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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NAM(中文姓名:陳文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8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VAN NAM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TRAN VAN NAM因不滿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對其收容之處置,即徒手毀損該所內之浴室拉門,造成該機關財物上之損失,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內政部移民署所受之財產損失,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然未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具狀請求給予宣告緩刑,然查被告前於民國110年6月15日因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400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不符宣告緩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洪郁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8575號
  被   告 TRAN VAN NAM(越南籍) 
            男 25歲(民國85【西元1996】
                 年3月16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000號、桃園市○○區                           ○○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VAN NAM(中文姓名:陳文南)前因違法居留於我國,經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詎TRAN VAN NAM因故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10年7月11日晚間8時10分許,在上開收容所4樓第二隔離室內,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破壞該隔離室內之浴室拉門(價值新臺幣【下同】7,875元),致該拉門損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上開收容所。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TRAN VAN NAM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潘奇威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現場監視錄影器、被告破壞上開拉門後之蒐證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四)恆義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54條毀損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又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138條罪嫌。惟按刑法第138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以該物品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限,是若該物品與公務員之職務無關,僅供日常使用之物品,縱予損壞,亦難繩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著有87年台非字第18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毀壞者為隔離室內附設浴廁之拉門,係作為受收容人日常使用之物品,與公務員職務上之行使無直接關係,自難認係公務員執行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此部分尚難認其涉有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犯罪事實,屬於同一事實之不同法律評價,本應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洪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