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燕珩 年籍詳卷
被 告 楊豐維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鄭宇傑
劉子毓
陳韋光
林奇峰
趙彥豪
林楠庭
陳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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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哲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68號妨害秘密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