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胡瓊文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被 告 陳瑞雯
陳麒文
上列被告陳瑞雯、陳麒文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