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雲
選任辯護人 張維軒律師
賴其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0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清雲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含有「Tadalafil」之Cialis壯陽藥壹盒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清雲本應注意含有「Tadalafil」之藥品,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即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指之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前某日,以網際網路連結至不詳臉書社團,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向不詳賣家購買含有「Tadalafil」成分之Cialis壯陽藥1盒(下稱本案禁藥),並委由不知情之汎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所屬人員私運夾藏快遞貨物1批(併袋號碼為:0Q2VR187,主提單號碼為:000-00000000號),以航空貨運快遞方式,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本案禁藥,欲送至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御成門市由黃清雲收受。嗣於110年11月3日為臺北關人員查獲,並扣得本案禁藥,嗣將本案禁藥送鑑定後,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黃清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通聯調閱查詢單、私運夾藏未申報單、系爭禁藥外包裝及外觀照片、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5日北台禮字第22062號函附藥品包裝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Cialis犀利士官方網站線上購買查詢畫面。
三、論罪科刑:
㈠按「禁藥」係指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
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而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輸入本案禁藥,未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輸入許可,依上說明,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㈢爰審酌被告應注意所輸入之物品是否具禁藥成分,竟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輸入含有含有「Tadalafil」之壯陽藥,有害我國藥品衛生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註記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且犯後坦承犯行,信其經此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
,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避免被告因獲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
並使被告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
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且被告如未遵循本院諭知之上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 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本案禁藥,經鑑定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雖非屬違禁物,然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又依卷內資料,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葉國璽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