麼,另外鑰匙放在安全室官桌子的抽屜內,我趁大家不注意的時候、下班的時候去拿鑰匙,後來我有將1-6號倉庫的鑰匙備份、7號倉庫我可以爬進去,因此就沒有備份,每次黃柏璁都有參與,當天會先確認劉家呈有沒有空,有空的話我才去拿,拿取完以後就去劉家呈指定的河堤交給劉家呈,劉家呈有時候不會當天給錢,有時會下次一起算,交付的話幾乎都是我自己去,黃柏璁不會跟著去,除非我留守或沒有空的話,我拿到現金以後都會分給黃柏璁一半;(就事實欄伍、一部份)劉氏父子會給我紙條上面寫料號,我用系統查詢擺放位置,黃柏璁跟我一起前往,竊取當天就在百齡橋附近河堤交給劉家呈,印象中這次不是當天給錢,劉家呈等到第二次拿料號給我的時候才給約7000至8000元,我跟黃柏璁平分,我不曉得劉仲仁、劉家呈要竊取T型桿的用途為何,也不清楚他們是要做為採購標案之用;(就事實欄伍、二部分)噴射幫浦,我曾經第一次拿取12顆是舊的、翻修過的,第二次拿取才是新的,我跟黃柏璁一起翻牆進入7號倉庫竊取,第一次黃柏璁直接拿給劉家呈,第二次則是放在R庫的貨架上,那黃柏璁曾說他有先拿2顆新的噴射幫浦給劉家呈確認,劉家呈看了說可以,黃柏璁才把剩下10顆給他,至於後來剩下10顆是否分成兩次給我不知道;(就事實欄伍、三部份)本次時間忘記了,地點也是在儲備庫的庫房,我都是使用他們給的料號查詢,我再去拿鑰匙偷,黃柏璁也有一起,交付地點在百齡橋附近的河堤,劉家呈則是在105年12月26日給我約9000元,至於劉仲仁、劉家呈對絞鏈的用途我都不清楚;(就事實欄伍、四部份)當天我也有幫忙竊取閃光盒,時間大約是105年12月26日,同一天我就直接把物品交給劉家呈,當天報酬可能是4000元,105年12月26日我跟劉家呈有通話,電話裡面我是跟劉家呈說要約在百齡橋旁邊的河堤碰面,當天大概是晚上7點多碰到面,當天劉家呈一起把絞鏈以及閃光盒的報酬交給我,當天還請我喝了咖啡,而劉家呈曾問「他有交代嗎」指的是黃柏璁,因為劉家呈把料號的單子拿給黃柏璁,因此詢問我黃柏璁是否有把料號單給我;(就事實欄伍、五部分)105年12月22日當天,劉家呈有傳送料號照片給我,因此劉家呈與黃柏璁的電話當中詢問「他給的單子有沒有看到」,指的就是料號照片,黃柏璁說有,但是因為當時黃柏璁有被詐騙、調查,所以黃柏璁叫劉家呈不要把照片傳送給他,所以可能這一次料號照片應該是傳送給黃柏璁、而不是傳給我,至於黃柏璁說「那個要怎麼拿」,應該是代表竊取來的料件要什麼時候交給劉家呈,後來曾約定週一交給劉家呈,拿到多少錢我都沒有印象,(提示105年12月27日、28日通訊監察譯文後)105年12月27日當天我們沒有碰到面,所有又約隔天再碰面交貨,可能是在營區附近的八德生態公園,有給我報酬;(就事實欄伍、六部份)竊取的方式均與先前相同,106年1月11日當天我跟劉家呈有通話,當天晚上9點在我家附近7-11把物品都交給劉家呈,劉家呈也有給我報酬,金額忘記了,106年1月17又有約在河堤碰面,但本次是否交付款項我忘記了;(就事實欄伍、七部份)竊取的方式均與先前相同,隔天我們約在汽基廠的會客室碰面,我在廁所把東西交給劉家呈,這次劉家呈說下次一起給錢,因此沒有拿到錢;(就事實欄伍、八部分)106年3月20日當天我跟劉家呈的LINE簡訊,我是問劉家呈今天將東西交給他是否有問題,劉家呈說沒問題,後來劉家呈打給我沒接到,就改成明天,我跟劉家呈說要準備5萬元,有說黃柏璁要繳交保費,劉家呈則說要看明天料件否齊全,後來我打給劉家呈,他沒有接聽電話,我晚上7、8點去劉家呈那裡,當天要交付的東西我不太記得,劉家呈有給我錢,只是不到5萬元,忘記當天確實拿到多少錢,最高可能是2萬元等語,106年3月21日的通訊譯文中,當天不是交付東西給劉家呈,而是劉家呈又拿料號單子給我;(就事實欄伍、九部份)我是跟張鴻武調來加熱外殼,正規流程我不應該跟張鴻武調取東西,因為彼此有私交,我騙張鴻武說部隊有需要,請他給我兩顆,當時也沒有約好何時要返還,我沒有告知張鴻武用途;至於106年4月21日劉家呈傳送LINE的紙條照片,這些東西我沒有拿給劉家呈,這是因為過年以後庫房就裝設2支對照的監視器,只要開門就會被拍到,所以我跟劉家呈說沒辦法再做,之後就沒有拿東西給他,雖然在106年6月26日我曾跟劉家呈說「上次那個順便一起拿」,這是因為先前劉家呈還沒給錢的請他一起給一給,我確定在4月以後就沒有拿過東西給他等語,嗣被告張家維又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每次竊取軍用品都是劉家呈跟我聯繫,交錢也是劉家呈,他會傳送料號小紙條、或者是小紙條的照片給我或黃柏璁等語(見106偵22032卷一第344-353頁、106偵22032卷三第237-245頁、105他2423卷三第147頁),仍為同樣之證述。又被告黃柏璁於偵訊中亦供陳:劉家呈會給我或張家維有關料號的單子,我們就會上CALS系統查詢,都利用晚上天黑的時候一起去偷拿出,再把貨交給劉家呈,劉家呈會給我們錢,劉家呈為什麼要我們偷我不曉得,我是聽到劉家呈跟劉仲仁在電話中說的,是劉仲仁命令劉家呈跟我們拿;(就事實欄伍、二部份)105年11月3日劉家呈把料號給我詢問能否取得零件12個,我在133號(7號)庫房找到,我跟張家維一起爬圍籬進入庫房拿,原本當天要交貨,後來等到11月4日才交貨,劉家呈沒有給我錢,過幾天10日的時候,劉家呈打電話來說我拿的是堪品,所以劉家呈表示不能接受,後來某天我跟張家維又去7號庫找,這次拿了12顆,我先放在R庫房的架子上,我是先拿2個給劉家呈,確認可以接受才另外交付10個,105年11月10日的通訊譯文當中「菜」就是指我給他的幫浦,意思就是我給他的不是新品,105年11月16日這次我跟張家維偷到12顆新的,原本想要當天交給劉家呈,但因為劉家呈不在臺北,所以改在22日拿給他2顆,105年11月22日通訊譯文就是跟第二次竊取有關,105年11月24日通訊譯文則是當時R庫有人作業,所以我告訴張家維此事,後來張家維幫我把風,我自己再搬上車,劉家呈最後等我補齊12顆以後才給我1萬元等語,嗣被告黃柏璁又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以上所述情節均屬實等語(見105他2423卷三第156-160頁、106偵22032卷一第295-302頁),顯見證人張家維、黃柏璁所述共同行竊如附表七(即事實欄伍、一至八)所示品項以及與被告劉家呈聯繫、交付物品、取款等過程均前後一致,應認證人即被告張家維、黃柏璁所供述及證述有關事實欄伍、一至八之竊取軍用品事實,已堪採信。
(2)復參以被告劉家呈與張家維之LINE簡訊紀錄,於106年3月20日內容略為:「張家維:今天沒問題吧。劉家呈:沒問題。你來。(通話取消)劉家呈:拍寫明晚好了,因為明天才可以準備到。你明晚來。張家維:準備五月天喔。劉家呈:你先看一下豐盛不豐盛。跟我講一下。(通話-未接來電)張家維:今天那張能的話一起。(通話-取消)(通話01:14)(通話0:06)」,於106年4月21日11時37分,被告劉家呈傳送其上載有「0000-00-000-0000正時齒輪蓋60EA」、「0000-00-000-0000電O(字跡無法辨識)43EA」、「000000-000-0000探照燈25EA」等字樣之紙條照片與被告張家維,此有LINE簡訊內容以及截圖紀錄在卷可佐(106偵22032卷一第324-342頁),此部分均與證人張家維證述被告劉家呈傳送載有料號之紙條並以line傳送之情節相符,且被告張家維、黃柏璁於106年3月後便再無入內竊取零件交付予被告劉家呈乙節,參酌證人張家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曾經向劉家呈表示因為過年後庫房裝有監視器,因此就無法再配合,因為拿東西會被監視器拍到,劉家呈當下就錯愕,但沒什麼反應,劉家呈也沒有詢問我東西不是從外面買來嗎,並沒有驚訝的表情等語(見院卷十第407-411頁),此亦與其於偵訊中證述多次竊取公有財物後停止之時間點以及原因均互核相符,益徵證人張家維此部分之證述堪值採信。另觀之如附表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其中如附表六編號1部分(即事實欄伍、二部分),被告張家維、黃柏璁竊取燃料噴射幫浦之緣由,係被告劉仲仁因東闔公司王興誠請託及訂購而此需求,嗣後則交由被告劉家呈與被告黃柏璁聯繫,而在被告劉家呈、黃柏璁的聯繫過程中可以發現,其中②之譯文內容顯示被告黃柏璁已經向被告劉家呈表明需待被告張家維取得「鑰匙」方能確認有無該品項,而被告劉家呈因被告劉仲仁需求急切,遂向被告黃柏璁探詢能否向他人借得「鑰匙」後,被告黃柏璁亦曾明確表示「跟人家借會問你要幹嘛,靠腰喔」等語而隱含有品項之所在需鑰匙開啟才能進入,非一般人得以自由進入察看之意,顯見被告劉家呈早已知悉被告黃柏璁、張家維取得燃料噴射幫浦之來源是其內部汽基廠之倉庫;又在其等聯繫過程中亦可發現,當被告劉家呈與被告黃柏璁確認第二次所取得之噴射幫浦為新品後,被告劉家呈遂聯繫被告劉仲仁,而被告劉仲仁再轉而向王興誠確認有貨,而被告劉家呈又向被告劉仲仁確認王興誠要求交貨時間,藉此與被告黃柏璁聯繫交付時間,且上開通話內容,全無談論任何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買賣相關之價錢、效能及品質等事項,僅係不斷確認被告張家維、黃柏璁能否自其內部取得鑰匙、確實拿到新品等情。況且,被告劉家呈同時亦向其母許美峰要求領取1萬元欲交付被告黃柏璁,既然許美峰係自公司內領取1萬元現金做為取得噴射幫浦12顆之報酬,被告劉仲仁對此知之甚詳,卻在明知商品貨源來自於軍方人員即被告張家維、黃柏璁之情況下,仍向王興誠佯稱曾經向不同廠商訪價、沒有賺取價差,並且向廠商確認過為新品等節,而未據實以告,故被告劉仲仁、劉家呈辯稱其不知道被告張家維、黃柏璁係以竊取軍用品方式取得燃料噴射幫浦等情,殊難採信。再參考附表六編號2至6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張家維、劉家呈見面之時間、聯繫對話之用語意涵及過程,均與證人即被告張家維於偵訊中證述相符,且其中如附表六編號2部分,被告劉家呈亦曾要求被告黃柏璁將取得物件上之條碼撕下;又如附表六編號4、5部分,被告黃柏璁曾告知被告劉家呈切勿傳送寫有料號之紙條,被告劉家呈亦曾表示經被告黃柏璁要求不得撥打電話給他,被告張家維於偵查中對此情亦以證人身分證稱:被告黃柏璁因為詐騙案遭調查,所以有此表示等語,已如前述;衡以倘若被告劉家呈等人認知其向被告黃柏璁、張家維取得之物品均係合法來源,則被告劉家呈何必在意其所提供之需求清單、聯繫過程會遭其他案件之辦案人員查獲,且被告劉家呈又何以要求被告黃柏璁將條碼撕下,凡此均顯見被告劉家呈等人自始知悉被告張家維、黃柏璁是從汽基廠儲備庫內竊取所需之物品。
(3)另觀之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分別為汽基廠儲備庫的庫儲分庫士官長、撥接分庫中士,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則為從事本案工具零件、材料之買賣、批發業務之人,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如有任何材料、零件之需求,對於上下游產業之商家自應知之甚詳,而如附表七品項各款欄所示物品大多恰為被告劉仲仁、劉家呈為了完成軍方採購案件所欠缺之料件,依一般正常交易,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如欲補足各該料件,自應係向其他商家訂購,卻捨此不為,反而向採購需求方之軍方內部個別人員取得軍品零件,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所為自屬可疑,實難輕信其2人對被告張家維等人所提供之料件係竊取軍品一事毫不知情。又參以如附表七品項欄所示物品價值(單價乘以數量)與賄賂欄金額對照內容,被告劉家呈、劉仲仁交付予被告張家維、黃柏璁之行賄總金額僅5萬1000元,然而各該品項之公有財物總價值高達79萬9,678元(詳如附表七),兩者落差甚鉅,就單一品項物品而言,金額有數倍差額,實難認定被告劉家呈支付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為正常交易下之買賣價金。再稽之證人張家維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劉家呈並沒有告訴我該如何獲取這些物品,我也沒有其他方式,因此有的是從從汽基廠內取得,有的是從要報廢的車輛上取得料件,或用需求名義向翻修工廠要來,劉家呈給我的錢都是買賣價金,因為我不清楚軍品單價,就看劉家呈他們覺得多少我就收多少,買賣價格自由認定等語(院十卷第456-463、472-478頁),然而被告劉仲仁、劉家呈為該業界內長久經營標售軍方零組件之人,對於如附表七所示品項之市價、行情自應知之甚詳,對照附表七編號1、3、4、6、8部分被告劉家呈係支付超出總價甚多之款項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附表七編號2、5、7部分被告劉家呈則是未支付或支付低於總價之款項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完全不符合商品交易之一般行情,其雙方顯非係從事買賣之交易而支付貨款。另考量如附表七「合計」欄所示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扣除交付予被告張家維、黃柏璁之款項後獲有豐厚利差,且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原先如果為補足如附表七品項欄所示物品之數量,而需要對外向其他廠商下單而有最低訂購數量之要求,因而產生庫存過多之不利益,然透過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即可取得所需之軍品料件因而節省上開不利益,在在均可見被告劉仲仁、劉家呈自有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共同竊取特定軍品料件之高度動機。故被告劉仲仁、劉家呈猶一再辯稱如事實欄伍、一至八之所為係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之買賣交易,而非共同竊取公有財物而交付賄賂等情,均非可採。
3.事實欄參、二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部分、事實欄肆、三(一)3.部分是否為被告黃順暉之職務範圍;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是否為被告黃柏璁之職務範圍;事實欄伍、一至九部分是否為被告張家維之職務範圍:
(1)依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所稱「依法令」係指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 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法律與行政命令之職務在內,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1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曾瑞穎於調詢中證稱:我是汽基廠儲備庫中校庫長,黃順暉是汽基廠負責採購業務的士官,張家維是汽基廠庫儲分庫士官長,主要負責庫儲分庫内的雜事,例如門鎖更換、地磅校驗等,黃柏璁是儲備庫接收分庫士官,負責料件的接收,汽基廠内購後,各料件進到汽基廠時,會先由黃柏璁等接收人員進行料件的接收等語(見106偵29641卷二第6-7頁),則本案發生時,被告黃順暉為士官長並擔任汽基廠採購股採購官,辦理汽基廠所有的發包、招標程序,被告張家維為士官長,負責汽基廠庫儲分庫生活設施、機具維護、辦理採購等工作,被告黃柏璁為中士負責汽基廠儲備庫接撥分庫的接收業務工作,此亦業據被告黃順暉、張家維、黃柏璁分別於調詢時供陳在卷(105他2423卷三第3-5、76-78、114-116頁),堪認被告黃順暉、張家維、黃柏璁於案發時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及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非僅係現役軍人。故辯護人為被告張家維、黃柏璁主張就其等所涉事實欄伍部分犯行,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竊取軍用物品規定乙節,尚難採信。
(2)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而言。而「職務」係指職權事務之意,本此職掌事務即有其處理之職權與職能,此職權事務之取得固不論係出於法令規定,抑或上級主管長官之授權分配,或係永久性或臨時暫兼辦性質,並非所問,亦不以最後有決定之職權為限,惟仍須涉其職務之事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87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中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87號判決意旨參考)。經查,證人張鴻武於調詢中證稱:我目前是士官長並調任鈑金所擔任組長,於105年8月1日由我代理所長,儲備庫主要業務為儲存及撥發軍品,下設三個庫:庫儲分庫、主件分庫、接撥分庫,庫儲分庫就是倉儲庫房,負責儲藏車輛零件;主件分庫負責儲藏車輛;接撥分庫負責對外接收或撥發的車輛零件暫時存放的庫房等語(見106偵29641卷一第325-327頁),故汽基廠儲備庫之各分庫工作係將支援儲備庫各項接收、保管零件或物品,而被告黃柏璁負責汽基廠儲備庫接撥分庫的接收業務,自應遵守汽基廠儲備庫之各項軍品庫存保管規定;另被告張家維雖負責庫儲分庫之生活設施採購案以及機具維修工作,然而各項設施之存在均係為完善儲備庫、分庫之保管功能,與之有密切關聯性,而被告張家維藉由值司庫儲分庫設施、機具採購以及維護工作之機會,竊取分庫鑰匙或違反分庫保管規定翻閱圍牆潛入其內,拿取如附表七品項欄所示之物品,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故辯護人為主張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就事實欄伍部分主張非屬其等職務行為云云,自非可採。
(3)另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即係為防止假性競爭行為,對於有上開情事之廠商,應就「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決標,以杜絕可能之「圍標」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又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授權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該準則第7條第17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另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露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而同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至辯護人固仍為被告黃順暉辯以就事實欄參、六部分,被告黃順暉固違反投標文件應上鎖的程序,被告林振興所給予之金錢並無對價關係,應僅構成公務員圖利罪;事實欄參、八部分,被告黃順暉與被告林振興的通話時間已經超過標案截止投標時間,因此沒有不公平的情形發生,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此外黃順暉所有不予開標、包庇圍標行為等,至多為圖利罪等語。然查:被告黃順暉於事實欄參、八、十、十一、十八部分,將其職務上應保密之投標廠商家數、名稱等情在「開標前」提供予被告林振興等人,方便被告劉仲仁、林振興應對、安排及進行圍標事宜而確保得標之機會,此部分亦該當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即令被告黃順暉與同案被告林振興的通話時間於截止投標時間之後,被告黃順暉所為仍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之舉。再者,被告黃順暉本知悉被告劉仲仁等人成立圍標集團,在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律行為,卻仍然予以開標而使如附表二所示圍標集團內廠商順利得標,亦屬違背職務之行為,同案被告林振興等人事後則均依約交付賄賂予被告黃順暉收受等節,足徵被告黃順暉上開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被告劉仲仁等人期約及交付賄賂之行為間,明顯具有對價關係,雙方對此情亦均有認識,且意思復達成一致,至屬明確。故辯護人上開主張此部分僅屬公務員圖利罪云云,均非可採。
4.綜上,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順暉、張家維、黃柏璁上開所辯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法律適用:
(一)罪名
1.核被告劉仲仁、黃順暉就事實欄參之部分,分別係犯如附表八各該編號所示「所犯法條」欄之罪。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順暉、黃柏璁就事實欄肆之部分,分別係犯如附表九各該編號所示「所犯法條」欄之罪。
2.又就事實欄伍之部分,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雖無公務員身分,惟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共同實行因身分而成立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斷;故核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就事實欄伍之部分,分別係犯如附表十各該編號所示「所犯法條」欄之罪。
3.上開被告劉仲仁等人就各該如附表八、九、十所示「所犯法條」欄之罪,與各該「共同正犯」欄之共同被告,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二)罪數
1.接續犯
(1)如附表八編號4至7、11、12、14至16、20、20之2、21「被告」欄之各該被告等人,就同日圍標會議中所討論之數標案,均係基於同一協議圍標之犯意,於相同時地所為,數圍標行為間具有密切關連性,依照社會通念無法強行分開,應將之包括視為一行為之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2)就事實欄伍、二部分,被告劉仲仁、劉易昀、張家維、黃柏璁就其中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先後進入汽基廠儲備庫竊取燃料噴射幫浦堪品12顆、新品12顆,分別係基於同一竊取公有物品之犯意,該二竊取行為間具有密切關連性,依照社會通念無法強行分開,應將之包括視為一行為之接續犯,亦應僅論以一罪。
2.想像競合
(1)被告黃順暉就附表八編號8、10、11所示「對應事實」欄之行為,係同時觸犯附表八編號8、10、11各該「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
(2)被告黃柏璁就附表九編號1所示「對應事實」欄之行為,係同時觸犯附表九編號1「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
(3)被告劉仲仁就附表九編號3至4所示「對應事實」欄之行為,係同時觸犯附表九編號3至4各該「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就附表九編號2所示「對應事實」欄之行為,係同時觸犯附表九編號2「所犯法條」欄中所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4)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就附表十編號1至8所示「對應事實」欄之行為、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如附表十編號1至8所示「對應事實」欄之行為,均係同時觸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8各該「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亦為想像競合犯,則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此部分應各從一重之竊取公有財物罪論處。
3.分論併罰
(1)按圍標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其構成要件則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二者構成要件行為顯不相同。查本案如附表八編號2至17、20、20之2、21所示被告劉仲仁之各次(以同日圍標會議為準訂為1次)圍標行為,依其協議時間,各次圍標會議時間,與對被告黃順暉各次之交付賄賂行為之時間,以及如附表八編號1、8、10至14、20之2「被告」欄之被告劉仲仁中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之時間,均各別可分,無所謂之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況;又如附表八編號1至21所示被告劉仲仁之圍標犯行,如附表八編號1之行求賄賂犯行、如附表八編號2至17、20、20之2、21所示被告劉仲仁所為交付賄賂犯行,以及如附表八編號1、8、10至14、20之2所示被告劉仲仁所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所侵害之法益固屬均為國家法益,究其法規範目的分別為政府採購公正性之維護、保持公務員清廉及效能、加強財務會計資訊之可靠性,三者亦有明顯不同。是如附表八所示被告劉仲仁於「所犯法條」欄中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罪、違背職務之交付賄賂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自應分論併罰。
