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沈峻誌
訴訟代理人 曾雅雯
沈政良
被 告 余建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5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