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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定裕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曾宥鈞律師
            郭光煌律師
被      告  黃連順



選任辯護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257號、112年度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翁定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黃連順無罪。
    事  實
一、翁定裕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下稱永福派出所)警員,於民國111年9月20日20時57分許身著便衣至新北市三重區後竹圍街175巷32弄執行追查通緝犯勤務,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翁定裕誤認自前開巷弄9號址大門走出之黃連順為通緝犯「李金水」而欲進行查捕時,因翁定裕未著警察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於翁定裕以左手搭在黃連順右肩,再以雙手搭住黃連順雙肩、推黃連順等動作後,黃連順未能確知翁定裕為警察,遂與翁定裕發生拉扯,過程中翁定裕、黃連順並因而傾跌至停放在上址巷弄之機車列,待支援之另名員警江振豪到場而與翁定裕共同壓制黃連順在地後,翁定裕明知黃連順已為其與江振豪壓制而無反抗能力,仍藉斯時其執行追捕逃犯勤務之職務上權力及機會,竟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徒手接續攻擊黃連順之臉部、身體,再以辣椒水噴灑黃連順眼睛,致黃連順受有頭部鈍傷合併擦挫傷、胸口挫傷、右眼瞼下2公分撕裂傷等傷害,期間翁定裕並以台語「幹你娘、幹你娘、殺小」等語辱罵黃連順,而足以貶損黃連順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
 ㈡嗣翁定裕以查證黃連順身分為由,將黃連順帶回永福派出所後,欲將黃連順帶至廁所沖洗眼睛,翁定裕明知黃連順已表達不願由翁定裕帶其至廁所,翁定裕竟再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另基於強制之犯意,於同日21時13分許,徒手強力拉扯黃連順已上銬之手銬、拖拉黃連順,而以此強暴方式欲將黃連順帶至廁所,而妨害黃連順行使權利。
二、案經黃連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本案以下所引各項證據,均未據檢察官、被告翁定裕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爰不就證據能力部分再予贅述。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翁定裕固坦承當日其認錯告訴人黃連順為另案通緝犯李金水,其有用徒手揮擊黃連順臉部及身體,亦有噴灑辣椒水、用身體壓制黃連順,黃連順受有前開傷勢我沒有意見,將黃連順帶回永福派出所後有按著黃連順手銬到廁所,要黃連順去沖洗眼睛,惟矢口否認有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傷害、公然侮辱、強制等犯行,辯稱我並沒有故意要傷害及侮辱黃連順,當時情緒激動,有沒有用「幹你娘、三小」辱罵黃連順我不記得,黃連順被壓制在地上後,我認為黃連順隨時都會起來反撲所以才使用辣椒水,將黃連順帶回派出所後,我要帶黃連順去沖洗眼睛,我沒有印象黃連順當時有無表達他不要等詞;辯護人則為被告翁定裕辯護以:黃連順所受傷害是黃連順跨坐在被告翁定裕身上扭打,及遭警方壓制上銬時所造成,並非起訴書所載原因,是翁定裕否認傷害犯行,又翁定裕是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提供黃連順必要救助,並無任何強制行為等詞。經查:
 ㈠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翁定裕為永福派出所警員,於前開時間、地點身著便衣執行追查通緝犯勤務,被告翁定裕因誤認告訴人黃連順為其要查捕之通緝犯「李金水」,於支援之另名員警江振豪到場並共同壓制告訴人黃連順在地後,被告翁定裕有以前開方式傷害告訴人,並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勢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連順於本院審理時指證在卷(見本院易字卷〈下稱本院卷〉第181至196頁),且有告訴人黃連順提出之111年9月20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傷勢照片共1份附卷可憑(見偵45