(2)被告劉家呈就如附表九編號1、2、附表十編號1至8所示犯行間,被告黃順暉就如附表八編號2至18、20、20之2、21、附表九編號2所示犯行間,被告張家維如附表十編號1至9所示犯行間,被告黃柏璁如附表九編號1、附表十編號1至8所示犯行間,亦顯係分別基於各別犯意為之,行為互殊,應均予分論併罰之。
(三)刑之加重與減輕事由
1.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甚明。經查:
(1)被告黃順暉於偵查中就事實欄參、二至十七、二十、二十(三)、二十一、事實欄肆、二所示犯行均自白犯行,並已繳回超出犯罪所得之68萬元,此有郵政匯款跨行申請書、新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收據在卷可佐(106偵22032卷六第515-517頁),自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張家維於偵查中就事實欄伍、一至九所示犯行均自白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被告黃柏璁於偵查中就事實欄伍、一至八所示犯行均自白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以上有本院收受刑事案款通知、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佐(院卷六第101-103、105-107頁),自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規定減輕其刑。
(3)至被告黃柏璁於偵查中就事實欄肆、一所示犯行雖曾自白犯行,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於偵查中就事實欄伍、一至八所示犯行雖均曾自白犯行,然被告黃柏璁、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就上開犯行部分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故此部分不予減輕,併此敘明
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
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劉仲仁於偵查中就事實欄參、一至二十一、事實欄肆、一、二所示行求或交付賄賂之犯行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家呈於偵查中就事實欄肆、一、二所示交付賄賂犯行均坦承犯行,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
3.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
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同條例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號判決意旨參照)。究其立法意旨,在於因情節較為輕微,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之刑罰相繩,即能達到感化而防再犯之目的,以免輕罪重罰之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82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就事實欄參部分
①其中事實欄參、二至四、八至十三、十五至十七、二十(一)、(三)、二十一等部分,被告劉仲仁等人交付被告黃順暉賄賂金額(詳如附表十一所示被告黃順暉之犯罪所得),均為5萬元以下(含5萬元),難認對社會秩序及公務員廉能之法益有重大戕害,與一心利用職務斂聚財物之貪污態樣,亦顯有別,應認其各該犯罪情節皆尚屬輕微,爰就上述各該犯行之被告劉仲仁、黃順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②另就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被告黃順暉之辯護人固主張:應以各別採購案取得之賄款認定是否超過5萬元,考量證人林振興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計算標準,就「噴嘴38項」此標案標金為521萬,賄款金額則為5萬元,應認此部分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見院十一卷第274-275頁)。然:
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乃由於本條例之訂定,在於改造風氣,嚴懲重大之貪污。惟對於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為5萬元以下之行為,因情節較為輕微,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之刑罰相繩,即能達到感化而防再犯之目的,以免輕罪重罰之弊。但如犯罪之所得已逾該條項所定之數額時,即無適用以減輕其刑之必要。而此條項所稱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其數額之計算,自應依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之總額為準。又接續犯乃屬實質上之一罪,其各個行為舉動仍與犯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並非不罰,僅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以一罪處理。是於計算接續犯之犯罪所得時,自應合併計算之,無所謂平均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順暉就事實欄參之中如附表十一編號4至7、11、12、14至16、20、20之2、21所收受之各筆賄賂,係分別基於違背職務行為之單一犯意,就被告劉仲仁與同案被告林振興等人在「同日」圍標會議中所討論之數標案,基於相同協議圍標之犯意,於相同時地所為,數行為間具有密切關連性,而分別成立接續犯,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故就被告黃順暉如附表十一編號4至7、11、12、14至16、20、20之2、21所示各次內含數筆標案所收受之賄賂金額均應予合併計算。
❷參以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被告黃順暉所收取之各筆標案賄賂總金額(詳如附表十一編號5至7、14被告黃順暉犯罪所得部分),均已逾5萬元,而證人林振興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事實欄參部分的賄款大部分都是由我處理,給黃順暉的錢大概是決標金額的1%,另外沒有超過50萬元的標案沒有錢,50萬到100萬給5000元,100萬到149萬給1萬元、150萬到199萬給15000元,220萬的賄款就是2萬,530萬的賄款就是5萬元,單獨標案的賄款沒有超過5萬元,我大概是好幾個案子、約略2週或1個月差不多一次性給黃順暉等語,然再經詳細詢問各別標案支付賄款細節,證人林振興則證稱:每個案子的金額我沒辦法記得很清楚,(事實欄肆、四、五部分合併賄款)13萬7000元我沒有辦法很確定金額,有些金額是辦案人員算出來的等語(見院卷第479-486頁),顯見證人林振興對於酬謝被告黃順暉協助圍標之各筆賄款確切數額已不復清楚記憶,上開證述內容亦未說明各標案之賄款計算以及交付經過,實難僅以證人林振興上開證述內容,遽認被告黃順暉就噴嘴38項標案所收取之賄款為5萬元以下而得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規定。況稽之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中陳稱:圍標金分配好後,劉仲仁才正式跟我討論賄款支付比例,劉仲仁建議決標金額100萬元以下的標案給黃順暉5,000元賄款,決標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標案給黃順暉1萬元賄款,我覺得這個數字實在太少了,送出去也很難看 ,我就向劉仲仁提議以決標金額的1%支付賄款給黃順暉,劉仲仁表示多出的一份圍標金,我和劉仲仁各分得四分之一,由我交付決標金額1%的賄款給黃順暉後,餘款則是莊健智可分得的金額,我並未事先與黃順暉談妥將來支付的賄款金額是決標金額的1% ,但後來交付賄款給黃順暉時,有跟黃順暉提到賄款是以決標金額1%來計算,(附表八編號5)其中五個標案,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 、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2案)沒有人有意願喊價承作,但黃順暉有說汽基廠長官有決標的壓力,我們為了幫黃順暉,這2案由我、劉仲仁、吳立民3人抽籤決定,抽籤結果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由我承作,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由吳立民承作,因為是抽籤的,所以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2案)不用支出圍標金,座椅 座墊等4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採購案等3案以決標金額1%計算,總計支付黃順暉約7萬8,000元賄款,(附表八編號6、7)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是抽籤決定由我承作,所以沒有喊圍標金,也沒有交付黃順暉賄款;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1) 、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2) 都是抽籤決定承作廠商,這2件沒有支付黃順暉賄款,這9件標案中,其中6案決標總金額為1129萬1,000元,我們廠商集團由我代表交付決標金額1%、11萬5,000元的賄款給黃順暉,我於105年7月12日12時許代表廠商集團前往汽基廠,並在採購股辦公室外的男廁蹲式馬桶旁擺放6案的賄款11萬5,000元,因為以前曾經這樣交錢給黃順暉,所以我打電話告訴黃順暉「出來大便」,黃順暉就知道我要拿錢給他,(附表八編號14)若以決標金額1%計算,黃順暉在這5個標案共可分得13萬2,000元賄款,補上106年1月12日我少給黃順暉的2萬元賄款(如附表八編號13部分),共計15萬2,000元,當時快過農曆新年了,所以我湊足16萬8,000元後,106年1月21日17時30分左右,我開車到新北市板橋區莊敬公園旁,我搖下車窗後,將裝有16萬8,000元賄款的信封袋交給黃順暉,我交錢給黃順暉時,黃順暉都是直接順手接下,不會多做交談,但我會問黃順暉:「要不要一起去吃飯」,黃順暉通常是回答:「我要回部隊去了」,這16萬8,000元的賄款是用來感謝黃順暉在5案採購案中,對我們這些集團廠商的幫助與配合等語(見106偵22032卷一第175、444-449頁、卷二第15頁),則參以證人林振興於調詢中所陳述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計算被告黃順暉之賄款以及交付賄款經過等內容較為完整而詳盡,且就其中尚能區分部分標案未給予賄款、或因年節將近而將賄款金額湊為吉利數字後交付與被告黃順暉等細節,顯見證人林振興於調詢中陳述關於計算及實際交付予被告黃順暉賄款部分應較為可採。是以,就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被告劉仲仁交付與被告黃順暉之賄賂均已逾5萬元,尚難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減輕其刑。
③其中事實欄參、一部分,被告劉仲仁與同案被告林振興等人決意以6萬元代價對被告黃順暉行求賄賂,然經被告黃順暉婉拒,就此部分行求賄賂之財物已逾5萬元,尚難依同條例第12條第2項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2)就事實欄肆、一及二部分
就事實欄肆、一部分被告劉仲仁、劉家呈交付5,000元賄賂與被告黃柏璁,就事實欄肆、二部分被告劉仲仁、劉家呈交付8,000元賄賂與被告黃順暉,審酌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柏璁就事實欄肆、一部分,雖於犯後屢故作與實情不符之答辯,然尚難逕認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柏璁此部分交付及收受賄賂之情節重大;又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順暉事實欄肆、二部分均坦承犯行,情節亦非屬重大。觀之上開賄賂均未達5萬元,爰就被告黃柏璁、黃順暉上開收受賄賂之犯行,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則就上開交付賄賂之犯行,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俱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3)就事實欄伍、一至九部分
①被告張家維、黃柏璁
❶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處斷刑之減輕事由,非屬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之規定(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又共同正犯各人之責任應分別而論,得為不同之量刑,各自之刑罰減免事由,亦不相涉,就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財物於沒收時,本院已不採共犯連帶,而以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原則,且參諸實務上就亦為減輕事由之同條例第八條「繳交全部所得」,亦採各共同正犯祇需將個人實際所得繳交即有適用,則本諸相同法理,對於上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所得或圖得財物」自不宜仍採共犯連帶之合併計算,而應以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家維、黃柏璁雖與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共犯如事實欄伍、一至八之竊取公有財物罪,然被告張家維、黃柏璁二人坦承犯行,情節尚屬輕微,又其等所竊取之公有財物,既已如數交付予共同正犯即被告劉家呈等人,則其2人所得之財物應以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準,亦即其2人自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所收受之賄賂(金額詳如附表十三「被告張家維、被告黃柏璁」欄),又此均在5萬元以下,故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❷被告張家維就事實欄伍、九所示之犯行坦承不諱,情節輕微,所得之財物為加熱器外殼2個(單價1,906元、合計3,812元),價值未達5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②被告劉仲仁、劉家呈
❶就事實欄伍、一、三至八部分,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所竊得之財物價值(詳如附表七編號1、3至8所示「品項」欄總價部分金額)均未達5萬元,且依案發經過堪認情節輕微,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❷至就事實欄伍、二部分,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所竊得之財物價格甚鉅(詳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品項」欄總價部分金額),已逾5萬元,且被告劉仲仁、劉家呈亦將之轉售與其他廠商牟利,情節非屬輕微,故不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4.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該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固須於犯罪之情狀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者,始有其適用。惟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刑法第57條所謂「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1)被告張家維、黃柏璁
①被告張家維、黃柏璁於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竊取公有財物等犯行,固屬不該,惟其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款之法定本刑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縱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遞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本刑仍為2年6月以上,難謂非重;本院審酌被告張家維、黃柏璁雖竊取公有財物,然其等實際所得之財物為被告劉仲仁、劉家呈交付之賄賂,上開犯行次數非多,且賄款金額非高(詳如附表七、「賄款」欄等金額);又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就此部分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顯已知所悔悟。是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就本案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屬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與前揭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部分,依序遞減之。
②至被告黃柏璁就事實欄肆、一部份之犯行,被告黃柏璁於偵訊中未坦承犯行,於偵查中供承:劉仲仁所交付之5,000元為盜賣軍品之對價等語,嗣後於本院審理中又辯稱係為借款等語,有偵訊筆錄以及審理筆錄為佐(見106偵22032卷四第111-112頁),前後反覆,難認有何顯可憫恕者之情狀,就此部分不予減輕。
③另被告張家維就事實欄伍、九部分之犯行,考量被告張家維上開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遞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有所降低,實已無情輕法重之憾,況被告張家維為本案犯行,亦未見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是本院認不宜再依辯護人之聲請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2)被告黃順暉部分
①就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之犯行,被告黃順暉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固屬不該,惟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法定本刑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縱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本刑仍為5年以上,難謂非重;本院審酌被告黃順暉雖違背職務收取被告劉仲仁交付之賄賂,賄款金額非高,且被告黃順暉就此部分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顯已知所悔悟。是被告黃順暉就事實欄參、五至七、十四部分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屬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酌量減輕其刑,並與前揭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部分,依序遞減之。
②就事實欄參、二至四、八至十三、十五至十八、二十至二十一等部分之犯行,以及事實欄肆、二部分犯行,考量被告黃順暉上開犯行,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遞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有所降低,實已無情輕法重之憾,亦未見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是本院認不宜再依辯護人之聲請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5.被告劉仲仁就事實欄參一、二所示犯行並無自首減刑規定之適用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就事實欄參、一部份,稽之被告劉仲仁於106年7月17日首次製作調詢筆錄中,全未提及悍馬車深水涉包件等2項之採購案細節,且有關上開採購案之證物,亦係經扣案編號為J-16-3,並於同案被告林振興於106年8月1日調詢筆錄中經調查官提示後,而由同案被告林振興說明上開採購案圍標經過;且被告劉仲仁於106年8月17日、8月19日之調詢筆錄中,亦係經由調查官提示「劉仲仁圍標集團得標汽基廠採購案件一覽表53件採購案」、相關票號託收紀錄等資料後,被告劉仲仁始願說明圍標經過以及權利金等內容,此有被告劉仲仁調詢筆錄、同案被告林振興調詢筆錄可佐(見106偵22032卷二第50、70頁、106偵22032卷一第441頁);另就事實欄參、二部分,被告劉仲仁於106年8月9日調詢筆錄中,亦係經由調查官提示「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公告資料後,被告劉仲仁方說明上開採購案圍標經過,另於調查局106年7月17日扣案證物中,亦查扣證物編號E5-5之M998後半軸總成之永裕進公司支票存根,此有被告劉仲仁調詢筆錄以及扣案物可佐(106偵22032卷二第86、545-555頁、107偵32092卷四第323頁)。從而,依本案查獲過程觀之,被告劉仲仁非主動告知辦案人員就事實欄參、一、二部分之犯行,乃係由辦案人員扣案相關證物後,依上開確切證據合理懷疑被告劉仲仁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故辯護人請求此部分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並無可採。
6.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就事實欄伍、一至八所示犯行並無刑法第31條第1項減輕規定之適用
