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陳瓊曆
陳連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亭韶律師
侯水深律師
被 告 何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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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國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基盟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沈 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