257卷〈下稱偵卷〉第39頁、他卷第11至39頁),並經本院勘驗卷附如附表一所示錄影及擷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8至112、120至123頁),亦經被告翁定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是就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連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翁定裕倒在機車堆時,我跨坐在翁定裕身上,當時翁定裕沒有攻擊我,是江振豪到場後,江振豪從後面將我拉過去,翁定裕與江振豪共同壓制我在地後,翁定裕才以徒手毆打我,翁定裕是攻擊我的頭部跟軀幹,我就是一直被毆打等詞(見本院卷第184至185、193至195頁),觀諸附表一勘驗筆錄所示案發過程,被告翁定裕確實係在江振豪到場,並壓制告訴人黃連順後,方有揮擊告訴人黃連順之情,更於其餘員警到場協助支援後,被告翁定裕仍有持續傷害告訴人黃連順之動作(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勘驗結果)等情,均與告訴人黃連順前開指證相符;再核諸告訴人黃連順受傷照片及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中之「頭部鈍傷合併擦挫傷、胸口挫傷、右眼瞼下2公分撕裂傷」所示告訴人黃連順受傷部位,顯然均係集中在頭部、臉部及胸口位置以觀,亦均與告訴人黃連順前開指證相合,辯護人所辯稱黃連順所受傷勢是被告翁定裕與告訴人黃連順拉扯、扭打以及遭壓制上銬時所造成等詞均與前開事證不符,已無可採。
 ⒊再查,被告翁定裕當時雖有誤認告訴人黃連順為其要查捕之通緝犯「李金水」等節,然縱被告翁定裕當時並未誤認,而確實尋得其欲查找之通緝犯「李金水」而執行逮捕時,法亦不容許被告翁定裕得於執行逮捕勤務之必要行為外對通緝犯施以傷害或其餘不法之行為,亦即依法令所為逮捕行為與故意傷害行為核屬二事,此為當然之理。而依本院前開所認定,本案告訴人黃連順於遭被告翁定裕攻擊時,既係已遭被告翁定裕及支援員警江振豪壓制在地,且其後亦有其餘警力到場支援,告訴人黃連順縱有反抗之情,然觀諸附表一所示該壓制過程,依現場警力人數、告訴人黃連順所得施以抗拒之力量、情節及程度,被告翁定裕或以其自身、或藉由其餘警力協助「壓制」、「控制」告訴人黃連順即應為已足,斷無再以徒手朝告訴人黃連順之頭部、臉部及胸口位置施以攻擊傷害行為之必要;何況被告翁定裕前開徒手毆打告訴人黃連順之位置,顯與其所辯稱要「壓制」告訴人黃連順無涉,此亦從附表一編號6、7所示告訴人黃連順並未有反抗或攻擊動作,而僅係以口語表達員警認錯人時,被告翁定裕仍於附表一編號6有「於影片時間40秒翁定裕有以右手向前揮擊動作。」、「黃連順隨即以:『你看你看,你都有看到。』」、被告翁定裕於附表一編號7以「我眼鏡咧…五千多塊,幹你娘咧、幹你娘咧、幹、幹、幹(台語)」(可聽到翁定裕每句「幹」後有敲打聲)、其他人聲:「欸欸好了好了」等情,而得判斷被告翁定裕斯時仍以徒手攻擊告訴人黃連順等諸節甚明,足見被告翁定裕當時因情緒激憤,確有傷害告訴人黃連順之主觀犯意,至為灼然。是被告翁定裕於本院審理時仍辯稱我向下揮擊黃連順之動作,是為了要逮捕黃連順,並不是要傷害黃連順等詞,顯屬無稽,均係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⒋再查,被告翁定裕於前開傷害告訴人黃連順之過程中,確有以台語「幹你娘」、「三小」等語辱罵告訴人黃連順等節,業經本院勘驗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0至112頁),被告翁定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不記得有無辱罵黃連順等詞,已無可採。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辱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屬之;而「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經查,被告翁定裕於壓制告訴人黃連順後,接連向告訴人黃連順以口語表示附表一編號7所示台語「幹你娘」、「殺小」等詞,顯已非其執行逮捕勤務所必要之語言,再觀諸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告翁定裕與告訴人黃連順對話過程,雙方顯係就其被告翁定裕誤認告訴人黃連順一節有所爭執,而被告翁定裕客觀上在上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以前開不雅言語攻擊告訴人黃連順,堪認其主觀上有侮辱告訴人黃連順之意思,且上開言詞亦足達貶損告訴人黃連順名譽之程度,自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相符。被告翁定裕及其辯護人徒以前詞為辯,均無從為有利於被告翁定裕之認定。