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固非公務員,然因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間就如事實欄伍、一至八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視為竊取公有財物罪之共同正犯。然依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整體犯罪過程以觀,其等為該多次竊取公有財物之主謀,反係被告張家維、黃柏璁被動聽從被告劉仲仁、劉家呈之指示而為,且劉仲仁、劉家呈亦均積極與被告張家維、黃柏璁接觸、聯繫,經衡酌此情,爰俱不予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量刑之審酌: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本案軍品零件之諸多招標案屬公共事務之發包程序,除涉及政府採購招標公平性外,亦關乎軍備料件之品質而影響國防安全關係重大,被告劉仲仁因一己私利,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對被告黃順暉交付賄賂,被告劉仲仁、黃順暉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性,且與同案被告林振興、吳立民等人共組圍標集團,協議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之競爭,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已侵害國家、社會之法益甚鉅;且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又為避免得標後交貨品項錯誤及短缺而遭逾期違約金之處罰,或為加速取得採購案款項,而分別行賄被告黃柏璁、黃順暉,同時為節省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自大陸地區進口產品充作為臺灣自製之產品,與同案被告蔡逢禧共同欺瞞汽基廠承辦採購人員,藉此詐得款項,所為實值非難;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張家維、黃柏璁竟為貪圖私利,由被告張家維、黃柏璁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有財物,並向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收取賄賂而交付之,此違反軍職公務員誠實清廉之義務,又損及對軍品管理之正確性,其等行為甚為不該。復考量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順暉、張家維無前科紀錄,被告黃柏璁前於10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1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8月14日易服社會勞動以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院卷八第89-138頁)。另衡酌被告劉仲仁坦承事實欄參、一至二十一部分、事實欄肆、二至四部分之犯行,否認事實欄肆、一部分、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犯行;被告劉家呈坦承事實欄肆、二部分之犯行,否認事實欄肆、一部份、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犯行;被告黃順暉坦承事實欄參、二至十八、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部分、事實欄肆、二部分等犯行;被告黃柏璁固坦承其所犯之事實欄伍、一至八部分犯行,然否認事實欄肆、一部份犯行;被告張家維坦承事實欄伍、一至九之全部犯行等各自犯後態度,以及其等於本案犯罪之參與程度、各該標案規模、實際造成損害程度、行賄金額、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衡酌被告5人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105他2423卷三第3、76、114、169、325頁、院卷十第200頁、院卷九第7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褫奪公權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順暉、張家維、黃柏璁所犯如附表八、九、十之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爰均依同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三)緩刑
1.被告張家維應以宣告緩刑
查被告張家維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避免其心存僥倖,能深切記取教訓以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如有違反上述緩刑負擔而情節重大者,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事由,附此敘明。
2.被告黃柏璁、黃順暉不予緩刑
至被告黃順暉、黃柏璁辯護人雖稱:請依刑法第74條規定對被告為緩刑宣告云云。然被告黃順暉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3月,被告黃柏璁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與刑法第74條第1項「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之要件不符,自均不得為緩刑宣告,爰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亦為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明定(按刑法第38條之1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施行前之犯行應適用新法)。而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被告將違法行為所得之物變價為其他財物之案型,最終應沒收之所得,應不少於被告因違法行為取得之原利得,亦即,在被告就原利得為變價之情形下,如變價所得超過原利得,則逾原利得之變價額部分,自屬變得之財物,而屬應沒收之所得範圍;如變價所得低於原利得(即如賤價出售),行為人其因犯罪而獲有原利得之既存利益,並不因其就已取得之原利得為低價變價之自損行為而受有影響,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如不依此解釋適用,行為人無異可利用原利得低價轉售行為,而規避沒收所得之規定,保有該部分差價之不法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部分:
(1)就事實欄參部分,如附表十一所示各該編號之被告劉仲仁因本案犯行所獲得之圍標金,乃其各次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因其等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劉仲仁因事實欄參之犯行所取得標案而獲致之利潤,為各該公司犯罪所得,另於對蓮聖公司、金榮祥公司、永裕進公司沒收之,附此敘明。
(2)就事實欄伍部分之犯行,附表十三編號1至8(即事實欄伍、一至八)「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欄所示之公有財物,為被告張家維、黃柏璁竊得後交予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所有,又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對該等物品後續處理情形,詳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8「流向」欄所示,其中附表十三編號2之1、6之2、8之2等物,既經被告劉仲仁、劉家呈留存,故以原物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其2人共同追徵其價額(價額部分詳參附表七「品項」欄);另附表十三編號1、2至2、3至5、6之1、7、8之1、8之3等物,雖亦係被告劉仲仁、劉家呈之犯罪所得,然因分別有償移轉所有權予汽基廠、東闔公司王紹宇或交由下游廠商開模,而均已變價完畢(總計193,390元),故僅就所變得價金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又因被告劉仲仁、劉家呈就上述各該竊取公有財物不法利得之分配狀況不明,應認其等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乃就上述犯罪所得分別宣告共同沒收,並就燃料噴射幫浦12個(堪品)、變速箱零件包12個、連結連桿10個等原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價額部分詳如附表七「品項」欄)。亦即前開所示之沒收或追徵,如經向其中一人執行全部或一部,自當解免另一人遭執行沒收或追徵之責,附此敘明。
(3)至附表十三編號2之2所示燃料噴射幫浦之其中3顆(見107偵32092卷四第541頁)固為東闔公司王紹宇主動提供並同意扣押之物,然因此原為被告劉仲仁、劉家呈等人之犯罪所得,既已出售而由不知情之第三人王紹宇取得所有權,而王紹宇並非明知違法或以無償、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對該第3人宣告沒收。
2.被告黃順暉部分
(1)就事實欄參部分,如附表十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告黃順暉所獲得之賄賂,乃其因本案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就事實欄肆、二部分犯行,被告黃順暉取得8,000元之犯罪所得,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繳回犯罪所得67萬元(尚溢繳1萬元)而扣案,此有郵政匯款跨行申請書、新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收據在卷可佐(見106偵22032卷六第443-446頁),又被告黃順暉已先繳交之犯罪所得,僅係由國庫代為保管,依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尚須法院為沒收裁判確定時,其所有權始移轉為國家所有,是本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逕予宣告沒收,惟無庸諭知追徵其價額。
(2)至被告黃順暉上開犯行總計之犯罪所得為僅67萬元,其溢繳犯罪所得1萬元部分,則可於判決確定後,聲請發還,併此敘明。
3.被告黃柏璁
(1)就事實欄肆、一犯行,被告黃柏璁取得5,000元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就事實欄伍、一至八犯行,如附表十三「被告黃柏璁」欄所示犯罪所得,為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所交付賄賂之被告黃柏璁所有犯罪所得,且被告黃柏璁就此部分已於本院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而經扣案,此有本院收受刑事案款通知、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佐(院卷六第97、105-107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逕予宣告沒收。
4.被告張家維
(1)就事實欄伍、一至八犯行,如附表十三「被告張家維」欄所示犯罪所得,為被告劉仲仁、劉家呈所交付賄賂之被告張家維所有犯罪所得,且被告張家維就此部分已於本院審理時繳回犯罪所得而經扣案,此有本院收受刑事案款通知、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佐(院卷六第101-103頁),自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逕予宣告沒收。
(2)就事實欄伍、九犯行,被告張家維所竊取之加熱器外殼2個為其犯罪所得且業已扣案,此有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81)、扣案物照片(見107偵32092卷四第305-307頁、院卷一第41頁)附卷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5.第三人蓮聖公司
(1)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因此,刑法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查被告劉仲仁與同案被告蔡逢禧共同犯如事實欄肆、二(二)、三、四之詐欺犯行,汽基廠因而分別將採購款匯入第三人蓮聖公司永豐銀行社子分行帳戶內,第三人蓮聖公司因而所取得之金錢(詳如附表十二「第三人蓮聖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劉仲仁)犯罪所得」欄),係因被告劉仲人為其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至蓮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被告劉仲仁,且被告劉仲仁業已全程參與本件刑事程序之進行,為此本院認自無再依職權裁定命蓮聖公司參與並進行本案此部分第三人沒收特別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被告黃柏璁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其所有供聯絡進行事實欄伍、一至八所示犯行而使用之物(107偵32092卷四第309-312頁);扣案之被告劉仲仁手機2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1份為其所有供其實施如事實欄參、伍、一至八犯行所用之物(107偵32092卷四第313-322、329-344、359-37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其他扣案物品,詳如扣押物品清單(見院卷一第13-78頁),或非被告劉仲仁、劉家呈、黃順暉、黃柏璁、張家維所有,或無證據證明為上開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甲(事實欄參相關犯行之主文)
| | | |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 |
| | |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 |
| | | | 蓮聖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於該法人名下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 |
| | | | 蓮聖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於該法人名下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 |
| | | | 蓮聖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於該法人名下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 |
| | | | 蓮聖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於該法人名下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 |
| | | | 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於該法人名下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 |
| | | | 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於該法人名下沒收。。 |
| | | 黃順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 |
| | | | 永裕進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於該法人名下沒收。。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乙(事實欄肆相關犯行之主文)
| | | | |
| | | 劉仲仁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劉家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黃柏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之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劉仲仁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 |
| | |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劉家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 |
| | | 黃順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丙(事實欄伍相關犯行之主文)
| | |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劉家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劉仲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仲仁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N卡壹張)以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燃料噴射幫浦壹拾貳個以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與劉家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燃料噴射幫浦壹拾貳個以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與劉仲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仲仁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N卡壹張)以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與劉家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與劉仲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仲仁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N卡壹張)以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與劉家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未扣案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與劉仲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仲仁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N卡壹張)以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伍元,與劉家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伍元,與劉仲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仲仁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N卡壹張)以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變速箱零件包拾贰個以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元,與劉家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變速箱零件包拾贰個以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元,與劉仲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仲仁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N卡壹張)以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柒元,與劉家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柒元,與劉仲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仲仁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N卡壹張)沒收。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連結連桿拾個以及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與劉家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家呈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連結連桿拾個以及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與劉仲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劉仲仁共同追徵其價額。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 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 | 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N卡壹張)以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
| | |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 |
附表丁(各被告之犯罪所得總和以及所使用之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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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手機貳支(門號000000000號,以及廠牌蘋果門號0000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筆記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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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就事實欄肆一、二(一)3.、伍與劉家呈共同沒收之犯罪所得總額 |
| | ④燃料噴射幫浦12個(堪品)、變速箱零件包12個、連結連桿10個 | |
| | | 就劉家呈所涉事實欄肆一、二(一)3.、伍與劉仲仁共同沒收之犯罪所得總額 |
| | ②燃料噴射幫浦12個(堪品)、變速箱零件包12個、連結連桿10個 | |
| | | 就事實欄參一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一之犯罪所得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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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事實欄參之相關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
附表二(事實欄參之劉仲仁圍標集團圍標金分配暨流向一覽表)
