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原 告 王俊生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貳行應補充記載「訴訟代理人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王俊生起訴時委任彭韻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份在卷可憑,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漏載「訴訟代理人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惟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爰依職權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