 ⒌至於起訴書雖就告訴人黃連順另載有背部擦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頸部挫傷等節,然依附表一所示被告翁定裕與告訴人黃連順拉扯之過程,及告訴人黃連順前開所證被告翁定裕係在壓制後始攻擊其頭部及軀幹等詞,前開傷勢尚未能排除係因被告翁定裕誤認告訴人黃連順為通緝犯,因而有與告訴人黃連順拉扯、共同跌摔至機車堆及逮捕上銬等過程中所肇致,難認此部分被告翁定裕係出於故意傷害之主觀犯意而為,自無從認定係屬被告翁定裕前開本院所認定傷害行為所生之犯罪結果,併此敘明。
  ㈡事實一㈡部分:
 ⒈被告翁定裕以查證黃連順身分為由,將告訴人黃連順帶回永福派出所後,欲將黃連順帶至廁所沖洗眼睛,而有於111年9月20日21時13分許,徒手強力拉扯黃連順已上銬之手銬、拖拉黃連順等節,業經告訴人黃連順於本院審理時指證在卷(見本院卷第187至189、195至196頁),並經本院勘驗監視器錄影如附表二所示,有勘驗筆錄及擷圖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7至108、167、119至120頁),且經被告翁定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是就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而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保護之法益為意思形成自由、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性質上係屬開放性構成要件,範圍相當廣闊,欠缺表徵違法性之功能。故在強制罪之犯罪判斷,除須審查行為人是否具備強暴、脅迫等手段,與對象是否被迫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外,尚須審查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將不具違法性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排除於強制罪處罰範疇之外。而強制行為之違法性乃決定於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係上,亦即以目的與手段關係作為判定是否具有違法性之標準,若就強暴脅迫之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上,可評價為法律上可非難者,亦即以強制手段而達成目的之整體事實,係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者,則該強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⒊證人黃連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翁定裕當時說要帶我去廁所,翁定裕用拉扯的方式,我當時有拒絕等詞(見本院卷第187至188頁),核與附表二所示勘驗結果相符,而證人黃連順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翁定裕把我打到全身虛弱,然後翁定裕就用正常年輕人的速度扯著我,翁定裕用台語說「走,跟我來便所」,這個男生都知道那是什麼意思,以我個人認知,翁定裕想要把我抓進去電,我當然不要,到後來才有一個人說「不然你帶他去」,就是變成換別人帶我去我就去等詞(見本院卷第187至188頁),是依前開本院認定被告翁定裕於誤認告訴人黃連順為通緝犯後,於現場有上開傷害告訴人黃連順之行為等前後經歷過程,告訴人黃連順前開所證其排拒之原因,尚非無稽。
 ⒋而觀諸告訴人黃連順當時係遭員警雙手背後上銬,被告翁定裕則係以單手自告訴人黃連順後方強拉告訴人黃連順上銬之手銬,告訴人黃連順雖有抗拒之情,然仍遭被告翁定裕自原上銬欄杆處拉往派出所內廁所方向,足見被告翁定裕拉扯力道甚大,被告翁定裕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是為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提供告訴人黃連順必要救助,因此要帶告訴人黃連順前往沖洗眼睛等語,然告訴人黃連順於抗拒由被告翁定裕帶往清洗眼睛後,則由另名員警江振豪陪同前往廁所清洗等情,亦經證人黃連順、江振豪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95至196、203頁),可見證人黃連順業已表明不願由被告翁定裕協助其前往清洗,而當時永福派出所內既非僅有被告翁定裕1名員警,尚有其他員警得以協助告訴人黃連順,則被告翁定裕明知上情仍以前開強暴方式強拉告訴人黃連順,縱認被告翁定裕係出於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而欲提供告訴人黃連順必要協助,亦難認其手段為合法,且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非具合理關聯,依前開說明,自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相合。被告翁定裕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均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翁定裕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關於罪名及罪數:
