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43號
自 訴 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自訴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李櫂宇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李櫂宇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