附表三(事實欄參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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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45-555)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99-511) ⒊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⒋被告即證人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352-366) | ⒈汽基廠辦理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15-22) ⒉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352-366)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9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70-96)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99-511)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63-400) | ⒈汽基廠辦理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3-42) ⒉汽基廠辦理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GR05068P010)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2) ⒊查扣之林振興電腦(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6-3、名稱:筆記型電腦_戴貴花)(106偵22032卷二P575-576) ⒋查扣之劉仲仁永豐銀行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5-5、名稱:永裕進支票存根)(106偵22032卷二P581-583) ⒌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客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4、名稱:客票登記簿)(收票日期:0000000、付款行庫:永豐社子、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0000000、發票人或承兌人:永裕進、到期日:0000000、票面金額:330000)(107偵32092卷四P457-461) ⒍永豐銀行社子分行函復永裕進公司簽發支票、票號AI0000000、AI0000000、AI0000000、AI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107偵32092卷五P7-14) ⒎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吳蔡素玉存摺(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L-4-1、名稱:存摺_吳蔡素玉,日期:0000000、摘要:託收本交0000000永豐社子、存入:330,000)(107偵32092卷四P451-456) 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證據編號寅-6)1份(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復五心級公司開立發票號碼:BM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59-61) ⒑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05他2423卷三P31、P195) ⒒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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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一(P439-449)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9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70-96)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99-511)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輋筆錄-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01-242)具結P243 ⒍證人黃鈺珊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證述 106年10月3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四(P23-25) | ⒈汽基廠辦理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143-195) ⒉汽基廠辦理雨刷水箱等16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197-205) ⒊汽基廠辦理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07-215) ⒋汽基廠辦理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17-225) ⒌汽基廠辦理座椅座墊等40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27-235) ⒍汽基廠辦理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37-245) ⒎汽基廠辦理噴嘴等38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47-256) ⒏搜索劉仲仁查扣之筆記文件(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3、名稱:文件資料,12月31日,興405000,民376000,雨刷水箱、修包)(107偵32092卷四P313-322) ⒐搜索劉仲仁查扣之永豐銀行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5-6、名稱:永裕進支票存根,支票號碼:AJ0000000、AJ0000000)(證據編號E-5-6)1份(107偵32092卷四P327-328) ⒑搜索劉仲仁查扣之永裕進公司存摺(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2、名稱:永裕進存摺,AJ0000000支票,37萬6,000元現金)(107偵32092卷四P351-353) ⒒永豐銀行社子分行函復永裕進公司簽發支票影本:票號AJ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7-14) ⒓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客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4、名稱:客票登記簿,105年6月27日,37萬6,000元)(107偵32092卷四P457-461) 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軍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營業人:軍峰公司、發票號碼:CD00000000、開立日期:0000000、買受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車材1批、發票金額:405,000)(107偵32092卷五P37-39) 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營業人:菖鎰公司、發票號碼:CD00000000、開立日期:0000000、買受人:蓮聖公司、品名數量:汽車材料1批、發票金額:376,000)(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⒖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4、甲-5(107偵32092卷二P50-62) ⒗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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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 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 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⑴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⑵106年7月2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一(P229-237) ⑶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⑴106年8月1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一(P439-449) ⑵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9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70-96) 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99-511)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409-426)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112-127) ⒎同案被告高俊雄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雄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 ⒏同案被告陳慶輝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 調査筆錄 ⒐同案被告邱顯耀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35-46) ⒑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 ⒒證人陳玉敏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證述 106年9月21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9761卷一(P101-109) ⒓證人凃亮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105他2423卷二(P27-33) | ⒈汽基廠辦理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57-294) ⒉汽基廠辦理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99-407) ⒊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5/7後視鏡5項劉仲仁127;5/7濾清器13項義坤197)(107偵32092卷四P533-540) ⒋搜索劉仲仁查扣之筆記文件(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3、名稱:文件資料)(31日義坤52000、31日五心級85000、31日興36,1000、31日興100000、31日邱85000(畫刪除線)、31日意大利(陳慶輝)85000)(107偵32092卷四P313-322) ⒌永豐銀行社子分行函復永裕進公司簽發票號AJ0000000、AJ0000000、AJ0000000支票影本(107偵32092卷五P7-14) ⒍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3-5、名稱:支票存根,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105他2423卷二P138-142) ⒎臺灣中小企銀新莊分行函復義坤公司簽發支票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影本3份(107偵32092卷五P19-21) 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菖鎧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證據編號寅-7)1份(107偵32092卷五P55-57) 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復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CV00000000影本資料 ⒑搜索許育誠查扣之銷貨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7、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號碼:ED00000000留底聯)(105他2423卷二P148) ⒒搜索陳慶輝查扣之銷貨發票留底聯(證據編號S-2-3)1份(107偵32092卷四P531-532) ⒓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份(105年7月12日5萬元、5萬元、7月15日2萬9,000元、1,000元)(105他2423卷三P31、195)(106偵22032卷一P415) ⒔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6 ⒕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一(P439-449)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9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35-147)具結P149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01-242)具結P243 ⒍證人吳榮宗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證述 106年11月8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六(P185-187)
| ⒈汽基廠辦理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95-303)⒒ ⒉汽基廠辦理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05-315) ⒊汽基廠辦理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17-348) ⒋汽基廠辦理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49-358) ⒌汽基廠辦理左邊門總成等3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59-368) ⒍汽基廠辦理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79-397) ⒎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105他2423卷二P225-230)(107偵32092卷四P533-540)(107偵32092卷四P533-540) ⒏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份(105年7月12日5萬元、5萬元、7月15日2萬9,000元、1,000元)(105他2423卷三P31、P195)(106偵22032卷一P415) 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7(107偵32092卷二P102-106) ⒑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一(P439-449) 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 ⒋證人葉柏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證述-105他2423卷二(P184-192) | ⒈汽基廠辦理空氣濾清器1項(GR05099P066)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09-429) ⒉彰化銀行雙園分行函復軍峰公司簽發票號LN00000000、LN00000000影本(107偵32092卷五P15-18) 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票號:LN00000000、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 ⒋搜索劉仲仁查扣之筆記文件(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3、名稱:文件資料)(107偵32092卷四P313-322) ⒌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客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4、名稱:客票登記簿,支票號碼: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57-461) ⒍搜索吳立民查扣之吳蔡素玉存摺(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L-4-1、名稱:存摺_吳蔡素玉,0000000存入:13,000)(107偵32092卷四P451-456) 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9月5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060370159號函復笙十方公司開立發票號碼DM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35-36) 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發票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8(107偵32092卷二P113-128) ⒑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5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 106车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5-335)具結P337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査 筆錄-106偵22032卷 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決標公告1份(107偵32092卷三P431-454) 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9(107偵32092卷二P133-136) ⒊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7a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林彥辰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77-86) ⒍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01-242)具結P243 | ⒈汽基廠辦理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各1份(107偵32092卷三P455-473) 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6年8月31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6020469號函復蓮聖公司開立發票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29-30) ⒊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0(107偵32092卷二P141-147) ⒋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7日調查箦錄-106偵22032卷二(P247-260)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353-360)具結P361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65-168)具結P169 ⒎同案被告林彥辰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105他2423卷二(P77-86) ⒏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啟動馬達電樞等3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000-000) ⒉汽基廠辦理接頭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97-518) 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LN0000000、LN0000000、LN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 ⒋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LN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⒌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支票號碼: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⒍搜索許育誠查扣之銷貨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7、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ED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15-517) 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蓮聖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ED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29-30) 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鎧企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ED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55-57) 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1(107偵32092卷二P157-173) ⒑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5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409-426)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45-267) ⒎同案被告林彥辰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77-86) ⒏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
