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41號
原 告 滾牛文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仁凱
被 告 顏一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滾牛文創有限公司對被告顏一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侵占犯罪之刑事訴訟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在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刑事科查無」戳章、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經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