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原 告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清誌
被 告 蕭惠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蕭惠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