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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怡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怡豪見告訴人黃家祥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住所門口未關,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1日13時50分許,將機車停放在上址門口後,隨即步行進入,經告訴人驅趕,仍未離去,並在上址脫去上衣,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另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13年2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49頁)。揆諸前開規定,被告所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提起公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浚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