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尚昱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翌翔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高心怡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