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曹芯維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曹芯瑜
顏語萱
盧明芬
被 告 王文成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周華江
被 告 瑞成物流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夏文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