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豐榮(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豐榮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起係良華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斯時營業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號,嗣107年12月3日經新北市准予登記遷址變更登記於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良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107年10月26日起至108年6月間,明知良華公司並無實際自如附表一所示尚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尚辰公司)等營業人進貨,及銷貨與如附表二所示森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騰公司)等營業人之事實,竟接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如附表所示張數之不實統一發票,如附表所示銷售額、稅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由其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良華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如附表所示張數之不實統一發票,如附表所示銷售額、稅額,交付與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持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附表二之營業人持其中不實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如附表所示銷售額),發生逃漏營業稅如附表所示之結果,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鍾豐榮因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於民國111年12月2日繫屬本院,有該署111年12月2日新北檢增公111偵2276字第1119135296號函上之本院收狀章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1年12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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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註:鍾豐榮應自107年10月26日至108年6月止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負責,卷內未有各進項憑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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