 ⒈被告翁定裕於行為時為永福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是核被告翁定裕就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及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09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公然侮辱罪;就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04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罪。
 ⒉被告翁定裕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黃連順所為傷害及公然侮辱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被告翁定裕所犯前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公然侮辱罪,係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之罪處斷。
 ⒋被告翁定裕就事實一㈠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犯行及就事實一㈡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犯刑,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關於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翁定裕身為國家執法警員,具相當法治觀念,理應以身作則,更應知悉法律除為警員執行依法令所為勤務之後盾,同時亦係作為一般人民不受公權力非法行使侵害之保護,竟於執行職務時假借權力、機會,以前開方式傷害、公然侮辱告訴人黃連順,復以上開強制行為妨害告訴人黃連順行使權利,告訴人黃連順並因而受有前開傷害,且告訴人黃連順傷勢均係集中於頭部、臉部,所受傷勢非輕,亦使告訴人黃連順身心受有巨大影響,被告翁定裕前開所為,亦嚴重減損人民對國家執法人員之信賴,所為實有不該,自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翁定裕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亦均未有與告訴人黃連順達成調解或取得告訴人黃連順之原諒之犯後態度及犯罪所生損害程度,再佐以被告翁定裕未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翁定裕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本案案發後有考上警大二技,是榜首,但因為本案沒有去報到,因本案判決結果將影響其就學資格,其最高學歷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為警察,經濟狀況正常,已婚,須扶養父親之家庭狀況及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犯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翁定裕於前開時間、地點執行追查通緝犯勤務時,誤認被告黃連順為通緝犯「李金水」,便停下機車前去詢問被告黃連順是否為「李金水」,並以右手搭在被告黃連順之肩膀上,當下被告黃連順對於突如其來之詢問及搭肩動作進行反抗,導致告訴人翁定裕加深誤認被告黃連順為「李金水」進而執行逮捕之動作,被告黃連順於過程中仍未表明其身分,亦未選擇離去或呼喊尋求協助之方式,而與告訴人翁定裕互抱拉扯,雙方互抱拉扯之過程中,被告黃連順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改變重心方式將告訴人翁定裕向左側摔入機車堆內,再跨坐在告訴人翁定裕身上以右手徒手由上往下揮擊告訴人翁定裕,嗣告訴人翁定裕大聲呼救,為在旁待命支援之告訴人江振豪聽聞而到場,並由被告黃連順後方將被告黃連順拉起,被告黃連順仍對告訴人江振豪予以抵抗相互拉扯,並以腳踢告訴人江振豪胸口,致告訴人翁定裕受有臉部擦挫傷、右手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告訴人江振豪則受有胸壁、左上肢挫傷、右膝蓋