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36號
原 告 一六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容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被 告 蔡寶儀
劉語霖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60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蔡寶儀有背信犯行,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被告蔡寶儀在刑事案件中辯稱其是無罪。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寶儀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另一共同被告劉語霖自亦無需負任何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責任,爰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