| ⒈汽基廠辦理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組)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各1份(107偵32092卷三P519-528)⒖ ⒉汽基廠辦理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各1份(107偵32092卷四P7-41) ⒊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1/19GR06040P029右邊門總成等12項)(107偵32092卷四P533-540) ⒋搜索許育誠查扣之互暢公司支票存根(扣押物編號:P-4、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互暢公司支票存根,AF0000000、AF0000000、AF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19-520) 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簽收紀錄(扣押物編號:P-5、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簽收紀錄)(107偵32092卷四P521-529) ⒍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J0000000、支票號碼:AF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⒎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支票號碼:0000000、支票號碼: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⒏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105他2423卷二P143-144,支票號碼:AJ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31-34) 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41-45) ⒒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企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MP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⒓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號碼:MP00000000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6、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107偵32092卷四P511-513) ⒔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款畫面影像資料各1份(106年1月12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12萬元、106年1月14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元)(105他2423卷三P31、195)(106偵22032卷一P415) ⒕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2(107偵32092卷二P185-215) ⒖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5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409-426)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53-360)具結P361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 ⒎同案被告林彥辰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77-86) ⒏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 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43-63) ⒉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107偵32092卷四P533-540) ⒊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⒋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LCA0000000、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LCA0000000、AF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31-34) 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影本1份(107偵32092卷五P41-45) ⒏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號碼:MP00000000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6、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107偵32092卷四P511-513) ⒐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份(106年1月12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12萬元;106年1月14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元。)(106偵22032卷一P415) ⒑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3(107偵32092卷二P224-238) ⒒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16)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2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二(P341-357)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409-426)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45-267)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112-127) ⒎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後蓋電子包等6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65-74) ⒈汽基廠辦理調節器等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75-84) ⒉汽基廠辦理後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85-95) ⒊汽基廠辦理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97-106) ⒋汽基廠辦理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07-125) ⒌搜索莊健智查扣之筆記本(扣押物所有人:莊健智、扣押物編號:Z-2、扣押物名稱:筆記本)(107偵32092卷四P533-540) ⒍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票號:LN00000000、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 ⒎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F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⒏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6年8月31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6020469號函復金榮祥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證據編號寅-2)1份(107偵32092卷五P31-34) 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 ⒒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MP00000000、MP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⒓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款畫面影像資料各1份(106年1月21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9,000元、1萬1,000元(計7萬元);106年1月23日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9,000元、4萬元。)(106偵22032卷一P415) ⒔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4(107偵32092卷二P251-282) ⒕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45-267)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5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 ⒎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27-134) ⒉汽基廠辦理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35-158) 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票號:LN00000000、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 ⒋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J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AJ0000000、LN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⒍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5、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MP00000000、MP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07-509) 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MP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MP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 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5(107偵32092卷二P288-294) ⒑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53-360)具結P361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 ⒎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59-168) ⒉汽基廠辦理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6偵22032卷一P412-414) 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票號:LN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 ⒋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J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⒌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⒍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AJ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⒎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4、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E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03-505) 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 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⒑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6(107偵32092卷二P301-308) ⒒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五(P245-267)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 ⒎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雨刷機馬達等13項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各1份(缺) ⒉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⒊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⒋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O-1、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發票留底聯(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扣押物編號:O-5-4、扣押物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E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03-505) 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函復軍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37-39) 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⒏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7(107偵32092卷二P309-322) ⒐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 ⒉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 ⒊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⒋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⒌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 ⒈汽基廠辦理油底殼等6項採購案卷資料(缺)⒎ ⒉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編號:J-04、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扣押物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⒊查扣之吳立民支票登記簿-客票登記(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支票號碼: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 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菖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E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7-54) ⒍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8(107偵32092卷二P323-332) ⒎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 ⒉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 ⒊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⒋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245-267) ⒌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 ⒍同案被告高俊雄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5-46) ⒎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M936水箱維修焊補等4項採購案卷資料(缺) ⒉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04、名稱:支票,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⒊查扣之吳立民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⒋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1、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支票號碼:AK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⒌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統一發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5-1、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V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93-499) 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五心級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V00000000資料影本(107偵32092卷五P59-61) ⒎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19(107偵32092卷二P333-346) ⒏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三(P3-19) 106年9月5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三(P91-112) ⒉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2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41-357) ⒊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 ⒎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54) ⒉汽基廠辦理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採購案卷資料、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69-173) ⒊汽基廠辦理無油帆布等44項採購案卷資料、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75-184) ⒋汽基廠辦理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85-189) ⒌汽基廠辦理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卷資料、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91-196) ⒍汽基廠辦理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卷資料、招標決標公告(107偵32092卷四P197-201) ⒎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手機(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5-1、名稱:手機iphone,0000000000,林振興與吳立民、劉仲仁、黃順暉LINE通訊內容及與林振興許育誠wechat通訊內容)(證據編號J-15-1)1份(107偵32092卷四P407-446) ⒏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1、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票號AK0000000、KN0000000、KN0000000、LCA0000000)(證據編號O-1)1份(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⒐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04、名稱:支票,票號AK0000000、LCA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⒑查扣之林振興彰化銀行支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4、名稱:支票存根,支票號碼:KN0000000、KN0000000、KN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99-405) ⒒查扣之吳立民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⒓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統一發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5-1、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V00000000、NV00000000、NV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93-499) ⒔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統一發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5-2、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V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501-502) 