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至聰
蔡淑花
被 告 林嘉翔
萬銓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