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丁慈玥
法定代理人 丁滄益
楊彩芳
被 告 陳信良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陳信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