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吳張美女(兼吳老義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被 告 王聖惟
王永隆
張玉華
上列被告王聖惟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聖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及原告認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