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75號
原 告 陳凱宏
被 告 郭州耀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吳思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956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2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