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95號
原 告 黃嘉盈
上品咖啡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華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林錦河
和昌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PCZ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蕭靜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