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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美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簽結,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簽結,此有上開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34公克,純度39.21%,純質淨重0.5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100號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09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5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83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