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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詩遠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建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詩遠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