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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支付「光華金屬-五穀粉鐵罐尾款」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55,00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與廠商確認,此筆交易並不存在;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光華-大金OEM鐵罐尾款70%」,惟「光華-大金OEM鐵罐貨款」實係於107年1月24日、108年2月1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完成,並經廠商確認無訛。 | |
| | 以支付「于源-吊掛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0,03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繳款收據等憑證卻付之闕如;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員工「莊博鈞薪資-10802」而取款,然查,莊博鈞業於108年2月11日離職,且斯時亦已結清全部薪資,大金公司對莊博鈞早無任何給付義務存在。 | |
| | 以支付「新義發報關、海運費、卡車吊櫃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0,03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與廠商確認,此筆交易並不存在;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員工「莊博鈞薪資-10803」而取款,然查,莊博鈞業於108年2月11日離職,且斯時亦已結清全部薪資,大金公司對莊博鈞早無任何給付義務存在。 | |
| | 以支付「輝豪-貼紙印刷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1,23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繳款收據等憑證卻付之闕如;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Porsche(ATE-0000)-000年牌照稅」,然查此筆汽車牌照稅實係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08年6月13日,逕以營業稅退稅額抵繳方式繳納完成。 | |
| | 以支付「簡豪志(按:即星皇)貨款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60,64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該廠商卻表示並未於該日收到該筆貨款,且查該筆貨款正確價額實為826,937元,於108年8月7日支付完畢,並經廠商確認無訛;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百鄴-大金OEM五穀粉內容物50%貨款(521,220*50%)尾款」,惟該筆貨款(含頭款50%、尾款50%)早已於107年1月29日、107年6月14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完畢。 | |
| | 以支付「星皇貨款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9,406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該廠商卻表示並未於該日收到該筆貨款,且查該筆貨款正確價額實為26,129元,於108年11月21日,經廠商催款後方由大金公司其他職員連同「S-0000000」貨款一併支付完成,並經廠商確認無訛;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Alex董事長交際費」,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交際費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S-0000000于源貨櫃運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4,60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卻於108年12月17日表明未收到此筆款項,向大金公司催款,公司其他職員方於108年12月30日,連同編號8之倉租費(共計26,707元),以匯款方式繳付完成(含30元匯費)。 | |
| | 以支付「S-0000000商港服務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8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大金公司於109年2月4日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後,方發現該筆服務費實未繳納,故由交通部港航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大金公司遂另連同滯納金(103元)、及執行必要費用(6元),於109年2月4日補繳完成。 | |
| | 以代支付「黃志偉工資(新竹)」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0,781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黃志偉實為殖產公司員工,大金公司並無對其給付工資之義務與可能;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員工「108年房屋稅(大金30,588,CBD41,388,車位8,805)」而取款,然大金公司卻仍於109年2月22日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催繳通知,斯時方發現此筆稅款並未繳納,大金公司遂另連同滯納金(大金4,588元、CBD6,208元、車位1,320元)、及執行必要費用(大金6元、CBD6元),於109年2月4日補繳完成。 | |
| | 以支付「新義發報關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7,59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卻於109年1月9日表明其實未收到該筆款項;大金公司遂另於109年1月20日補繳17,593元報關費用予廠商。 | |
| | 以支付「于源拖吊費、卡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4,869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繳款收據等憑證卻付之闕如;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Alex董事長交際費、停車費、餐費」,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交際費等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108ATE-3519燃料稅」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18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大金公司卻仍於108年11月28日收受催繳通知,斯時方發現此筆稅款並未繳納,大金公司遂另於108年12月5日補繳完成。 | |
| | 以支付「好好物流-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559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卻仍陸續對大金公司為四次催繳通知,大金公司遂於108年12月30日,以匯款方式繳付完成(含30元匯費)。 | |
| | 以支付「萬泰國際物流-貼麥、貼外箱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5,68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業務卻於109年2月19日以電子郵件通知未收到此筆款項,該筆款項為該業務先自行代墊付(期間內該業務曾多次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繫催繳,被告皆以公司章遺失,拖欠付款,業務不得已下先代為墊付),後並由大金公司於109年3月20日以匯款方式全額補繳予該業務。 | |
| | 支付「Alex董事長加油、停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9,17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故董事長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泰源S-0000000丞俐」貨款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0,86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與廠商確認,此筆交易並不存在;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升誠貨款-S-0000000暉譔」,惟該筆貨款實係於107年10月2日方以匯款方式,連同「升誠貨款-S-0000000暉譔」貨款75,384元,一併給付完成(含30元匯費,共計146,274元),廠商亦表明係於該日方收到款項。 | |
| | 以支付「泰源S-0000000正勤」貨款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5,38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與廠商確認,此筆交易並不存在;又被告所填載之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是為支付「升誠貨款-S-0000000暉譔貨款」,惟該筆貨款實係公司於107年10月2日方以匯款方式,連同「升誠貨款-S-0000000暉譔」貨款70,860元,一併給付完成(含30元匯費,共計146,274元),廠商亦表明係於該日方收到款項。 | |
| | 以支付「ETC過路費、衛生紙、油資、出口機械使用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28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中關於「ETC過路費、衛生紙、出口機械使用費(共2,944元)」之憑證卻均付之闕如;又油資部分雖有提供憑證,惟因大金公司本不供油資,故被告自亦無權自公司帳戶提領油資(168元)。 | |
| | 以支付「狀元-辣椒大王貨款S-0000000(韓國泰盛)」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52,65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廠商卻仍表示並未收到貨款,大金公司遂於109年3月20日,以匯款方式繳付完成。 | |
