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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88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含彈匣壹個)及子彈共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849號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之仿GLOCK廠43型非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1個)及子彈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於民國112年5月1日某時許,經民眾通報,在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下橋處中和段往雙和醫院方向旁之灌木叢內發現型號克拉克非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1個)及子彈共4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年9月4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26342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與現場照片在卷可查。又扣案之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43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子彈共4顆,其中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63791號鑑定書存卷可考,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品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又經警方採集DNA檢測,未檢出足資比對結果,復經調閱現場監視器,亦未發覺相關可疑人士,聲請人乃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之行為及行為人均屬不明,予以簽結。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違禁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扣案經鑑驗試射之制式子彈1顆及非制式子彈1顆,已因鑑驗試射而不再具有殺傷力,非屬違禁物,從而亦非屬應沒收之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