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康志瑋
被 告 李竟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 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