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7號
原 告 李威爾
被 告 胡偉成
譚傳紹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874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