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育萱
送達代收人 曾凡御
被 告 翁光輝
威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木
上列被告翁光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