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原 告 陳冠嘉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榆穎
余政宏
思納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棨椉
被 告 鉅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弘
被 告 德鑫電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姿霞
被 告 浩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岳霖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榆穎、余政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