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監察室106年8月31日財北國稅監發字第106020469號函復金榮祥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影本資料(證據編號寅-2)1份(107偵32092卷五P31-34) 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發票號碼NV00000000影本(107偵32092卷五P41-45) 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復黃順暉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款畫面(106年6月18日17時40分以存款機現金存入1萬元、106年7月8日2時36分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元)(107偵32092卷五P23-27) ⒘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20(107偵32092卷二P360-376) ⒙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 | 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金榮祥公司、菖鎧公司、義坤公司、黃順暉 | ⒈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査筆錄-105他2423卷三(P3-19) ⒉同案被告林振興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6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177-194) 106年8月24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559-574) ⒊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二(P247-260) ⒋同案被告吳立民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民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 ⒌同案被告許育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363-400) ⒍同案被告許欣惠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75-98) ⒎同案被告莊健智於調詢及偵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及偵訊-105他2423卷二(P210-221) 106年10月30日調詢及偵訊-106偵22032卷五(P173-196) | ⒈汽基廠辦理引擎托架等23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03-211) ⒉汽基廠辦理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13-251) ⒊汽基廠辦理線圈總成等22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53-261) ⒋汽基廠辦理減震架等25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63-271) ⒌汽基廠辦理前掛環等24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73-281) ⒍汽基廠辦理控制鋼纜等25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83-291) ⒎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手機(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15-1、名稱:手機iphone,0000000000)(林振興與吳立民LINE通訊內容、林振興與劉仲仁LINE通訊內容、林振興與許育誠wechat通訊內容)(107偵32092卷四P407-446) ⒏搜索林振興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林振興、編號:J-04、名稱:支票,票號AK0000000、LCA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381-397) ⒐搜索吳立民查扣之支票登記簿(扣押物所有人:吳立民、編號:M-5-2、名稱:支票登記簿106年)(107偵32092卷四P463-468) ⒑搜索許育誠查扣之支票(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1、名稱:支票及手寫札記,票號AK0000000、LCA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69-488) ⒒搜索許育誠查扣之義坤公司統一發票存根(扣押物所有人:許育誠、編號:O-5-1、名稱:銷貨發票留底聯,發票號碼:NV00000000、NV00000000)(107偵32092卷四P493-499) 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復順興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NV00000000、NV00000000影本資料(107偵32092卷五P41-45) ⒔黃順暉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06年7月8日2時36分以存款機現金存入5萬元)(106偵22032卷一P415) ⒕通訊監察譯文編號甲-21(107偵32092卷二P387-389) ⒖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9年11月20日陸汽綜管字第1090004069號函附之本案51項採購案相關履約情形以及最終給付額、預算支用憑單(院六卷P123-280) |
附表四(事實欄肆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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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07.18偵訊-105他2423卷三(P278) 106.08.17偵訊-106偵22032卷二(P325、具結P337) 106年9月18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313-326) 106.09.18偵訊-106偵22032卷三(P353-369、具結P371) 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49-69)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18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49-264)106.09.18偵訊-106偵22032卷三(P286-310、具結P311) 106.10.23偵訊-106偵22032卷四(P141-145) 106.11.09偵訊-106偵22032卷六(P153-155、具結P157) ⒊被告黃柏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87-98) 106.10.11偵訊-106偵22032卷四(P107-113) 106.11.09偵訊-106偵22032卷六(P159-161) | ⒈汽基廠辦理右後視鏡支架等5項採購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257-294) 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乙-1(107偵32092卷二P394-403) |
|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24日調詢-106偵22032卷二(P499-511) 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49-69)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105他2423卷三(P325-354) 106年8月24日調詢-106偵22032卷二(P463-478) ⒊同案被告蔡逢禧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211-231)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41-50) ⒋被告黃順暉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105他2423卷三(P3-19) ⒌同案被告林翌禎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465-485) 106年9月21日偵訊-106偵29761卷一(P501-529) ⒍證人李培祺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419-437) 106年9月22日偵訊-106偵29761卷一(P447-457)
| ⒈汽基廠辦理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2) ⒉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106年5月10日基關督字第106080196號函復瑞安企業社進口報單資料(證據編號卯-2)1份(107偵32092卷五P69-96)) ⒊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回復瑞安企業社進口報單報表1份(107偵32092卷五P69-96) ⒋蔡逢禧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出境紀錄1份(107偵32092卷五P103) ⒌劉家呈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出境紀錄1份扣押物編號E-6、劉仲仁手機(號碼:0000000000)(107偵32092卷五P105) ⒍劉仲仁與0000000000(即劉家呈)105年5月29日、30日LINE通訊內容(106偵22032卷二P331-332) ⒎搜索劉仲仁扣之永裕進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E-12、扣押物名稱:永裕進公司存摺)(106偵22032卷二P517-520) ⒏搜索劉仲仁查扣之笙十方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E-14、扣押物名稱:存摺影本)(107偵32092卷四P355-358) 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乙-3(107偵32092卷二P425-481) |
|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⒉同案被告蔡逢禧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车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211-231) | ⒈汽基廠辦理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卷資料 ⒉搜索劉仲仁查扣之蓮聖公司存摺(證據編號E-11)1份(107偵32092卷四P345-350) ⒊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106年5月10日基關督字第106080196號函復瑞安企業社進口報單資料1份(107偵32092卷五P69-96) |
|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⒉同案被告蔡逢禧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211-231)
| ⒈汽基廠辦理乾燥器濾芯等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93-302) ⒉搜索劉仲仁查扣之蓮聖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E-11、扣押物名稱:蓮聖公司存摺)(107偵32092卷四P345-350) ⒊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106年5月10日基關督字第106080196號函復瑞安企業社進口報單資料1份(107偵32092卷五P69-96) |
附表五(事實欄伍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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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筆錄-106偵22032卷一(P88-106)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545-556)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106.10.11偵訊-106偵22032卷四(P79-85)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07.17調詢-105他2423卷三(P325-354) 106.07.18偵訊-105他2423卷三(P379-396) 106.07.25偵訊-106偵22032卷一(P161-170、具結P171) 106.08.03調詢-106偵22032卷一(P467-482) 106.08.03偵訊-106偵22032卷一(P512-520、具結P521) 106年9月4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61-70) ⒊被告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07.27調詢-106偵22032卷一(P304-316) 106.07.27偵訊-106偵22032卷一(P344-353、具結P354)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01-225)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237-245、具結P247) 106.11.13偵訊-106偵22032卷六(P213-215) ⒋被告黃柏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167-183)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191-199) 106.11.13偵訊-106偵22032卷六(P213-215) | ⒈汽基廠辦理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317-348) ⒉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6年9月5日陸汽生管字第1060002552號函復使用者代號Z000000000登入CLAS系統查詢紀錄1份(107偵32092卷五P97-100) |
|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88-106) 106.07.25偵訊-106偵22032卷一(P130-138、具結P139)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140-152) 106.07.25偵訊-106偵22032卷一(P161-170) 106年8月03調詢-106偵22032卷一(P467-482) 106.08.03偵訊-106偵22032卷一(P512-520)1 ⒊被告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7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304-316) 106.07.27偵訊-106偵22032卷一(P344-353、具結P354) ⒋被告黃柏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查筆録-105他2423卷三(P114-126) 106.07.18偵訊-105他2423卷三(P156-160、具結P162) 106年7月27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261-275) 106.07.27偵訊-106偵22032卷一(P295-302、具結P303) ⒌證人曾瑞穎於調詢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106偵29761卷二(P3-9) ⒍證人王紹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105他2423卷二(P3-9)
| ⒈搜索汽基廠儲備庫查扣之噴射幫浦文件(扣押物品名稱:噴射幫浦文件資料,扣押物編號:A2-01)(107偵32092卷四P303-304) ⒉新北市調查處處106年7月17日會勘紀錄噴射幫浦(料號:0000000000000)新品118顆、堪品49顆(107偵32092卷五P101-102)(106偵22032卷六P237-243) ⒊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回復東闔企業有限公司報單號碼AW/05/385/G3126、AW/05/385/G3649出口報單資料各1份(107偵32092卷五P63-68) ⒋黃柏璁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105年11月4日通聯分析(107偵32092卷五P107) ⒌扣押物所有人:黃柏璁、編號:D-6、名稱:手機(號碼:0000000000)-黃柏聰與張家維LINE通訊內容(106偵22032卷一P507-510) ⒍東闔公司王紹宇主動提供(同意扣押)之噴射幫浦3顆(扣押物所有人:王紹宇、編號:29、名稱:噴射幫浦_劉仲仁、劉家呈交貨、數量:3顆)(107偵32092卷四P541) ⒎搜索劉仲仁查扣之蓮聖公司存摺(扣押物所有人:劉仲仁、編號:E-11、名稱:蓮聖公司存摺)(107偵32092卷四P345-350) ⒏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6年9月5日陸汽生管字第1060002552號函復使用者代號Z000000000登入CLAS系統查詢紀錄(證據編號辰)1份(107偵32092卷五P97-100) ⒐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丙-2(107偵32092卷二P499-528) |
|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88-106)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545-556)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106.10.11偵訊-106偵22032卷四(P79-85)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140-152) 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11-31) ⒊被告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01-225) | ⒈汽基廠辦理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54) ⒉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6年9月5日陸汽生管字第1060002552號函復使用者代號Z000000000登入CLAS系統查詢紀錄(證據編號辰)1份(107偵32092卷五P97-100) ⒊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丙-3(107偵32092卷二P42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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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545-556)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106.10.11偵訊-106偵22032卷四(P79-85)(83)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140-152)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467-482) 106.08.03偵訊-106偵22032卷一(P512-520、具結P521) ⒊被告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01-225)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237-245、具結P247) ⒋被告黃柏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167-183)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191-199) | ⒈汽基廠辦理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7-41) ⒉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6年9月5日陸汽生管字第1060002552號函復使用者代號Z000000000登入CLAS系統查詢紀錄(證據編號辰)1份(107偵32092卷五P97-100) ⒊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丙-4(107偵32092卷二P535-538) |
