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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丁基


            陳惠媛


            杜子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丁基、陳惠媛、杜子修三人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三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附表「證據與出處」欄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證據與出處
1
仿冒新普利品牌蜂王乳夜酵素EX錠357顆
新普利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9月
29日仿冒品鑑定報告(見偵卷第38-41頁)。

2
仿冒新普利品牌蜂王乳夜酵素EX錠外裝盒1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