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黃連順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黃連順涉有傷害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黃連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翁定裕、江振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㈢李金水與黃連順之比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籍資料、車輛辨識系統查詢行經路口、停放地點之翻攝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翻攝照片、「2100-道路監視器檔案」、「2103-道路監視器檔案」、「2104-1道路監視器檔案」、「2104-2道路監視器檔案」、「陳柏維秘錄器」、「黃民兒子提供之資料000000000.665451號檔案」、「黃民兒子提供之資料000000000.844971號檔案」錄影勘驗筆錄、告訴人翁定裕、江振豪所提供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診斷書各1份等資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黃連順堅辭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沒有摔翁定裕,我與翁定裕跌倒後,我有坐在翁定裕身上,當時並沒有打翁定裕,因為為了防止翁定裕攻擊我,我當下右手是舉在我頭部前方保護自己,左手壓著翁定裕,後來江振豪到場後勒住我脖子我才站起來,我的雙手只有阻擋動作,我也沒有用腳去踢江振豪等詞;辯護人則為被告黃連順辯護稱:翁定裕當時身著便服,始終未出示證件而違法逮捕在先,黃連順於過程中一直大喊認錯人、自己名字為黃連順,黃連順並無傷害犯意,亦未有攻擊翁定裕、江振豪之情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再者,被害人、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㈠告訴人翁定裕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翁定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黃連順當時先勾住我的脖子,應該是用柔道方式要破壞我重心讓我摔倒在地上,後來我有倒在地上,黃連順跨坐在我身上,黃連順有用安全帽要砸我,但沒有砸到,過程中黃連順是徒手攻擊我兩隻手上手臂、胸口,黃連順是用捶跟抓的方式攻擊,黃連順沒有攻擊我下肢等詞(見本院卷第171至180頁),而告訴人翁定裕當日受有臉部擦挫傷、右手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情,亦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1年9月2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7頁),然依附表一編號1所示勘驗結果,被告黃連順與告訴人翁定裕先係互抱拉扯,其後係因被告黃連順互抱拉扯時手肘有勾住告訴人翁定裕後頸位置,被告黃連順雙腿有微彎並向後倒,告訴人翁定裕方順勢倒地在一旁機車堆,是依前開雙方相應位置、互動過程,實難認被告黃連順有何故意以柔道方式摔倒告訴人翁定裕之情;且自附表一編號1所示勘驗結果,被告黃連順亦僅有1次上下揮動動作,而未見被告黃連順有何持續性攻擊告訴人翁定裕之情狀,該揮動動作是否係因被告黃連順於雙方倒地後,因雙方有掙扎、壓制所為,已非無疑;且告訴人翁定裕驗傷後,依前開診斷證明書所載,其胸口並未經診斷有何傷勢,此亦與告訴人翁定裕前開證述被告黃連順有捶打其胸口等節未符;再依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翁定裕欲抓捕被告黃連順之過程,告訴人翁定裕均有與被告黃連順間有抓拉之肢體接觸,是告訴人翁定裕前開所受傷勢,是否為該抓、拉等肢體接觸所生,均非無疑。是依前開事證,實難認被告黃連順確有故意傷害告訴人翁定裕之犯行。
 ㈡告訴人江振豪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振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到場協助翁定裕壓制黃連順時,黃連順有用腳踹我,當時黃連順是躺著,我本來在黃連順後面壓制他上半身,後來有爬起來面對面、頭對頭壓在黃連順身上,我胸壁上挫傷是黃連順用腳踢的等詞(見本院卷第197至214頁),而告訴人江振豪當日受有胸壁、左上肢挫傷、右膝蓋擦挫傷等情,亦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1年9月2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5頁)。
