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6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