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09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3278、443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文玲雖然不是詐欺取財共同正犯,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直接故意,但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李文玲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在統一超商民昇店(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華南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送予「王暐婷」,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金融卡密碼告知「王暐婷」。「王暐婷」即以附表所示方式對羅家瑋、洪嬿婷、劉世昌等3名被害人分別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至華南銀帳戶、中信銀帳戶,旋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文玲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羅家瑋、洪嬿婷、劉世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華南銀帳戶、中信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四)被告與「王暐婷」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截圖。
(五)羅家瑋之交易查詢結果、洪嬿婷遭詐騙之來電紀錄及其交易結果之擷取畫面、劉世昌遭詐騙之來電紀錄及其交易結果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供其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43278、4430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洗錢犯行已坦白承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二)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提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非無悔意。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經濟困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移送併辦,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受款帳戶、入帳時間(日期皆為110年12月16日)、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
| | 自110年12月16日18時55分起,致電羅家瑋佯稱其先前刷卡購買電影票時,遭誤設為VIP升等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 中信銀帳戶 ⑴20時13分、2萬5713元 ⑵20時14分、1萬2345元 ⑶20時17分、5802元 ⑷20時19分、4803元 |
| | 自110年12月16日20時13分起致電洪嬿婷佯稱其先前於影城消費時,遭誤設為分期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 中信銀帳戶 ⑴20時48分、4萬9986元 ⑵20時49分、2萬0123元 |
| | 自110年12月16日20時許起致電劉世昌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遭錯誤設定個資,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