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奕翔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奕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奕翔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