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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2、323、32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吸食器2組、殘渣袋5個、電子磅秤2臺、夾鏈袋25個、吸管勺子1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有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2、323、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分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44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31公克)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安非他命殘渣袋5個、電子磅秤2臺、夾鏈袋25個、吸管勺子1支、鏟管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違禁物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2、323、32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33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22號卷第22至23、26、27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3261號卷第79頁、毒偵字第5153號卷第14頁;鑑定書卷頁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分裝勺1支,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885號第19頁;鑑定書卷頁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聲請意旨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誤會。至分別包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吸食器2組、殘渣袋5個、電子磅秤2臺、夾鏈袋25個及吸管勺子1支,均為被告所有並分別供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3261號卷第9至11頁、117至118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鑑定書
案號
1
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3444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1日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4843號卷第15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4843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1959公克、驗餘淨重0.1931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5153號卷第38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5153號
3
分裝勺1支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字第885號卷第50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8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