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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47號
原      告  一六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容
被      告  楊豐名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㈡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並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影本各1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