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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宏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5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奇雞連連Gobblet Gobblers」商標圖樣之桌上型遊戲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宏任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奇雞連連Gobblet Gobblers」商標圖樣之桌上型遊戲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蘇宏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參。又本件被告在網路上販售而為警查扣之「奇雞連連Gobblet Gobblers」商標圖樣之桌上型遊戲1件,確屬侵害告訴人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之仿冒物品乙節,有蝦皮購物網站截圖、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扣案物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登人基本資料、全家包裹寄件人相關資料等件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