 ⒉然查,證人翁定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看到黃連順攻擊江振豪是壓制的時候,當時黃連順已經倒地,黃連順就是嘗試掙扎,江振豪是用剪刀腳方式壓制黃連順上半身,就是要掙脫江振豪的壓制,是用手去拉江振豪的腳,把江振豪的腳移開,混亂中我不確定黃連順有無用腳去踢江振豪胸口等語(見本院卷第175至180頁),足認被告黃連順當時係遭翁定裕、江振豪壓制而欲掙脫該壓制而有抗拒之舉措,已難認其主觀上有何傷害之故意。何況依本院勘驗當時事發過程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被告黃連順係與翁定裕、江振豪互有拉扯動作,而未見被告黃連順有其他攻擊動作,客觀上亦無從認定被告黃連順有傷害行為,是告訴人江振豪前開所受左上肢挫傷、右膝蓋擦挫傷等傷勢,是否為該前開壓制過程中雙方互有拉扯等肢體接觸所生,已有可疑。
 ⒊至告訴人江振豪證稱被告黃連順有踹其胸口一節,然依當時被告黃連順先係遭告訴人江振豪以剪刀腳方式自被告黃連順後面壓制、控制被告黃連順之上半身等情,業據證人翁定裕、江振豪前開證述在卷,是被告黃連順客觀上自無以腳踹踢告訴人江振豪胸口之可能;至告訴人江振豪嗣證稱是其後正面壓制黃連順時始遭黃連順踹踢胸口等詞,然依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勘驗結果,過程中並未見告訴人江振豪有起身並至被告黃連順正面,復以面對面方式壓制被告黃連順之情,告訴人江振豪前開所證,已非無疑,且亦未能排除告訴人江振豪所受胸壁挫傷係因前開與翁定裕共同壓制被告黃連順過程中,因雙方互有拉扯等肢體接觸所生,自難就此部分傷勢結果,逕認被告黃連順有何傷害之故意,而無從以傷害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黃連順有傷害犯行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黃連順之認定,爰為被告黃連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即事實一㈠部分):
編號
勘驗內容
1
檔案名稱:2
播放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0:00:00至00:00:48
畫面中可見翁定裕騎乘機車,於影片播放時間約4秒時停下機車,適黃連順自畫面左方房子走出並往翁定裕方向步行,翁定裕停下機車後遂回頭轉向靠近黃連順,自影片時間11秒時,翁定裕有對黃連順說話之情狀,影片時間13秒時翁定裕即以左手搭在黃連順右肩上,2人交談,於影片時間18秒時,由翁定裕以雙手搭住黃連順兩肩並有推黃連順之情,其後2人開始互抱拉扯),可見黃連順是以右手肘勾住翁定裕後頸位置,2人過程中移動靠近一旁停放之一排機車,拉扯過程中,翁定裕並以右手舉起,黃連順接連以左手抓住,其後2人稍微離開停放機車之位置,再靠近路邊停方機車時,可見黃連順雙腿有微彎並向後倒,因黃連順手肘勾住翁定裕,且雙方持續互抱拉扯,翁定裕亦順勢倒地在一旁機車堆,翁定裕倒地後黃連順即以跨坐方式將翁定裕壓制在地,2人仍持續有拉扯情形,影片時間45秒時可見黃連順右手有1次上下揮動動作,隨即有淺色不明物品飛出。
2
檔案名稱:3
播放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0:00:00至00:00:33
接續前開錄影時間,於影片時間13秒後黃連順仍係跨坐在翁定裕身上,翁定裕仍躺在地上,自畫面中未見雙方在有明顯拉扯攻擊動作;影片時間32秒時員警江振豪到現場,將黃連順自翁定裕身上拉起,三人相互拉扯,江振豪與翁定裕一起將黃連順壓制在地。
3
檔案名稱:4
播放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0:00:00至00:00:27
畫面中可見黃連順倒地而有掙扎反抗,翁定裕有以左手抓黃連順腳部,翁定裕起身以膝蓋跪姿壓制黃連順,壓制後黃連順有掙扎動作,翁定裕再以雙手壓制,影片時間12秒時翁定裕有以右手徒手由上而下有揮擊動作1次,其後未能看見黃連順有其他攻擊動作。
4
檔案名稱:5
播放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0:00:00至
00:00:26
畫面中可見翁定裕對已被壓制在地的黃連順,不斷移動身體對黃連順進行壓制,影片時間16秒時可看出翁定裕有2次揮擊動作,後有一名裸上身之男子出現。
5
檔案名稱:000000000.665451
播放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0:00:00至
00:00:39 
影像為該巷內鄰居自高處往下拍攝翁定裕與黃連順位置,為其他穿著制服之警察到場後之情景,畫面中仍可見翁定裕仍壓制黃連順。
以下…部分均為表示聽不清楚對話內容。
黃連順:「你認錯人了啦!」
翁定裕:「…在哪裡啊?」
黃連順:「你認錯人,我的證件咧,你幹嘛打我啦!」
翁定裕:「…到底在哪裡啊?」
黃連順:「警察先生,可以拿我身上的證件嗎?拜託你好不好。」