|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88-106)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545-556)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106.10.11偵訊-106偵22032卷 四(P79-85、P83)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140-152) 106.07.25偵訊-106偵22032卷一(P161-170、具結P171)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467-482) 106.08.03偵訊-106偵22032卷一(P512-520、具結P521) ⒊被告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01-225)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237-245、具結P247) 106.11.13偵訊-106偵22032卷六(P213-215) ⒋被告黃柏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167-183)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191-199) 106.11.13偵訊-106偵22032卷六(P213-215) | ⒈汽基廠辦理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54) ⒉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6年9月5日陸汽生管字第1060002552號函復使用者代號Z000000000登入CLAS系統查詢紀錄1份(107偵32092卷五P97-100) ⒊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丙-5(107偵32092卷二P53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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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88-106)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545-556)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106.10.11偵訊-106偵22032卷四(P79-85)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140-152) 106.07.25偵訊-106偵22032卷一(P161-170、具結P171) 106.08.24調詢-106偵22032卷二(P463-478) ⒊被告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01-225)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237-245、具結P247) 106.11.13偵訊-106偵22032卷六(P213-215) ⒋被告黃柏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167-183)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191-199) 106.11.13偵訊-106偵22032卷六(P213-215) | ⒈汽基廠辦理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三P431-454) ⒉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6年9月5日陸汽生管字第1060002552號函復使用者代號Z000000000登入CLAS系統查詢紀錄(證據編號辰)1份(107偵32092卷五P97-100) ⒊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丙-6(107偵32092卷二P549-560) |
|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88-106) 106.07.25偵訊-106偵22032卷一(P130-138、具結P139) 106.08.03調詢-106偵22032卷一(P545-556)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140-152) 106.07.25偵訊-106偵22032卷一(P161-170、具結P171) 106.08.24調詢-106偵22032卷二(P463-478) ⒊被告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01-225)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237-245、具結P247) ⒋被告黃柏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査筆錄-106偵22032卷三(P167-183)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191-199) | ⒈汽基廠辦理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35-158) ⒉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6年9月5日陸汽生管字第1060002552號函復使用者代號Z000000000登入CLAS系統查詢紀錄(證據編號辰)1份(107偵32092卷五P97-100) ⒊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丙-7(107偵32092卷二P561-565) |
| | | ⒈被告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5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88-106)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545-556) 106.08.03偵訊-106偵22032卷一(P566-574、具結P575)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106.10.11偵訊-106偵22032卷四(P79-85) ⒉被告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140-152)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467-482) 106.08.24調詢-106偵22032卷二(P463-478)(469) 106.08.24偵訊-106偵22032卷二(P489-495)具結P497 ⒊被告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9月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01-225)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237-245、具結P247) | ⒈汽基廠辦理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07-125) ⒉汽基廠辦理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135-158) ⒊汽基廠辦理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案卷資料(107偵32092卷四P213-251) ⒋搜索劉家呈查扣之手機(扣押物編號:G-1、扣押物名稱:蘋果手機0000000000)劉家呈與亞太_家維(即張家維)LINE通訊內容(107偵32092卷四P359-379) ⒌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106年9月5日陸汽生管字第1060002552號函復使用者代號Z000000000登入CLAS系統查詢紀錄(證據編號辰)1份(107偵32092卷五P97-100) ⒍通訊監察譯文編號丙-8(107偵32092卷二P567-574) |
| | | ⒈張家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身分轉為證人後之證述 106年7月17日調詢-105他2423卷三(P76-98) 106年7月27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304-316) 106.09.05調詢-106偵22032卷三(P201-225) 106.09.05偵訊-106偵22032卷三(P237-245、具結P247) ⒉證人劉家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06年7月25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140-152) 106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467-482) ⒊證人劉仲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05年8月3日調詢-106偵22032卷一(P545-556) 106.08.03偵訊-106偵22032卷一(P566-574、具結P575) 106年10月11日調詢-106偵22032卷四(P63-72) 106.10.11偵訊-106偵22032卷四(P79-85)(83) ⒋證人張鴻武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06年9月21日調詢-106偵29761卷一(P325-347) 106年9月21日偵訊-106偵29761卷一(P409-416) | ⒈搜索張家維停放於汽基廠之自用轎車查扣之加熱器外殼2個(扣押物所有人: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於張家維車輛查扣)、編號:A4-05、名稱:鼔風機外殼、數量:2個)(107偵32092卷四P305-307) ⒉搜索劉家呈查扣之手機(扣押物編號:G-1、扣押物名稱:蘋果手機0000000000)劉家呈與亞太_家維(即張家維)LINE通訊內容(107偵32092卷四P359-379) |
附表六(事實欄伍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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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5年11月10日17時50分46秒被告劉仲仁與王興誠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王興誠:(0:40)你答應我的東西咧?劉仲仁:對阿那個都翻修的,我說翻修的不行啦。王興誠:你說你自己有5個。劉仲仁:我這5個到現在都還没有找到,到底是我賣棹了、還是有庫存,我一直在找,我是認為我有5個。王興誠:我現在下不了台啦。劉仲仁:我現在還拜託人家在找啦 ...。 ②105年11月10日18時04分53秒被告劉家呈與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你今天沒上班喔?黃柏璁:我今天公出阿。...劉家呈:没有啦,你趕快幫我處理看看,上次那菜都舊的,我沒有不行,你看看有没有新菜。黃柏璁:等他(張家維)回來阿,我沒鑰匙阿。劉家呈:先幫我查看看阿。黃柏璁:什麼東西?劉家呈:就是上次那個阿,你來找我的那個阿。劉家呈:好啦,等他回來。劉家呈:你先幫我查一下啦,看有没有全新的,有 嗎?...黃柏璁:要進去看阿,我也沒辦法進去阿。劉家呈:沒關係,你先去看有没有,我要先給人家一個回應阿。黃柏璁:問題是我沒鑰匙可以進去。劉家呈:那裡只有他有鑰匙嗎?別人都沒有嗎?黃柏璁:鑰匙在他那耶。劉家呈:那你跟別人借看看有沒有,要是有的話…黃柏璁:跟人家借會問你要幹嘛,靠腰喔...要幾個阿?劉家呈:12阿,全新的。黃柏璁:12喔?...我上次不是給你1顆了。劉家呈:那都舊的啦,全部都是舊的,沒有啦,沒有新的啦。黃柏璁:1顆原裝的阿。劉家呈:沒啦,你那是原裝1盒子裡面也是舊的。黃柏璁:不是吧。劉家呈:是啦,你問我爸,我爸在旁邊。黃柏璁:靠背,那個是那種的耶。劉家呈:没,不是不是,都舊的。黃柏璁:另外一個小盒的那個阿。劉家呈:我知道我知道,都舊的、都舊的、都舊的,我確定。黃柏璁:那美軍的耶。劉家呈:好啦好啦,你幫我查一下啦...。 ③105年11月16日16時19分7秒被告劉家呈與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黃柏璁:你晚上有空嗎?劉家呈:晚上?我晚上人 在南投。黃柏璁:你晚上在南投喔?明天呢?明天 呢?劉家呈:明天,有啊、有啊...黃柏璁:這樣我看明天有沒有辦法幫你出貨。劉家呈:那全新的嗎?黃柏璁:就、就不是翻修的啦,我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啦。劉家呈:啊不然我明天 早上進去,你先帶我開,給我看看啦。黃柏璁:喔 ,好...。劉家呈:我明天早上要先進去啦,嘿啊,你先給我看看。黃柏璁:我想說,我們直接拿出來,就直接出去了啦,沒有要放庫房啊。劉家呈;我知道啦、我知道。不然先放一個在車上我看看嘛,還是放哪裡,還是放一個,反正你、我明天進去再...我們再說啦,你就帶我去看一下,好不好?黃柏璁:你還要再上來喔?劉家呈:我明天還要進去啊。黃柏璁:好啦,我、我問一下好了。...啊我先拿一個、先拿一個出來好了劉家呈:嘿啦...。 ④105年11月22日10時30分31秒被告劉家呈與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怎樣?黃柏璁:在哪裡?劉家呈:我現在在傳動(所)。黃柏璁:你等一下有要下來嗎?劉家呈:你下來了嘛?...黃柏璁:我先拿出來給你。劉家呈:好、好、好,那我現在下去。黃柏璁:你下來打給我。...劉家呈:ok,ok,好掰掰。 ⑤105年11月22日11時06分18秒,被告劉家呈與劉仲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喂,爸爸我等一下回去我就把門放在蘆洲,然後那2顆你再看一下行不行,我覺得應該是可以啦。劉仲仁:哪2顆?劉家呈:就是王小增那個啦,這2顆應該是原廠的啦,都是跟藍圖一樣。劉仲仁:好啦好啦。劉家呈:好啦,你再看一下然後你趕快跟我講,我就趕快處理。劉仲仁:你遇到蔡包,你就跟他說東西把他拿回來,今天就要說欸,你說不會鬆鬆的,你說這個案算不行啦,要普雷斯(應指plastic,塑料)那個要清掉啦,不然也不行啦,這樣就對了 ,你跟他說可以不可以,今天跟我答覆啦,這樣就對了。劉家呈:有有有,他說他等一下就要下去龍井 ,他坐火車下去。劉仲仁:嘿啦,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單項解約啦,不然怎麼辦,唉。... ⑥105年11月22日12時56分28秒,被告劉家呈與劉仲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喂,爸爸,你有看到嗎?劉仲仁:有,那對啦。劉家呈:就確定那種了是不是?劉仲仁:對啦... ⑥105年11月22日18時05分48秒被告劉家呈與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黃柏璁:你等下有空嗎?劉家呈:我沒,等一下 没有耶。黃柏璁:等一下没有喔?劉家呈:嘿 啊要明天。黃柏璁:那我要怎麼拿給你?劉家呈:就明天啊,明天啊,我明天一大早要驗收。黃柏璁:没有啊,10顆耶,難拿啊。劉家呈:這樣就明天晚上你再來啊。黃柏璁:還是我先拿幾顆,分批?劉家呈:好啊,可以、可以、可以。黃柏璁:慢慢給你。劉家呈:好啊好啊,分兩批也可以。黃柏璁:這樣喔好啦,這樣,我想,我用看看。劉家呈:都一樣的喔?黃柏璁:應該差不多啦,因為他是有些有拆箱的,有些沒有箱子的,就像昨天像我今天拿給你那個啊,沒有箱子的。劉家呈:你今天拿的是可以的啊。黃柏璁:嘿。有的、有的是整個箱子沒有拆的。我不知道..劉家呈:沒關係啦 。你看看。黃柏璁:就是不要拿生鏽的就好了咩。劉家呈:okok。黃柏璁:我拿幾個先、先給你,看幾個啊,好啊。劉家呈:好啊、好。 ⑦105年11月22日18時56分05秒,被告劉家呈與劉仲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喂,爸爸,那個王小增他很急要嗎?劉仲仁:欸,可以阿,差不多這幾天阿,還是下個禮拜,都 可以阿。劉家呈:下禮拜喔,好好,因為他說他要分2批給阿。劉仲仁:喔,那沒關係啦,不要拖太久啦。劉家呈:好好,這禮拜應該會給啦。 ⑧105年11月23日14時37分08秒被告劉仲仁與王興誠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仲仁:王兄,我敝姓劉阿。王興誠:我打給你、我打給你。...劉仲仁:我要向你報告一下,你上次跟我講那個「總成件(音)」那個 阿我現在剛好在一家工廠,啊有看到,就看到它,不是我現在目前看了7個,好像有7個還是8個,是這樣子喔,但是他是講我沒有賺你的錢 ,他說要1萬5,全新的,就這樣子,1萬5這樣子,我現在還沒答應他...我是有看到,我現在剛好在這家工廠,我現在在看,就是8個這樣子。王興誠:7個、8個是不是?劉仲仁:對現在目前看到的,但他還是有啦,他是說12個應該還是有啦,1萬5,反正我連1毛錢都沒賺你的錢,是因為上次跟你講,不好意思,就是這樣子。王興誠:你講話我信得過啦,信得過啦。劉仲仁:這是新的,上次翻修我就跟你講說,我就不拿了...但是我跟他講要12、13個,他說來找我看啦就這樣子,好不好?王興誠:先把這8個先弄過來嘛。劉仲仁:就我都沒有賺你1毛錢喔,但你也不要讓我賠錢,因為上次我比較不好意思,你講說你已經答應了。王興誠:不是,你現在讓我騎虎難下嘛。劉仲仁:對對,我這陣子一直在找我告訴你,這東西市面上有,我還找了1家,2萬塊,2萬塊不可能嘛,..你不可能答應的...這新的你應該知道 嘛,都2、3萬塊嘛,就這樣子。王興誠:這東西國外是有啦,問題是價錢我們怎麼受的了。劉仲仁:對對對,所以我不好意思,所以說 我一直在幫你找,因為我被他騙啦,我一去看他媽一看就知道,這都是翻修的是這樣子,這樣聽懂沒有,阿你說一定要,所以我一直在找、一直在找,結果有2家有,1家2萬塊,1家1萬5,就這樣... ⑨105年11月24日10時22分57秒被告劉家呈與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柏璁。黃柏璁:怎樣?劉家呈:今天還有嗎?黃柏璁:晚上再趕劉家呈:晚上喔,我想說現在來去。黃柏璁:我現在有點那個啊。劉家呈:喔...好啦好啦,這樣我。黃柏璁:他說明天啊...他說「今天」啊。劉家呈:今天喔?黃柏璁:嘿啊。劉家呈:好好… ⑩105年11月24日14時16分21秒被告劉家呈與許美峰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媽。..你去領個1萬塊。許美峰:幹麻?劉家呈:晚上我要用阿,嘿阿。... ⑪105年11月24日17時48分48秒、18時50分09秒被告張家維與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張家維:你在哪裡?黃柏璁:我在P庫啊 。張家維:你在忙嗎?黃柏璁:他們這邊快好了啦 等他們這邊結束啊,不然沒有辦法處理啊...張家維:你來了?黃柏璁:嘿,你好了嗎?張家維:我好了。你進來了嗎?要到了嗎?黃柏璁:我到2號庫了。 ⑫105年11月24日18時57分58秒被告劉家呈與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黃柏璁:我等一下出發,應該也是8 點到吧。劉家呈:你來喔?還是你們兩個?黃柏璁:我一個啊...我手機爛掉了 你趕快給我一支新手機就好了啊。劉家呈:你娘勒,好啦,我等一下看地方再跟你說啦,好不好?黃柏璁:好啦,你再跟我說,東西準備好了没啦。劉家呈:東西明天早上進去给你啦。黃柏璁:我明夭不在啦。劉家呈:這樣我給他啊...黃柏璁:你不是說今天要拿給我們..,劉家呈:靠杯,我現在就在工廠啊,我沒有回去拿啊...你那邊7顆嗎?黃柏璁:7個啦、7個啦。... ⑬105年11月24日14時16分21秒被告劉家呈與許美峰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媽。你等一下那個幫我準備好,我按喇叭,你拿出來給我。許美峰:蛤?劉家呈:那個啦,「1塊」啦。許美峰:喔,那個嗎?好啦... ⑭105年11月24日20時24分50秒被告劉家呈與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你在哪裡?黃柏璁:你到了嗎?劉家呈:我到了啊。黃柏璁:你有拿到、你有回去拿嗎?劉家呈:有啦,你在哪裡啦?黃柏璁:我在那個橋下來這邊啊。劉家呈:不是跟你說「老地方」?...啊你現在在哪裡啦,不然你現在過來啦,我 在 「老地方」。黃柏璁:好 好 好 ,我等下過去。 ⑮105年11月24日20時42分24秒,被告劉家呈與劉仲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爸爸,我等一下吃完東西,我幫你拿去蘆洲放。劉仲仁:好,我知道,你去放,還是我跟你一起去我看看。劉仲仁:都是一樣的啦,不用(看)啦,我吃一吃就拿去放... ⑯105年11月28日11時32分12秒,被告劉家呈與王紹宇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誒,小行。王紹宇:抱歉,我跟你確認一下喔,最後這 樣就是確定還是12個的1萬5嘛?劉家呈:12顆,然後一顆1萬5,沒錯,沒錯、沒錯。王紹宇:好,那我知道,好,沒問題,感謝、感謝。 | 通訊監察譯文(107偵32092卷二第50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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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5年11月2日14時50分57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嘿、柏璁。黃柏璁:處理好了。劉家呈:好,OK,你有把雙條碼撕起來嘛?黃柏璁:蛤 ?劉家呈:雙條碼撕起來嘛?黃柏璁:黑啦劉家呈:我知道我知道、瞭解瞭解。黃柏璁:小費?劉家呈:好啦好啦。黃柏璁:掰掰。 ②105年11月2日14時50分57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黃柏璁:你等一下有空嗎?劉家呈: 我等一下有事情。黃柏璁:你很機掰耶,要跟你拿就有事情。劉家呈:我知道啦,今天就熊熊有人约我...那不是都很小「貓」 (音同,意指體積不大)嗎?黃柏璁:哪有啦,我等一下先去看有多大再跟你講。...劉家呈:嘿阿,我明天早上順便拿給你。黃柏璁:機掰咧!你再跟我那個。劉家呈:我知道明天啦,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黃柏璁:我等一下先放在那。 | 通訊監察譯文(107偵32092卷二第532-5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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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5年12月26日17時39分15秒、19時38分52秒、20時00分15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張家維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喂。張家維:晚上有在嗎?劉家呈:晚上有。張家維:好啦 ,那過去喔。劉家呈:啊他有交代嗎?張家維:有。劉家呈:好好,那你差不多幾點?張家維:差不多那個時間吧。劉家呈:8點嗎?張家維:7、8點。劉家呈:好好好。...再10分鐘喔 ,那大仔你可能要再等我5分鐘,我現在回去了。張家維:好。劉家呈:有齊全嗎?張家維:有阿,到了再說。劉家呈:大仔你到啦,你要喝涼的嗎?張家維:好阿好阿。劉家呈:咖啡?張家維:隨便。 | 通訊監察譯文(107偵32092卷二第537-5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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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5年12月22日18時50分24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黃柏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黃柏璁:你在哪裡?劉家呈:沒啦,我在外面啦,我從南投才要回來而已。...我給你的,你有看到嗎?黃柏璁:蛤 ?劉家呈:你有看到嗎?黃柏璁:有啦 。...我說,你以後先不要傳給我。劉家呈:為什麼?黃柏璁:改天再跟你說啦。劉家呈:好啦 ,OK、OK。黃柏璁:那個要怎麼拿啦?劉家呈:明天,明天一早會進去。黃柏璁:沒辦法啦,明天沒人阿。劉家呈:你明天没上班喔?黃柏璁:不是,明天都沒人上班阿。劉家呈:這樣禮拜一啦、禮拜一啦。...黃柏璁:你看你老仔(指劉仲仁)有沒有辦法拿 啦...你先問一下啦,東西都在那個、嘿。劉家呈:好。他明天没上班嗎?黃柏璁:沒有。劉家呈:這樣你跟他說啦我去他家找他。黃柏璁:等一下等一下。(黃柏璁將電話交給張家 維)張家維:喂。劉家呈:喂。張家維:欸,你在哪裡?劉家呈:我在南投,哈哈哈。張家維:好、好,禮拜一好啦。劉家呈:沒阿,没關係我明天去你家阿。張家維:蛤?劉家呈:我明天去你家阿。張家維:我明天不在。劉家呈:我說你外面的家。板橋阿對阿,你家阿,可以嗎?張家維:這樣,我明天可能 會出去,沒關係啦,我禮拜一給你用過去啦。劉家呈:好拉,OK、OK、0K。 ②105年12月27日17時33分54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張家維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黃柏璁::大仔,今天有在嗎?劉家呈:今天喔,明天可以嗎。張家維:要明天喔?劉家呈:對,都有嗎?張家維:我是想說…基本上是有啦。劉家呈:是喔那我明天好嗎?張家維:好啦,那我今天就不過去。劉家呈:好 。 ③05年12月28日11時34分07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張家維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大仔,我現在在門口啦,那我是想說,你「傳(準備)」好了嗎?你茶泡好了嗎?張家維:有少許了。劉家呈:少許喔?張家維:不過我等一下我要跟、我要帶柏璁出去,還有人啦,我現在換衣服要出去了。劉家呈:不然我在外面等你就好了。張家維:不然你在公園那等我。劉家呈:公園喔?你說八德那個喔? | 通訊監察譯文(107偵32092卷二第544-547頁) |
