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B女 (姓名、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甲 ○○○ ○○ (中文名:梅卿勤)
鴻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大煒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