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吳宜真
被 告 袁禎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袁禎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吳宜真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卷民國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