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82號
原 告 國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振茂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李明潔律師
被 告 陳柏志
上列被告陳柏志因侵占案件(111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經原告國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