| | ①106年1月9日18時9分00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張家維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張家維:你有「傳(準備)」好了嗎?劉家呈:蛤?張家維:你今天有空嗎?劉家呈:你差不多幾 點?一樣嗎?張家維:現在過去。劉家呈:現在要過來,恩 ,差不多我差不多八點左右我會到,因為我現在還在三 重。...張家維:還是要明天?劉家呈:明天你有空嗎?張家維:好阿,不然喬明天好了。劉家呈:明天… 明天,欸 ,我明天,白天可以嗎?有辦法嗎?我明天一早我會進去 ,我可以中午在那沒關係。張家維:好啦,好啦。劉家呈:好嗎?張家維:好啦、好啦,這樣,你明天「傳(準備)」過來。 ②106年1月11日18時6分56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張家維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嘿,我現在,我剛剛在工廠,抱歉、抱歉。張家維:那你今天有在嗎?劉家呈:今 天喔,幹耶,我現在在趕工作耶,你、你都準備好了嗎? 。張家維:對阿,你那天說要來也沒來。劉家呈:有阿、有阿,我有去阿,我打你電話都打不通。張家維:靠夭,你不會打給「別人」(指黃柏璁)。劉家呈:沒有阿,另外一個,他說叫我不要打給他阿。張家維:靠天,你不會打line喔 。劉家呈:我line和你的手機都打不通,可能那邊收訊不好吧,因為那時候我在裡面阿。張家維:可能那個時候 在吃飯,吃飯,他們那餐廳。劉家呈:對阿,我差不多11點 多啦,我11點多打給你啦,12點左右啦。張家維:現在,因為那些不能再放了啦,再放要臭酸去了啦。劉家呈:臭酸…你差不多幾點會到?張家維:我現在衣服換一換要出門了啦。.... | 通訊監察譯文(107偵32092卷二第0000-000頁) |
| | ①106年3月1日15時54分55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張家維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大仔。今天或是明天有菜嗎?張家維:沒有捏,最近沒辦法。劉家呈:最近沒辦法喔,就是你上次說的那個?張家維:黑阿樣阿。劉家呈:這樣我了解,掰掰。 ②106年3月7日10時58分17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張家維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大仔,我現在在seven這裡 。張家維:那等一下在上面等’我等一下馬上上去給你。劉家呈:你今天0K喔 ,好阿。張家維:我等一下直接上去。劉家呈:好,那我在seven...張家維:你還要下來嗎?劉家呈:沒沒沒沒我沒要進去了。... | 通訊監察譯文(107偵32092卷二第563-566頁) |
| | ①106年3月16日15時55分10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張家維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大仔,到時候有你提早跟我說,我要「傳(準備)」一下。張家維:好啦。劉家呈:你 看,若是明天要來你就今天跟我講這樣。 ②106年3月21日13時57分41秒、13時59分25秒,被告劉家呈與被告劉仲仁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0:58)那 個誰 、那個今天晚上要來的朋友(應指張家維、黃柏璁),他剛剛打給我啦,他說他要繳保險甚麼有的沒有的。劉仲仁:好啦好啦,我知道啦,就看款阿(台音,見機行事)就 對了。劉家呈:我知道,我有跟他講,可是他說,就是那個都會有,只是說看能不能多一點。劉仲仁:好啦好啦劉家呈:嗯嗯。...你要叫媽媽先領阿,叫媽媽先準備阿 不然怎麼辦?劉仲仁:好啦好啦。劉家呈:那要準備多少? 「3」 喔 ? ③106年3月21日14時0分36秒,被告劉家呈與許美峰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劉家呈:媽媽,你先去領3啦,3塊。許美峰:厚,是又要幹麻啦!劉家呈:爸爸知道啦許美峰:嗯。劉家呈:你就現金先留著,3萬塊。 ④106年3月21日14時44分9秒,被告劉仲仁與許美峰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為:許美峰:喂,弟弟說叫我領3萬塊,你知道吧?劉仲仁:嘿啦嘿啦,那我知道,那到時我再看看。好啦好啦。 | 通訊監察譯文(107偵32092卷二第571-574頁) |
附表七(事實欄伍之竊取公有物品價格與賄款金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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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元兌換新臺幣匯率計算以事實欄伍、二之行為時點105年11月間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匯率新臺幣31.84元計算,責美元1025元=新臺幣32,636元 | | | | | |
附表八(事實欄參部分之共同正犯及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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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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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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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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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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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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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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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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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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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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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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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不為投標、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附表九(事實欄肆部分之共同正犯及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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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 | |
| | | | | |
| | | 刑法第216條、第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 | | 刑法第216條、第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 |
附表十(事實欄伍部分之共同正犯及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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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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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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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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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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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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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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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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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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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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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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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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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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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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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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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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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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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 |
| | | | | |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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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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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 |
附表十一(事實欄參之相關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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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基廠「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案號:GR05013P013P01) | | |
| | 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5057P017) | 蓮聖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 |
| | 汽基廠「修理包- 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5068P010 ) | | |
| | A案:汽基廠「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採購案(案號:GR05053P014 ) | | |
| | B案:汽基廠「雨刷水箱等16項」採購案(案號:GR05061P012) | | |
| | A案:汽基廠「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採購案(案號:GR05051P034 ) | A案:0元 B、C案:15萬2,500元 (12萬2000+3萬500) D案:16萬6,250元 (13萬3000+3萬3250) E案:28萬5000元 (22萬8000+5萬7000) 共60萬3,750元
| B、C案:1萬4,000元 D案:2萬1,000元 E案:5萬2000元 共8萬7,000元 |
| | B案:汽基廠「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案號:GR05059P025 ) | | |
| | C案:汽基廠「座椅座墊等40項」採購案(案號:GR05039P033) | | |
| | D案:汽基廠「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案號:GR05055P030) | | |
| | E案:汽基廠「噴嘴等38項」採購案(案號:GR05063P031 ) | | |
| | A案:汽基廠「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5065P019) | A案:蓮聖公司得標,故標案相關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B案:3萬3000元
| A案:2萬5000元 B案:3萬5000元 共:6萬元
|
| | B案:汽基廠「空氣濾( 內) 等13項」採購案(案號:GR05090P064) | | |
| | A案:汽基廠「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採購案(案號:GR05050P029 ) | A案:12萬5,000元 B案:7萬5,000元 D案:4萬元 F案:10萬元 G案:5萬元 (4萬+1萬) 共39萬元 C案、E案:蓮聖公司得標,故標案相關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 A案:2萬2,000元 B案:1萬2,000元 C案:9,000元 G案:1萬2,000元 共5萬5000元 |
| | B案:汽基廠「凸輪軸等44項」採購案(案號:GR05060P018 ) | | |
| | C案:汽基廠「固定護套等31項」採購案(案號:GR05054P035) | | |
| | D案:汽基廠「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採購案(案號:GR05062P036 ) | | |
| | E案:汽基廠「左邊門總成等39項」(品項1-左邊門總成)採購案(案號:GR05058P022 ) | | |
| | F案:汽基廠「左邊門總成等39項」( 品項2-車身蓬桿固定座等38項)採購案(案號:GR05058P022) | | |
| | G案:汽基廠「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採購案(案號:GR05098P075) | | |
| | 汽基廠「空氣濾清器1 項」採購案(案號:GR05099P066) | | |
| | 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34項」採購案(案號:GR 05096P065) | 蓮聖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 |
| | 汽基廠「引擎汽門頂桿總成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6053P025) | | |
| | A案:汽基廠「啟動馬達電樞等3 項」採購案(案號:GR06021P026 ) | 26萬2,000元 (20萬6000+5萬6000) | |
| | B案:汽基廠「接頭總成等9 項」採購案(案號:GR06041P027) | | |
| | A案:汽基廠「右邊門總成等12項【第2 組:輪胎壓圈( 3-12項) 】」採購案(案號:GR06040P029 ) | A案:8萬5,000元 B案: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 |
| | B案:汽基廠「頂塞護套零件包等15項」採購案(案號:GR06042P030 ) | | |
| | 汽基廠「變速箱機油心子等16項」採購案(案號:GR06043P031) | | |
| | A案:汽基廠「調節器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6039P037) | A案、C案:47萬7,500元 B案:13萬元 D案:9萬3,750元 共70萬1250元
E案: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 A案、C案:8萬9,000元 B案:3萬6,000元 D案:1 萬3,000元 E案:1 萬5,000元 共153000元 |
| | B案:汽基廠「起動馬達驅動齒等17項」採購案(案號:GR06046P038) | | |
| | C案:汽基廠「後蓋電子包等6項」採購案(案號R06020P035) | | |
| | D案:汽基廠「防護控制箱繼電器等17項」採購案(案號GR06048P039 ) | | |
| | E案:汽基廠「機油濾清器心子等3 項」採購案(案號:GR06055P040 ) | | |
| | A案:汽基廠「中心軸承等5 項」採購案(案號GR06044P041) | A案:1萬5,000元 B案: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 |
| | B案:汽基廠「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號:GR06047P042) | | |
| | A案:汽基廠「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案號:GR06045P028 ) | A案: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B案:3萬2,500元
| A案:1萬元 B案:1萬3,000元 共2萬3000元 |
| | B案:汽基廠「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案號:GR06050P033) | | |
| | 汽基廠「雨刷機馬達等13項」採購案(案號:GR06049P032 ) | 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 |
| | 汽基廠「油底殼等6 項」採購案(案號:GR06052P043) | | |
| | 汽基廠「M936水箱焊補維修等4項」採購案(案號GR06096P059) | 永裕進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 |
| | A 案:汽基廠「濾清器芯子等8項」採購案(案號:GR06070P061) | A案: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E案:1萬6,500元
| |
| | E案:汽基廠「六角自鎖螺帽等23項」採購案(案號:GR06074P063 ) | | |
| | F案:汽基廠「無油帆布等44項」採購案(案號:GR06091P069) | | |
| | B案:汽基廠「非金屬套圈等18項」採購案(案號:GR06076P066) | B案:1萬3,700元 C案:10萬5,000元 D案:1萬3,750元 共13萬2450元
| B案:2,000元 C案:1萬2,000元 D案:2,000元 共1萬6000元 |
| | C案:汽基廠「左防濺板等37項」採購案(案號:GR06077P071) | | |
| | D案:汽基廠「翼子板等30項」採購案(案號:GR06075P065) | | |
| | A案:汽基廠「引擎托架等23項」採購案(案號:GR06079P076) | A案、B案:金榮祥公司得標,故標案利潤之犯罪所得歸於該法人名下。 C案:2萬5,250元 D案:2萬750元 E案:1萬1,500元 F案:1萬6,500元 共7萬4000元
| A案:6,000元 B案:2,000元C案:4,000元 D案:3,000元 E案:2,000元 F案:3,000元 共2萬元 |
| | B案:汽基廠「加熱器外殼等34項」採購案(案號:GR06084P079 ) | | |
| | C案:汽基廠「線圈總成等22項」採購案(案號:GR06081P077) | | |
| | D案:汽基廠「減震架等25項」採購案(案號:GR06083P078) | | |
| | E案:汽基廠「前掛環等24項」採購案(案號:GR06078P080) | | |
| | F案:汽基廠「控制鋼纜等25項」採購案(案號:GR06082P0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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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二(事實欄肆之相關犯罪所得)
附表十三(事實欄伍之相關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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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後鋼板內墊片10個(118X10=1180元) 墊圈10個(28X10=28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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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變價部分:19萬3,390元 2.原物部分:燃料噴射幫浦12個(堪品)、變速箱零件包12個、連結連桿10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