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炫達
被 告 客利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