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連書儀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連黃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林柑宏
坤洋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照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柑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