(聽不清楚)
黃連順:「你認錯人了…,我身上有證件。」
6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
播放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0:00:00至
00:01:40
拍攝者於翁定裕後方拍攝,畫面中可見一名身穿黃色上衣之民眾原站立於翁定裕之後方,後移動至翁定裕左後方再移動至翁定裕身側,黃連順則被翁定裕壓制在地,另有四名員警圍在翁定裕及黃連順旁。
以下…部分均為表示聽不清楚對話內容。
黃連順:「警察先生,…,我家就在門口第一間,我門口第一間」。
翁定裕:「他就直接踢我。」。
黃連順:「我哪有踢你,他停台車子…打我,我叫黃連順,就住第一間,…打我,…攻擊你咧,他們都有那個。」。
某員警:「證件咧?證件阿。」。
黃連順:「我身上,我的霹靂腰包…一直打我。」。
(聽不清楚)
黃連順:「你才攻擊我。」。
(聽不清楚)
影片時間40秒翁定裕有以右手向前揮擊動作。
黃連順隨即以 :「你看你看,你都有看到。」。
黃連順:「穿制服的先生,穿制服的先生,我從頭到尾,我住那裡,我不是一直跟你講,你沒有就說沒有,你覺得是我,…,你穿便服像個壞人。」。
翁定裕:「我說你是不是李金水,你先打我。」。
黃連順:「我說不是,回答你了欸。」。
翁定裕:「你就說不是,阿為什麼你需要攻擊我?」。
黃連順:「我沒有攻擊你,走,我跟你們回去,我要…他們所長,我要…他們所長,沒關係。」。
翁定裕:「你沒有攻擊我,…直接壓在地上。」。
黃連順:「你打我,這麼大力打我,誰曉得你是誰。」。
(聽不清楚)
翁定裕原蹲在黃連順旁壓制黃連順,其後起身以單腳壓制黃連順。
黃連順:「…不要再壓我了!我就跟你講,我是…。」。
翁定裕:「安靜、你安靜。」。
7
檔案名稱:陳柏維密錄器
播放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0:00:00至
00:02:48
以下…部分均為表示聽不清楚對話內容。
翁定裕:「幹你娘、幹你娘、殺小」(台語)。
陳柏維:「欸、欸,等一下啦!等一下啦!」(台語)。
黃連順:「抓錯人了啦!」。
江振豪:「永福、永福、永福。」。
陳柏維:「好。」。
翁定裕:「有啦!等一下你…」。
(聽不清楚)
翁定裕:「永福的啦!永福翁定裕啦。」。
陳柏維:「阿他的咧?」。
黃連順:「我就住這裡,我要出來買東西,他們已經打…。」。
翁定裕:「通緝啦通緝…。」。
翁定裕:「…你幫我銬起來,你先幫我銬起來,不然就撒他一個胡椒…。」。
陳柏維:「好好好好好。」。
黃連順:「真的不是啦!」。
陳柏維:「好啦!你等一下啦!你等一下!」(台語)。
黃連順:「真的不是,真的不是,我告訴你們,真的,我告訴你們,真的」。
陳柏維:「我們釐清一下好不好」。
黃連順:「先生,警察先生,我給你們證件,他一直打我」。
陳柏維:「你等一下好不好」。
黃連順:「我的證件在這裡,不要壓我了」。
陳柏維:「你冷靜一下啦!你先冷靜一下好不好。」。
黃連順:「不要壓這裡,欸,不要壓這裡,我的證件在身上」。
翁定裕:「那你…放手!你…讓我手銬。」。
黃連順:「我的證件在身上。」。
翁定裕:「警察,好不好,跑半天了。」。
黃連順:「我拿我的證件,你自己拿,…。」。
陳柏維:「好啦!你等一下!你不要在那邊好不好,等我們一下好不好,你先配合一下,我們會給你機會釐清。」。
黃連順:「不要拉,不要拉我,很痛…」。
翁定裕:「…他還是會跑,他還是會跑。」。
黃連順:「真的不是…我住裡面。」。
翁定裕:「不可能。」。
黃連順:「我住裡面啦!我爸就在那裡,靠夭,不要拉我啦!」。
翁定裕:「不好意思學長,不好意思學長,幫我們叫381,叫381過來就好了。」。
黃連順:「真的我的手很痛。真的啦!」。
陳柏維:「381、381,362呼叫。」。
黃連順:「我出來買東西。…我跟你保證,我是,我是…」。
陳柏維:「學長,那個這邊後竹圍街175巷32弄8號這裡,那個你們學長來這邊抓通緝,需要你們支援。」。
翁定裕:「我眼鏡咧…五千多塊,幹你娘咧、幹你娘咧、幹、幹、幹(台語)」(可聽到翁定裕每句「幹」後有敲打聲)。
其他人聲:「欸欸好了好了」。
黃連順:「欸,警察先生…你真的認錯人了啦!真的啦!」。
翁定裕:「那你打我幹嘛?」「那你打我幹嘛?」「那你打我幹嘛啦!」。
黃連順:「你才打我,欸,從頭到尾都你打我,我哪有打你,欸,那個警察先生穿制服的,我爸在裡面…」。
影片播放時間2分17秒後與本案事實無關,略。
8
檔案名稱:2022_0920_212803_951
影片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2022/09/20 
21:28:22
影片為攜帶密錄器之警員劉仁鴻,自巷口走向本案發生位置。影片時間2022/09/2021:28:22,可聽見黃連順聲音稱「你認錯人了」、「我的證件在我身上」、「我身上有證件」、「我身上有證件」。
2022/09/20 
21:28:45至21:29:10
⒈可見翁定裕及另名員警均蹲在巷內,雙手向下壓制。
⒉黃連順:我身上有證件、那個穿制服的警察先生、你不要再動手、我真的給你看(警員劉仁鴻繞過翁定裕,站立在翁定裕後方)。
⒊翁定裕:(向另一名同蹲在旁的警員)再噴、再噴。
⒋黃連順:真的不要再噴啦,不要噴!