| | 以支付「正元報關S-0000000ETTASON、S-0000000泰盛、S-0000000Siem」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7,73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莉莉花苑-盆花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莉莉花苑-盆花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5,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106年9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07年9月18日) | 以支付「澎湖富勝貨款」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9,36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美灣運費S-0000000泰盛」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12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于源S-0000000運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4,2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大金106年度地價稅」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1,792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然大金公司卻仍於106年12月13日收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退稅抵繳證明書,其上載明38,495元之稅款,係以應退稅額抵繳,大金公司仍積欠剩餘之33,297元稅款。 | |
| | 以支付「于源貨櫃費S-0000000Ettas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5,13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S-0000000Ettas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9,47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輝豪S-0000000、S-0000000貼紙印製」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2,21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S-0000000泰盛蝦醬、S-0000000Siem」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77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于源貨櫃費S-0000000Ettas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5,86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Alex董事長加油、停車費、餐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9,751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Alex董事長停車費、餐費、悠遊卡儲值、汽車保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1,24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Alex董事長停車費、餐費、悠遊卡儲值、汽車保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7,41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Alex董事長停車費、餐費、悠遊卡儲值、汽車保養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5,625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美灣空運費S-0000000韓國泰盛」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7,655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明陽紙器-牛皮紙袋」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2,36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4,18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莉莉花苑-盆花費(2)」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4,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華美-EMS快遞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6,166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S-0000000 Etta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9,63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泰源貨款S-0000000迪虹」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1,75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正元報關費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5,957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升誠貨款-暉饌S-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53,38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且廠商係於107年6月26日方收受貨款。 | |
| | 以支付「輝豪-貼紙印製S-0000000 Ettason」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9,95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莉莉-盆花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董事長交際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63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萬泰物流-寄張姐舟山家五穀粉禮盒、干貝費運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04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富勝-干貝醬貨款B-0000000」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4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富勝-蝦醬一箱12瓶」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6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董事長停車費、加油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27,52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輝豪-印製貼紙費S-0000000 ETTA」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502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提出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董事長停車費、加油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759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 | 以支付「大金健保費(8)107年」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0,834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經查,健保局並無108年2月1日之繳款紀錄,依健保局所開立之收據顯示,此筆健保費實係於108年6月12日方由大金公司另以轉帳方式繳納完成。 | |
| | 以支付「國富浩華-稅務諮詢」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6,00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會計師並未收到此筆款項之憑證、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亦確認該日並無收到此筆款項,實則,此筆款項係由公司其他職員於108年10月22日,以匯款方式繳付完成。 | |
| | 以支付「雜項費用」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6,911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其取款憑條(傳票)上雖又載明為「董事長交際費」,惟收據上顯示項目仍皆為雜項支出。且其中454元顯示為「油資」,此項目大金公司本即不提供,另407元之「藥品、保健盒」,以及60元之「岩鹽、泡麵」等,亦為被告私人物品。 | |
| | 以支付「商港服務費、快遞費、油費、雜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2,17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中兩項分別為4,890元、2,280元之「手機配件」費用,並無提供相關憑證。 | |
| | 以支付「餐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31,918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說明餐敘事由,亦未提供相關憑證,以證此確屬公費支出。 | |
| | 以支付「大金雜項費用」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8,26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中151元為公司本不提供之「油資」。 | |
| | 以支付「大金雜項支出」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7,910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中有三項分別為公司供應之684元、630元之「餐飲」費用,以及54元之「油資」。 | |
| | 以支付「餐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1,611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其並未說明餐敘事由,亦未提供相關憑證。 | |
| | 支付「董事長加油費」為由,自大金公司帳戶提領1,863元現金,並記錄於大金公司帳戶存摺上,惟事實上,董事長因長年在海外,其零用金等費用過往皆係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董事長帳戶,而董事長之帳戶存摺上卻無此筆匯款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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