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黃勝進
訴訟代理人 鄭遠翔律師
被 告 黃柏誠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柏誠被訴涉犯過失致死等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黃勝進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自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