⒌翁定裕:我告訴你我剛剛差點就被幹掉了、那你不要吵(持續壓制黃連順)。
⒍黃連順:可以請你看我的證件嗎,你認錯人了,你真的認錯,我跟你...。
附表二(即事實一㈡部分):
編號
勘驗內容
1
檔案名稱:攝影機〔3〕(00-00-00 00’11’00)-(00-00-00 00’14’29)
影片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9/20/2022
21:11:05至
21:14:29
本段影像為派出所內部監視器錄影拍攝畫面,畫面中(影片播放時間20秒處)可見翁定裕(身穿白色上衣、背斜肩包之男子)進入派出所,黃連順此時是雙手背後上銬之姿勢在所內欄杆坐著,附近有多名員警圍繞黃連順,翁定裕走向黃連順處,並與黃連順發生爭執,過程中有他名員警為黃連順解開手銬銬住欄杆部分,解開後,翁定裕有拉扯黃連順雙手上銬處,並有持續向黃連順說話的狀態,於畫面時間21:13:53時,翁定裕自黃連順後方以單手強拉黃連順上銬之手銬,將其帶離畫面所示位置,圍繞之數名員警並跟同方向走去。
2
檔案名稱:攝影機〔7〕(00-00-00 00’14’00)-(00-00-00 00’14’18)
影片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9/20/2022
21:14:14至
21:14:18
本段影像為派出所內部監視器錄影拍攝畫面,畫面中可見翁定裕以雙手強拉黃連順上銬之手銬與其多次來回拉扯後帶入所內房內
3
檔案名稱:攝影機〔8〕(00-00-00 00’11’00)-(00-00-00 00’14’03)
影片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09/20/2022
21:11:16至
21:14:03

本段影像為派出所內部監視器錄影拍攝畫面,影片時間約28秒後,翁定裕(身穿白色上衣、背斜肩包之男子)出現,並走向上銬欄杆處,畫面可黃連順坐於欄杆處背對位置,畫面中(影片播放時間2分15秒至2分40秒處)可見翁定裕單手拉扯黃連順上銬之手銬黃連順有掙扎抗拒之情其後翁定裕將黃連順帶離畫面位置
4
檔案名稱:攝影機〈11〉(00-00-00 00'13'30)-(00-00-00 00'15'44)
影片時間起迄
勘驗結果
2022/09/20 
21:13:30至
21:14:43
⑴畫面中為派出所內監視器,未拍攝到翁定裕與黃連順,惟可聽見翁定裕、黃連順與其他員警之對話。
⑵對話過程如下:
 黃連順:真的,不要再拉我了,銬住了,你拉不動我了,真的,不要
         這樣子,真的是誤會,我不是一直跟你講是誤會。
  翁定裕:...還拿我安全帽打我。
  黃連順:沒有。我沒有打...就是因為...用手推開你...
  翁定裕:那你把我壓...你把我推開就好啦。
  黃連順:欸等一下。
  翁定裕:跑走就好啦。...上廁所走啊,幫你洗把臉啊。
  黃連順:你不要這樣子。我就跟你講誤會。
  其他員警:你有沒有被噴辣椒水啦。
  黃連順:他噴很多(語氣高昂)。
翁定裕:讓你沖水讓你沖水啊。
  其他員警:讓你洗臉嘛,我們依規定讓你清水讓你洗臉啦。
翁定裕:我幫你洗臉。
  黃連順:你先看我的證件啦。
  翁定裕:看過啦,你說你是楊全秀(音譯聽不清楚)。
  黃連順:我不是,我叫黃連順(語氣高昂)!我叫黃連順,你們都聽到
         了。我不是...
  翁定裕:反正我帶你去洗清水就對了,好啦好啦你去洗臉。
  黃連順:我不要、不要、不要。...我跟你們警察說不要這樣子。沒有
         啦!
  其他員警:好啦,先讓你洗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