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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5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1、22行「史丹頓」均更正為「史單頓」;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德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民國111年10月28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43431號函暨交易明細、告訴人楊恭宜提出之魔塊遊戲有限公司遊戲帳號持有證明、會員基本資料、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出售證明、告訴人黃璽蓁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至檢察官雖於起訴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前科等情,惟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具體指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以外之證明之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而為補充性調查,是不予加重其刑。惟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或素行資料,仍屬法院於量刑時審酌之事項,併此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且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以如起訴書所載方式向告訴人楊恭宜、黃璽蓁施以詐術,藉此獲取財物或不法利益,致告訴人2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然迄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自陳目前從事賣海鮮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需扶養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所詐得之價值5,000元之遊戲幣,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楊恭宜,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穎提起公訴,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7506號
  被   告 劉德正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
                          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德正明知其並無線上遊戲虛擬寶物、遊戲幣、遊戲帳號等商品可資出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8日11時許至15時7分許間不詳時點,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7樓住處內,操作電腦、手機等設備,登入「王國Kingdom」Line群組、「天堂W買賣交流群全伺服器」,分別閱覽到楊恭宜在「王國Kingdom」Line群組中欲出售「王國戰爭餘燼」之遊戲錢幣(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黃璽蓁在「天堂W買賣交流群全伺服器」表示欲購買「天堂W」遊戲虛擬貨幣(鑽石),因此使用LINE暱稱「謝維哲(Loner)」向楊恭宜佯稱有意想購買「王國戰爭餘燼」之遊戲錢幣、向黃璽蓁佯稱欲出售「天堂W」遊戲虛擬貨幣(鑽石),致雙方均陷於錯誤,黃璽蓁因而以其於8591寶物交易網站之會員編碼(0000000),依劉德正指示匯款5,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8591寶物交易網站交易玉山帳戶(帳號詳卷,本案帳戶為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方支付活期帳戶,黃璽蓁匯款匯入楊恭宜8591寶物交易網站會員編碼(322282)後業經圈存),楊恭宜確認款項入帳後,即於同日15時7分許在其新北市中和區(地址詳卷)居所,以其暱稱為「奶姬妹」之會員帳戶,透過遊戲平台將「王國戰爭餘燼」之37500遊戲錢幣轉讓至劉德正所指定之會員帳戶「史丹頓」(交易方式係:會員「史丹頓」先刊登+0「競速之槍」,再由「奶姬妹」以37500鑽遊戲幣購買,達到轉讓37500遊戲幣之目的),劉德正即以此方式詐得前揭等值虛擬遊戲幣之財產上利益。
二、案經楊恭宜、黃璽蓁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時之陳述
坦承LINE暱稱「謝維哲」係被告所使用之LINE暱稱,並有為上開犯行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恭宜、黃璽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⑵告訴人楊恭宜、黃璽蓁與LINE暱稱「謝維哲」之人對話紀錄1份
證明渠等與LINE暱稱「謝維哲」之人接洽後,均遭被告以上開詐術欺騙,告訴人楊恭宜因而透過遊戲平台將「王國戰爭餘燼」之遊戲錢幣轉讓至被告所指定之會員帳戶;告訴人黃璽蓁依指示透過其8591寶物交易網站會員編號(0000000)匯款5,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8591寶物交易網站交易帳戶之事實。
3
被告父親即證人劉元有之警詢陳述
證明IP位置61.58.84.218為其所申設,被告有登入上開IP位置玩網路遊戲之事實。
4
⑴台灣魔塊遊戲有限公司111年2月2日魔字第220222002號函文檢附「奶姬妹」交易對象「史丹頓」登錄IP位置紀錄1份
⑵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附件1份
證明「史丹頓」所使用之IP位置為「61.58.84.218」,上開IP位置即位於被告戶籍地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58號駁回抗告確定,於108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110年12月26日,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另被告犯罪所得係價值5,000元之遊戲錢幣,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